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登记若干规定及政策汇编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确认房地产权利,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管理,根据,当事人对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有异议的,登记机关应查核原始凭证
深圳市房地产登记若干规定Tag内容描述:
1、深圳市房地产登记若干规定及政策汇编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确认房地产权利,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管理,根据。
2、当事人对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有异议的,登记机关应查核原始凭证,并以原始凭证为准。
第十一条房地产登记实行统一表格制度。
表格由登记机关依据本条例和工作需要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为: (一)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