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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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法.ppt

我国公务员法,我国公务员制度发展历程,政府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立法准备阶段(1984年8月1986年底)。

决策与正式宣布阶段(1987年1988年4月)。

建立、完善公务员主管机构和公务员制度试点阶段(1988年4月1993年9月)。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确立与制度的推行阶段(1993年10月至2005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中国公务员制度以国家立法形式得以确立,中国公务员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阶段(2005年4月至今)。

公务员法的新突破,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制度的法律在以往,对干部人事制度的规范多以党的文件形式出现,在形式上它没能体现为国家的意志,没有表现出应有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原来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立法层次比较低,属于国务院行政立法。

公务员法的新突破,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对党政干部实施统一管理。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指的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党政机关参照执行。

公务员法则拓展了公务员范围,“本法所指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我国的公务员主要有7类机关工作人员,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

公务员法的新突破,建立了公务员分类制度,拓展了职业发展渠道。

原来的暂行条例将公务员分为两大类,即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它是一种简单地职务分类,而不是根据职位性质进行的分类,导致公务员晋升、晋级空间很小。

在公务员法中,重新规定了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按照职位性质将其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公务员分类制度,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分为: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分为: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分为: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职位分类:

以“事”为中心进行分类,根据“事”的需要设置职位,根据职位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确定任职资格条件和相应的级别待遇,再根据任职资格条件选任人员,级别不随人走。

人随职走,任什么职位,享什么待遇。

品位分类:

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和能力,并按照人的资历、能力确定相应的级别待遇,安排适当的职务,级别随人走。

品随人走,享受的待遇和品级有关,和职位相关性不大。

两种分类方式的优缺点,职位分类:

优点:

分类标准比较科学,每一职位都有详尽说明,以职位决定待遇,有利于同工同酬。

缺点:

因分类结构严密,使国家公务员的流动调配受到限制,不利于人才的跨部门流动与全面发展。

职位分类技术性强、工作量大、手续繁琐、费时费力品味分类:

以人的资格条件作为分类标准,有利于吸收受教育程度较高和较优秀的人员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便于选拔和培养通才,培养人的全面能力。

限制了学历低而能力较强的人员的才能发挥,不利于这些人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和高级职位升迁;不以工作好坏决定所得报酬的多少;造成事实上的同工不同酬,公务员法的新突破,公务员更新和完善机制的创新严格考试录用制度在任用选拔方面,增加了聘任制。

公务员法规定“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聘任制适应了机关对较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客观需要,也降低了机关用人成本,为机关吸引优秀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开辟了一条合法渠道。

设立了领导干部任期制,健全职务退出的正常机制。

公务员法规定“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把领导干部职务变为工作职务,对长期以来形成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在法律形态上予以否认,形成正常的新老交替机制。

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定为法定的职务晋升方式之一,突破了传统委任制的任用模式,公务员录用制度,录用方式:

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能力要求和不同职位分别设置。

主管机关:

中央及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资格条件:

下列不得录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职位聘任,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至五年。

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6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职务任免,公务员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

任期届满不再连任、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领取报酬。

职务升降,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方式上岗,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初任检察官、初任法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公务员法的新突破,激励保障机制的完善和创新明确了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务员拥有八项基本权利,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由一级申诉改为二级申诉制度。

二级申诉制度给予公务员更多的申诉机会。

拓展了公务员的晋升渠道:

公务员法确定了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构建了公务员职务晋升与职级晋升的双渠道。

这种改革有利于解决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相对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

公务员法的新突破,监督约束机制的完善与创新首次以法律形式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引入公务员管理。

惩戒规范更加科学化对离职做了更严格限制:

规定了回避制度,辞职辞退,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应当引咎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本人不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职。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内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惩戒,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承当相应责任。

公务员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处分期间为:

警告,六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开除以外的处分在期满后可以基础处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职务。

回避制度,姻亲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财务工作。

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务回避:

执行公务时,存在本人利害关系、涉及亲属人员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公务的,应当回避。

其他新规定,交流制度工资福利保险,交流制度,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工资福利保险,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附则,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物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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