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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诚信计生方案

 

资人口领办发〔2011〕5号

 

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兴市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湘煤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人口计生领导小组:

《资兴市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资兴市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的通知》(人口政法〔2010〕55号),创新管理服务机制,推进建设诚信政府,引导培养守信市民,充分调动群众关心、支持、参与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保障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根据省、郴州市人口计生委统一部署及要求,决定从2011年起在全市范围内认真开展诚信计生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和家庭为主体,以稳定低生育水平、建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机制为重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创新服务管理机制,强化诚信道德,优化服务意识,规范制度建设,扩大群众参与,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实现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低生育水平的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从2011年起全面推行诚信计生,其中东江、鲤鱼江、唐洞街道、高码、黄草、滁口、东坪、龙溪、清江、连坪、坪石、何家山、州门司、烟坪、彭市、兰市、汤溪、团结等18个乡镇力争年内60%以上的村(社区)基本实现诚信计生,其他乡镇选择40%的村(社区)试点开展诚信计生;力争到2012年全市各乡镇80%以上的村(社区)基本实现诚信计生。

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诚信计生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方法有较大转变,全面推进人口计生群众自治工作,建设和打造一批“诚信计生合格村(社区)”,培育一批“诚信计生模范村(社区)”,努力构建“政府诚信、群众守信、干群互信”的人口计生工作新格局。

具体标准:

(1)人口计生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以及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诚信计生工作的开展。

(2)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及落实情况,以及人口计生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能及时、全面公开。

(2)基本落实人口计生各项免费、扶助、奖励以及优先优待政策;结合实际制定诚信计生奖励政策,并落实到位。

(4)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便民利民。

无高于4次/年强制孕环情检查的指标和措施,无对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要求和措施。

(5)诚信计生工作的协议、承诺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尊重群众的意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80%以上的已婚育龄夫妇参与诚信计生工作。

(6)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基本落实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

无必须落实绝育措施的指标和要求。

(7)广大群众能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最近3年符合政策生育率达80%以上,三孩及以上政策外生育率低于2%。

(8)凡因计生违法行政导致恶性案件发生的实行“一票否决”。

(9)诚信计生模范村除上述目标外,要求近3年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90%以上,无三孩及以上政策生育现象;村级计生阵地达到资兴市合格村要求;村级有明显优势的计生利益导向政策。

三、工作步骤

(一)2011年1月至3月:

宣传发动阶段

1、层层召开动员会议,开展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

2、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出台工作措施。

(二)2011年4月至6月:

试点启动阶段

1、各乡镇申报2至3个诚信计生试点村(社区)

2、组织指导乡村开展诚信计生试点工作。

(三)2011年7月至12月:

总结推进阶段

1、对全市各乡镇申报的“诚信计生试点村”开展调研,总结经验,完善方案。

2、召开全市诚信计生工作推进会,交流经验,示范带动,稳步推进。

3、各乡镇按市里统一下发的指导性目标比例,推进其它村(社区)的诚信计生工作。

4、接受国家、省、郴州市人口计生委诚信计生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估验收。

(四)2012年1月至3月:

全面推广阶段

全市各乡镇所有村(社区)按规范要求全面推广诚信计生工作。

(五)2012年4月至12月:

总结表彰阶段

1、对各乡镇申报的诚信计生模范村(社区)进行评估验收。

2、对各乡镇申报的诚信计生合格村(社区)进行验收抽查。

3、召开全市诚信计生工作总结评比表彰会议,表彰诚信计生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诚信计生工作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并将其作为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口计生委成立开展诚信计生工作领导小组。

由主任张学平任组长,张兰英、成学军任副组长,办公室、政策法规(利导)股、计划统计股、宣教股、科技股、政工股、监察室、计生协会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政策法规(利导)股,办公室主任由张兰英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樊波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诚信计生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督查考评。

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二)强化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

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利,全面推进以人口计生政策及其执行情况为重点的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切实维护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话语权和监督权。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

深入了解群众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需求,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尊重和维护群众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生殖健康权以及获得法定的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权利。

