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

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文件浙环发20112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为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和国,第十五条 不正常运行、现场核查不合格、比对监测不合格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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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文件浙环发20112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为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和国。

2、第十五条 不正常运行、现场核查不合格、比对监测不合格期间的自动监测数据为无效数据,企业应实施人工采样监测,每日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数据每日定时报送至责任环保部门,效力等同于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
第十六条 自动监测设备停用前,企。

3、甘环监局发72号附件123甘肃省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实施细则考核规程附件1甘肃省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根据环保部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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