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危险废物管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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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

3、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4、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

5、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

6、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

7、川省行政区划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查处.第三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执法检查行为的检查查处。

8、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基本信息表 5危险废物产生量及其流向概况表 5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情况表 6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表 6企业内部的危险废物贮存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设施情况表 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6第三章 固体废物申报 7。

9、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

1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详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

1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范本3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范本1为加强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管理,预防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止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2本厂为建立健全危险废弃。

1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5号精编版1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

13、关于开展本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及转移联单属关于开展本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及转移联单属地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市固废管理中心,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为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提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效率,加。

1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总局令第号完整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总局令第号1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1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8110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

1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完整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5号令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

17、xx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手册xx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手册一法律规定及要求:根据xx市环境保护条例xx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国家危废名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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