三是坚持因地制宜。

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稳步推进。

工作基础扎实的地方要认真组织,规范运作,大力推行;工作基础薄弱的地方要先行试点,积极探索,逐步推开。

四是坚持分类指导。

按照省里确定的目标任务,因地制宜分解目标任务,加强分类指导,监督检查,帮助协调解决村(社区)组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及时总结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诚信计生工作向纵深发展。

五是坚持统筹兼顾。

要把以统计求实为核心的诚信计生与国家人口计生委部署的诚信计生有机结合起来,要统筹兼顾,注重与“阳光计生”、“公平计生”、“民主计生”、“温馨计生”和“甘露计生”结合起来,建立机制,创新工作。

(三)强化政策引导。

保证计划生育家庭应享受法定的利益和实惠,不断探索和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稳步推进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和落实,努力在查环查孕、节育手术、手术并发症、独生子女和纯二女结扎户奖励及计生家庭生产生活等方面,构建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等多层次、多元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力争在城乡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医疗保险等方面,依法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

深入实施生育关怀行动,切实关心、关爱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让计划生育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调动群众参与诚信计生工作的积极性。

(四)强化工作措施。

将诚信计生工作列入年度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进行考核,作为年终评先评奖的重要内容。

实行诚信计生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在阶段性的目标任务完成之后,各乡镇要及时总结,自我完善,并向市诚信计生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汇报情况。

各乡镇要认真组织,督促落实,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村(社区)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改进时限和要求,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

1.开展“诚信计生”工作程序;

2.诚信计生三方承诺内容(参考样式);

3.诚信计生协议书(参考样式)。

4.村计划生育村民诚信章程(仅供修订计生村民自治章程参考用)

5.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仅供修订计生村民自治章程参考用)

 

主题词:

计划生育诚信计生实施方案通知

抄送:

郴州市人口计生委。

资兴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3月22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1

开展“诚信计生”工作程序

一、明确开展“诚信计生”工作的村(社区)对象

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要求,各乡(镇)应选择在符合政策生育率较高、计生服务阵地规范、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群众基础比较好的村(社区)中首先开展诚信计生试点工作。

二、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组建好诚信计生小组

确定诚信计生村(社区)后,同样实行分类指导,选择计划生育基础好,条件符合的若干村民小组开展诚信计生活动。

若干诚信计生小组通过扎实工作,彰显成效,从而影响和带动全村诚信计生工作的开展。

采取诚信小组挑选成员,成员选择小组加入的做法,在此过程中,乡镇人口计生部门要加以引导,要注意如下工作方法和步骤。

第一,将依法生育后落实结扎措施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组成诚信计生小组;第二,依法生育并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对象组成诚信计生小组;第三、依法生育但由于身体原因暂不能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包括离婚、丧偶等不需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家庭)的对象,且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好,没有出现意外怀孕或者政策外怀孕的,季度按时参加妇检的可组成诚信小组。

三、活动内容

(一)建立完善开展“诚信计生”工作的组织网络和工作网络。

对村级计生协会组织进行换届或调整,整合村(社区)资源,选择村(社区)书记为会长、主任为副会长、计生专干为秘书长;发展包片干部、党小组长、村(居)民小组长(楼栋长)、“五老”、计生积极分子以及有文化、有专长、有奉献精神的各类能人为理事和会员组成理事会;以村民小组或楼栋为单位划分小组并选举小组长,会员与群众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建立联系户,形成“支村两委—协会—理事会—协会(诚信)小组”的组织网络。

同时,通过发展会员,建立会员中心户、会员之家,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形成“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副主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成员(组信息员)—诚信小组联系户”的工作网络。

(二)建立完善各项制度。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结合群众需求,按照相关程序组织修改、制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诚信计生三方承诺》、村(居)委会和育龄群众签订《诚信计生承诺协议书》,明确村支两委工作职责、群众实行计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优先优惠待遇,建立健全诚信计生管理与服务工作制度。

(三)进一步完善阵地建设。

一是建立服务活动场所(计生服务室、会员之家、人口学校、文化书屋等一室多用),每个村落实2至3个家庭为诚信小组活动联络点。

二是将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服务事务、奖励扶助优惠政策、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事务、监督电话等公开。

要将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诚信计生三方承诺内容、诚信(协会)小组网络等上墙公布。

