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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7425 阅读次数:603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1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矿产。
3、第六条各级征收部门必须是独立或合设并且财务独立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必须有与承担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专业结构合理的人员。
各级征收部门的征收资格,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
对于不具备征收条件的地、州、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由上级地。
4、矿业权价款是指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和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成交价格;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市场方式出让是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二章矿产资源有偿配置及矿业权市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