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及管理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九六四八九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九條第一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應,第四條 申請為本訓練之專業訓練機構應有課程訓練場所及實作演
危险物品送人专业训练管理办法Tag内容描述:
1、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及管理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九六四八九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九條第一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應。
2、第四條 申請為本訓練之專業訓練機構應有課程訓練場所及實作演練場所。
其課程訓練場所佈置、設施及教學設備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教室應有良好之通風、適當之採光及照明。
二、訓練場所之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
3、道路危险物品达送人员专业训练及管理办法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九七八五一五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二十二條第一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 。
4、危险物品达送人员专业训练及管理办法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及管理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九六四八九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九條第一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危險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