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静延曹务波股权转让纠纷

强静延曹务波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最高法民再1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强静延,女,汉族,1972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尹,四川天与律师事,法定代表人:曹务波,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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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静延曹务波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最高法民再1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强静延,女,汉族,1972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尹,四川天与律师事。

2、法定代表人:曹务波,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雷,山东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强静延因与被申请人曹务波、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霖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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