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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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服务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复核录入.第三章 保险范围和保险给付第九条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的,受托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标准和对象给付:一对意外伤害者,向参保人给付;二对意外伤残者,向参保人给付;三对意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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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的权利.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

8、 劳动 保险 规定 令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201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 3 月 5 日起施行.内 容 全 文 第50号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2012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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