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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 189

第八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192

第九节资源税法律制度 197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202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203

第二节税务管理 206

第三节税款征收 239

第四节税务检查 250

第五节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250

第八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57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257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 259

第三节票据结算 271

第四节银行卡结算 297

第五节结算方式 301

第六节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311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本章知识点简介

本章介绍了法学中一些基本的概念与知识。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组成。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通常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是经济纠纷的解决逾径。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仲裁适用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采取协议仲裁和一裁终局制度。

行政复议适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舍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内的行政纠纷。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提起民事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诉讼有管辖和时效的限制。

三是违反经济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关系主体发生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责任性质不同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类。

第一节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要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作为公民,应当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地学法、用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本章对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经济法律知识作简要介绍,便于考生学习和理解以后各章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

1.法与法律的概念

一般来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律一词可分别从广义、狭义两方面进行理解。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而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在一般情况下,“法”和广义的“法律”同义;

但在某些场合,“法”又和狭义的法律同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在我国历史上有很长一段时问,把法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明律”、“大清律”等;

近代才把法与律连用,称法律。

在法学上,法和法律有时有严加区分的必要,法指前面所讲的特殊的规范体系;

而法律则指法的渊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现形式。

本书对此不加以严格地区分。

2.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它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所以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例1-1】会计小王在学了法律课程后感到疑惑:

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是不是说统治阶级想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就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被统治阶级在法律的制定上是无能为力的?

分析小王的认识是否正确。

【解析】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不是说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都能上升为法,统治阶级中任何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法,这一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例如,奴隶制法确认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占有,封建制法确认对农奴的半占有,资本主义法确认人身自由、契约自由等,都不是由任何人的主观好恶所决定的,而是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要求。

统治阶级的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其形成和调节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

所以,小王的认识是不正确的。

【例1-2】法律课后,小李对小王说:

法既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统治阶级犯了法,是否就不用受到法律的制裁了?

分析小李的观点是否正确。

【解析】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但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的个人意志都能上升为法。

这是因为,统治阶级的每个成员除有其共同利益外,还有各自的特殊利益,要使法就统治阶级每个成员的特殊利益作出规定是不可能的,法反映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所以法对统治阶级的每个成员来说也是必须遵守的,他们的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违法行为都是对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的侵害。

所以,小李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3.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它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即通过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形成为法。

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

法是通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但并不是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

首先,法是国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其次,法是按照法定的职权和方式制定和发布的,有确定的表现形式。

也就是说,法需要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范。

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而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

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有一定的强制性,如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强制,习惯受到巨大习惯势力的强制,这些强制都不同于国家的强制。

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为后盾,和国家制裁相联系,表现为对违法者采取国家强制措施。

法是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来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

法的形式的种类,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同、创制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具有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现行宪法作了修改和补充。

【例1-3】下列法的形式中,属于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解析】正确选项为C。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各种法的等级和效力是不同的,在学习时应加以注意: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通常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

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其调整面相对较窄,内容较具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它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性法规。

如2001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修改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是地方司法依据之一。

(5)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等。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例1-4】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调整经济关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之一。

该观点是否正确?

【解析】正确。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特别行政区的法。

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规定: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7)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称部委规章。

国务院所属的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具有行政职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属于部门规章的范围。

如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

部门规章的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称地方政府规章。

如河北省人民政府2003年8月15日发布的《河北省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8)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签订和加人的国际条约对于国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也有约束力,因此,这些条约就其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约束力而言,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之一。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签订的一系列文件等。

【例1-5】小张认为,在我国,最高法院所作的判决书,也是法的形式之一。

分析小张的观点是否正确。

【解析】在我国,只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是法的形式。

我国的法律形式主要表现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条约等。

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所以,小张的观点是错误的。

2.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不成文法也称习惯法。

有的观点认为判例法也是不成文法。

(2)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根本法就是宪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

因此,它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经过比普通法更为严格的程序。

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它根据宪法确认的原则就某个方面或某些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效力低于宪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是指为了保障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一般法是指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是指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如某个行政区域)或只对特定主体(如公职人员、军人)或在特定时期内(如战争时期)有效的法律。

(5)国际法和国内法

这是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所作的分类。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形式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各国公认的国际惯例,实施则以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该国的公民和社会组织,调整对象是一国内部的社会关系,形式主要是制定国立法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则以该国的强制力加以保证。

(6)公法和私法

这种划分方法,始于古罗马法学家,在法学界中得到广泛应用。

但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却不统一。

比较普遍的看法是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即凡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如民法、商法。

二、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它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某种法律权力,并规定一定的法律义务。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的组织细胞,是通过一定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从逻辑结构上看,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

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就称为假定。

只有合乎该种条件、出现了该种情况,才能适用该规范。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1条规定: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该法律规范中,“设立公司”就是假定部分,意指这条法律规范是在设立公司时适用。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实际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

如上例中关于“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是法律规范的处理部分。

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在违反本规范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制裁常常集中表现在一部法律的“法律责任”部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43条规定: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制裁。

法律规范是一种最发达、最完善的社会规范,它应当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这种逻辑结构实际上表现为“如果……,则……;

否则……”的公式。

假定、处理和制裁即分别体现这三个部分。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上述三个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

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各种法律文件,就会发现在一条法律条文中把这三个部分都明确表述出来的情况是很少有的。

如常常把假定部分省略或没有把假定部分和处理部分明确分开,又或者把制裁部分放到另一条文或另一法律文件中。

这是为了使立法简明扼要,从立法技术上所作的处理。

因此,绝不能把法律规范同法律条文等同起来。

另外,在许多重要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除了规范性的规定外,往往还有一些非规范性的规定,这是为了帮助人们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该法律文件,它们本身并不是法律规范。

3.法律规范的种类

法律规范可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又称命令性规范,是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

强制性规范一般表现为前述的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

任意性规范又称允许性规范,是指允许人们在法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如,“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见《会计法》第38条第1款)是义务性规范,也是强制性规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见《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是禁止性规范,也是强制性规范;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见《公司法》第14条第2款)则为授权性规范,也是任意性规范。

【例1-6】《会计法》第22条规定: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分析这一条款包含了几个法律规范,各法律规范的结构和类型各是什么?

【解析】这一条款包括了三个法律规范:

(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它的假设即前提是对一般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而言的,处理部分是“应当使用中文”。

这是一个义务性规范,也是强制性规范(至于该规范的制裁部分,则见《会计法》第42条)。

(2)“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该条法律规范适用的情况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处理部分是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该规范是授权性规范,也是任意性规范,即给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一个选择权,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也可以不使用。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该条法律规范的结构和类型同

(2),不再赘述。

(二)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是多种多样的,它们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着各种不同的内容和形式。

但是它们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着紧密联系,构成一个完整、有机、统一的体系。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如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行政法部门,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社会法部门;

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另外还考虑一些原则。

2.我国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包括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闲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立法法:

选举法、人民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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