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

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法定代表人:夏昌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新宙,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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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

2、法定代表人:夏昌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宙,北京市嘉诚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昌均。
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
王振滔,该公司董事长。
杨锦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全。
刘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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