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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方法修正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方法修正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修正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实施日期xx0301xx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xx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章名第一。
2、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第四条(防治原则)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