(四)开展宣传服务活动。

要强化宣传,营造氛围,为开展诚信计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诚信计生三方承诺等内容;举办技能知识培训、生殖健康检查、互帮互助、交流学习、技能体育知识等竞赛活动。

通过服务活动,全面进行诚信计生的宣传,让诚信计生工作家喻户晓。

(五)召开会议,落实工作。

1、筹备村协会换届及村居民代表大会。

讨论理事候选人名单和开展诚信计生工作相关事宜(提出《章程》、《村规民约》和承诺协议参等)。

2、划分协会(诚信)小组。

按照生产同类、居住相近或自愿的原则,按5至15人划分小组。

3、召开村协会会员大会和村居民代表大会。

⑴进行协会换届选举(按协会换届程序进行),通过章程、公约、协议;⑵各小组签订协议;⑶开展计划生育民主评议活动;⑷组织现场观摩学习。

(六)开展诚信计生联系户活动。

诚信小组长每月走访小组成员一次,并做好登记记录,定期反馈收集的信息。

(七)年终总结评比表彰。

开展生育文明诚信模范村、生育文明诚信示范小组、生育文明诚信示范户等表彰活动

 

附件2

诚信计生三方承诺内容(参考样式)

(注:

乡村承诺条款应具体化)

一、乡镇人民政府及人口计生办承诺事项

一是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各级制定的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

二是免费做好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宣传、宣传品发放和政策咨询;

三是免费办理《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

四是免费为育龄群众提供以下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孕情环情监测;

(2)上环、取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结扎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流引产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五是提供优生优育咨询、培训和生殖保健咨询服务;

六是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避孕知识及避孕药具的使用指导;

七是免费组织群众开展实用技术、技能的学习培训,免费提供致富信息,组织协会会员群众开展活动。

二、村(居)民委员会承诺事项

一是兑现各级制定的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及本村(社区)制定的优先优惠政策。

二是开展上门服务。

1、为新婚夫妇送新婚健康知识、生育政策和优生优育宣传资料上门;

2、为符合政策怀孕的妇女送孕期保健知识上门;

3、为产妇送育儿知识、避孕知识和避孕药具上门;

4、为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作术后回访慰问和为已婚育龄妇女送妇检通知上门;

5、为计划生育家庭送奖励扶助政策和优先优惠政策上门;

6、开展生育关怀,上门救助、慰问特困计划生育家庭。

三是免费组织群众开展实用技术、技能的学习培训,免费提供致富信息,组织协会会员群众开展活动。

三、已婚育龄群众自觉履约事项

一是自觉遵守和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抵制躲生、超生行为,不为他人提供违法怀孕、生育场所;

二是自觉履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接受乡村计生管理服务;

三是自觉办理《生育证》,签订章程诚信计生协议;

四是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参加妇检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服务;

五是自觉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主动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

六是外出流动人口自觉与村(居)委签订协议,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按时参加当地组织的妇检,及时寄回有效的孕情环情监测证明;

七是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学习和培训,宣传新型婚育风尚,做实行计划生育的带头人;

八是积极参加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附件3

诚信计生协议书(参考样式)

甲方:

       乡(镇)人口计生办村民委员会

乙方:

诚信计生小组组长

小组成员:

为充分调动广大村民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育龄群众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主人,推动诚信计生活动的有效开展,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

1、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制定的奖励、扶助、救助政策和优先优惠政策。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新增奖励、扶助、救助项目或提高奖励、扶助、救助标准的,执行新增项目或新标准。

各级制定的奖扶政策有相同项目和内容的,其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2、按规定兑现好资兴市及本乡镇、村(社区)自行出台的有关奖励扶助政策;

(二)有经济实体的村委会应制定对诚信计生家庭给予优先优惠奖励政策;

(三)市乡两级每年要开展诚信计生评选活动,评选诚信计生小组、诚信计生家庭,并给予适当的精神物质奖励。

3、积极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和宣传品发放。

4、免费为乙方办理《一孩生育证》、《再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免费为已婚育龄群众提供计生技术服务、“三查”(查环、查孕、查病)服务和术后回访。

6、提供优生优育咨询、培训和生殖保健咨询服务;

7、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避孕知识及避孕药具的使用指导;

