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房产名词解释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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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房产名词解释Word格式.docx

  本地户籍:

新购且属于家庭第二套以上

  外地户籍:

新购

  计税价格:

交易价格70%,以后按评估价

  税率:

0.6%低于平均价格2倍的0.4%

  免税额:

人均60平(含60)

  第二套购入后一年内第一套卖出,退税

重庆

  (试点的区域为主城九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种情形需要缴纳房产税:

  1.个人拥有的独栋别墅:

存量增量都收,认定标准是:

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部分教授、干部居住在单位提供的独栋别墅里,由于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就不需要交税。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房子,不管是高档房还是低档房,都得缴税。

平均价格3倍以下0.5%,3-4倍1%,4倍以上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房(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统一都是0.5%。

  免税面积:

2011年1月28日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

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第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不予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应税住房不予扣除;

纳税人家庭拥有的第二套(含)以上的应税住房不予扣除。

重庆成首个征存量房产税的城市

  据重庆市地税局相关人员确认,将从2011年10月1日起对主城区内符合要求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

重庆因此成为国内首个对存量住房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城市。

  目前,重庆存量独栋别墅主要分布在重庆市主城除沙坪坝、大渡口外的区域,其中以北部新区分布的独栋别墅为最多。

预计首批应税的存量房为3400套。

  重庆市房产管理部门测算,今年重庆主城交易的应税住房将接近万套,加上存量独栋住房,初步测算这些房产在确权登记后应缴纳房产税逾亿元人民币。

编辑本段起源

  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

欧洲中世纪时,房产税就成为封建君主敛财的一项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等,这类房产税大多以房屋的某种外部标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

中国古籍《周礼》上所称“廛布”即为最初的房产税。

至唐代的间架税、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均属房产税性质。

  美国房产税税率大约是0.8%-3%。

其政府公共部门、教育组织等所有或占有的物业全面性免税。

美国各州对于自用住宅免税额方式不尽相同。

加州是对财产课税价值给予一个固定金额免税额。

有些州是按财产课税价值给予某一比例免税额,如麻省给予20%,印地安纳州给予4%。

这一免税项目是最大项目。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

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城市中的房屋和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税种名称定为城市房地产税,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

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只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

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国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第546号令,宣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编辑本段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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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

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编辑本段纳税义务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编辑本段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

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编辑本段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编辑本段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

  [1]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

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

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注意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

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

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编辑本段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编辑本段计算

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1-扣除比例)×

年税率1.2%

从租计征的计算

  从租计征[2]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

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

4%

编辑本段纳税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012年开征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编辑本段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编辑本段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编辑本段纳税申报

  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编辑本段征收方式

  据介绍,上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即:

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

“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统计部门每年公布。

  上海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还介绍,试点过程中应税住房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

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以一个三口之家的上海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加上未成年子女)为例,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该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1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53.33平方米,未超出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家庭此次新购的这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全部住房面积为2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86.67平方米,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中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面积即80平方米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而如果已有住房的人均面积已超过免税标准,则新购住房的全部面积,均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重庆主城9区内存量增量独栋别墅、新购高档商品房、外地炒房客在重庆购第二套房,将被征收房产税,其税率为0.5%-1.2%。

  重庆市房产税改革试点采取分步实施,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包括:

  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

  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

  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编辑本段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8.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7.。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2.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5.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6.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7.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8.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10.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

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上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帐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11.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这里的“供热企业”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1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位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和选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编辑本段缴费途径

  1、纳税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税务机关将开设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纳税绿色通道,专窗受理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纳税款并取得《通用缴款书》。

  2、第一个是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申报纳税专窗,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税。

  3、第二个是银行。

纳税人也可到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使用银行卡或现金缴税。

  4、第三个是付费通网站。

纳税人还可以登录付费通网站按照网上流程缴税。

编辑本段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文号:

国发[1986]90号发文单位:

国务院发文日期:

1986-9-15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房产转让的税收

  一,契税:

(受让人缴纳) 

  新建商品住房买卖:

按房价的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为1.5%) 

  非居住新建商品房买卖:

按房价的3% 

  存量住房买卖:

  非居住存量房屋买卖:

  交换:

房屋交换差价支付方按差额的3% 

  赠与:

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3% 

  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

按房价的3%(其中个人预购普通住房按房价的1.5%)预征 

  二,印花税:

 

  1.合同印花税:

 新建商品住房买卖、新建非居住商品房买卖:

受让人按房价的0.03% 存量住房买卖、非居住存量房屋买卖:

买卖双方各按房价的0.05% 

  2.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

房屋产权证每件五元 

  三,营业税(5.65%)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海:

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房屋出租、转租的税收 

  出租、转租:

不缴纳契税;

租赁双方按合同金额的0.1%缴纳印花税 

  个人出租居住:

出租人按房屋租金的5%缴纳综合税款 

  个人转租居住房屋:

转租人按房屋租金的2.5%缴纳综合税款 

  单位出租房屋、个人出租非居住房屋:

  营业税:

按租金的5%(附加0.56%);

所得税:

个人按收的20%,单位按33%(有优惠按优惠税率);

房产税:

从事房地产租赁业务的企业租赁办公楼,按房产原值X80%X1.2%;

其他按年租金收入12% 单位转租房屋、个人转租非居住房屋:

 营业税:

按租金的5%(附加0.56%);

编辑本段房产税试点

  房产税试点时间之所以比预期晚,可能由于该税种在支出方面的相关政策还有待完善。

  今年(2010年)以来,房产税一直是业内外热议的焦点,先是4月17日新“国十条”公布后,传出上海版调控细则可能试行房产税,由此房产税的话题重新延续两会后的热度,随后的5月3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再度引发业内猜测。

之后,国家发改委官员表态,房产税改革推进暂无总体安排,但发改委支持地方进行试点和实验。

[3]

  多地已具备条件

  湖

房产税2012年开始试点?

南省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在上述会议上表示,近期曾做过一个调研,发现房价高的原因之一是,大部分税收集中在开发环节。

如果后移到销售和保有环节,不仅对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有好处,还能克服地方税收过于依赖房地产业的现状。

  财政部有关人士也表示,作为地方税重要组成部分,房产税的主要作用在于调节收入分配,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如此重要的税种,其配套方案的制定至关重要。

目前地方税种实行“收支两条线”,如果将房产税用于其他方面,将无法达到预期目的。

同时,房产税的推出,势必伴随着其他税种的合并。

有分析认为,这些因素正是房产税试点一再推后的原因。

  至于产权确认、统计口径、税率等技术问题,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经过近7年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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