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182宁波市物业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发布文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日期20070828生效日期2007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南宁,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南宁市物业管

政府182宁波市物业Tag内容描述:

1、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发布文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日期20070828生效日期2007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南宁。

2、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71001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7月20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3、政府令182号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82号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毛光烈 。

4、 (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利益,但业主大会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经营,损害业主合法利益,业主委员会提出协调要求的; (四)发生其他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的情况。

5、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发2011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

6、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自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

7、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设定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县(市)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指定。
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

8、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开展服务时,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
规范中介服务业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建立并实施会计师、评估师、律师、。

标签 > 政府182宁波市物业[编号:2712905]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