8、免费组织群众开展实用技术、技能的学习培训,免费提供致富信息,组织协会会员群众开展活动。

9、上门动员政策外怀孕的育龄群众落实补救措施

10、上门动员没有落实长效措施的育龄妇女,尤其是没有落实绝育措施的重点对象每季度参加妇检,通知并收集外出务工育龄妇女孕检信息。

甲方履行协议情况纳入乡(镇)、村(社区)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及绩效考评内容。

甲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乙方可提出质询和批评。

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理。

(二)乙方承诺。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和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每季度自觉参加妇检、康检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服务。

经协商,一致推荐同志为诚信计生小组长。

2、本小组自觉执行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相互监督。

3、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10日内向甲方申报有关情况。

4、依法生育一个孩子或二个孩子的,应依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自觉落实一环二扎措施。

5、做到持证生育。

持证怀孕后,不私自鉴定胎儿性别,不违反规定做人流引产,否则,除接受依法处罚外,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生育证;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或计划外怀孕的,自愿主动落实补救措施。

6、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如外出务工,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已领取生育证,或者身体原因暂不能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每季度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参加妇检,并将妇检回执单寄给甲方,由甲方报所在乡镇人口计生部门。

7、诚信小组成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现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等行为,其他成员积极主动做好其说服劝解工作,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处罚。

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违约人本人除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外,并按照村规民约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诚信小组成员出现违法生育,其他成员不能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政策。

同时两年内自愿不享受集体经济收入分配。

二、协议效力

本协议有效期2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应重新签订。

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修改变化的,依据合法性原则,协议双方约定自动适应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乡(镇)人口计生办(盖章)村委会(盖章)

乙方:

诚信计生小组组长:

    小组成员:

 

附件4

村计划生育村民诚信章程

(仅供修订计生村民自治章程参考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条规定,按照“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管理机制的要求,组织引导群众积极参与诚信计生,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制定本章程。

一、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一)村民的权利:

1、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与义务;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惠、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8、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二)村民的义务:

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3、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4、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二、实行育龄妇女按规定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龄妇女环情、孕情,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必须主动向村诚信计生小组组长和村委会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非法收养、送养子女及遗弃子女的,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按规定报乡镇政府处理。

对遗弃子女的,不得批准再生育。

四、落实“谁用工、谁负责”原则,加强对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认真审验其婚育节育情况,造册登记,掌握育龄妇女情况,定期进行查环查孕,发现问题及时就地解决。

不得藏匿包庇躲避计划生育的人,如有违反,报送市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

五、需流出外省的育龄群众,应自觉在流出前到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六、侮辱、诽谤、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生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条款

   

(一)为增加计划生育管理透明度,应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设立计生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箱。

计生村务公开栏应定期公开内容:

发放《生育证》、出生、初婚、落实节育措施、双查未到位、征收社会抚养费名单及有关计生法律、法规、政策。

村支两委要重视村民建议,认真研究,必要时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二)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本章程于年月日经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自即日起实施。

 

附件5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

(仅供修订计生村民自治章程参考用)

为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诚信计生村规民约:

第一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 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村民有权参加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了解掌握人口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村干部公正和依法办事。

享有《计划生育村民诚信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其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一孩生育证》或《再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

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诚信计生小组缴纳违约责任金元。

第五条 育龄夫妇新生婴儿出生或收养子女的,应在婴儿出生或收养子女10天内,主动向村诚信计生小组组长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

收养子女的应在三个月内办理相关收养手续,否则视为违法收养子女。

逾期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未办理收养手续影响村计生工作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责任金元。

第六条 已婚育龄妇女应参加每年四次的孕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

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的,应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元。

第七条 坚持“谁用工,谁负责”原则。

切实加强对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认真查验其婚育情况,并造册登记。

不得藏匿包庇躲避计划生育人员,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 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先与村民诚信计生小组签订《诚信计划生育协议书》,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经常向村民诚信计生小组反馈计划生育执行情况。

属妇检对象的,应到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参加妇检,并按户籍地规定的妇检时间寄回妇检证明;逾期不寄回妇检证明的,应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责任金()元。

有生育情况的,应在15日内向村诚信计生小组报告及村委会,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手术可在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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