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上海市民防工程

上海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本市防护设备检测行为,促进本市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及维护水平的全面提升,根据关于规范民防工程防护,抽检出现不合格项的,该批次原材料不得进入生产环节。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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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本市防护设备检测行为,促进本市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及维护水平的全面提升,根据关于规范民防工程防护。

2、抽检出现不合格项的,该批次原材料不得进入生产环节。
检测报告应纳入防护设备产品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应在产品出厂前进行自检,实行全数检测,检测结果应当记录完整。
检测合格,填写产品合格证,检测不合格产品不得出。

3、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防规20193号各区民防办公室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民防办公室20。

4、第十二条 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应按批次对防护设备关键原材料抽样检测,抽样率不低于20%。
抽样检测出现不合格项的,该批次原材料不得进入生产环节。
检测报告应纳入防护设备产品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应在产品。

5、第七条检测机构在本市开展业务应当依法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防护设备检测应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强制性技术规范,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相关行业协会可依法制定防护设备检测行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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