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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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2.ppt

,第二章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谢宁干二O一五年三月,学习目标一、了解传染病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二、熟悉传染病的监督以及预防制度,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三、掌握法定传染病的种类、传染病预防及报告的有关规定,对270名医务人员进行问卷调查:

75.93%的医务人员不知道法定传染病的分类;51.11%的医务人员不知道法定传染病的责任报告人是谁;46.30%医务人员不知道法定传染病的报告时限;9.63%的医务人员不知道甲类传染病的病种。

有相当多的医务人员在传染病诊断中没有认真按照国家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凭经验或印象进行诊断,造成误诊。

急需加强对医务人员传染病报告知识及诊断的培训工作,做好传染病报告的源头,这是非常关键的。

画家笔下的欧洲鼠疫图,17世纪伦敦人为躲避鼠疫纷纷出逃,鼠疫:

全球曾在公元六世纪、十四世纪和十九世纪末暴发过三次大流行,死亡1亿4千万人,大大超过一、二次世界大战的死亡人数。

这一疫病仍在继续威胁人类,1994年印度苏拉特市暴发鼠疫流行,800多人染病,死亡50多人,引起巨大的社会动荡,造成经济损失200多亿美元。

霍乱:

世界范围内的第八次大流行从1961年开始一直延续至今,涉及到110多个国家,1988年在新疆暴发流行,发病人数3961人;,甲型病毒性肝炎:

1988年我国的甲肝暴发流行,仅上海市就发病32万人,尽管对该病已具备有效的治疗手段,但直接原因死亡的仍有50多人,以至于相当一段时间,国际间的人员往来和商品进出几近中断,经济损失巨大。

从1973年至今,全球范围内新发现了40多种新的致病生物因子及相应传染病,其中病毒20多种、细菌9种、寄生虫7种、螺旋体和立克次体各1种。

军团病是嗜肺性军团菌引起的呼吸系统疾病,SARS,2003年9月26日WHO网站公布,中国SARS疫情概况,传染病是由病原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一类疾病,它可以在人间、动物间或人与动物间传播。

当今世界,传染病仍然是发病率高、病死率高的疾病,不仅影响我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威胁一些发达国家。

埃博拉病毒不光出现在西非,西班牙、英国和美国也出现了埃博拉患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全国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1日实施2004年8月28日全国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17号令颁发,传染病防治工作全面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所有驻中国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必须遵守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没有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豁免权。

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适用。

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传染病防治法共分九章80条,第一章总则共12条第二章预防共17条第三章疫情的报告和公布共9条第四章疫情控制共11条第五章医疗救治共3条第六章监督管理共6条第七章保障措施共6条第八章法律责任共13条第九章附则共3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预防,疾病发生前的预防措施,控制,控制是对已发生后采取的措施,消除,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第一条,通过努力实现消除的目标,立法目的,管理的主要原则:

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防治的指导方针,上医治未病,分类管理:

对传染病划分为甲、乙、丙三类进行管理。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共39种,其中:

国务院可增减,上述规定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按照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管理的病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卫生部将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甲类传染病管理,甲类,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乙类,性病,伤寒,脊灰,血吸血虫病,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丙类,流感,丝虫病,1、开展卫生宣传教育2、做好计划免疫工作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3、各级部门各司其职,预防传染病4、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和预警制度5、严格遵守各项卫生制度健康检查制度消毒管理制度菌种、毒种管理制度自然疫源地建设项目的卫生调查制度,传染病的预防,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医源性感染:

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医院感染:

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入院时已存在的感染。

医务人员在医院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义务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责任报告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传染病疫情的报告,传染病报告程序,传染病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传染病、本地区以前从未有过的传染病以及国家已宣布消灭传染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时,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网络报告。

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网络报告。

发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有流行趋势或有暴发可能,或者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具有传染性的不明原因疾病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

疫情的通报和公布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开疫情,也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应当及时、准确,传染病的控制定义:

是指当传染病发生或暴发、流行时,为了阻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而采取的措施。

一般性控制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紧急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特殊措施宣布疫区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疫区是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

疫区封锁1、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2、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尸体处理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2、行政处分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情节轻微的。

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拖或者流行的,刑事责任防治传染病工作不力的人员将受到严厉惩罚,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责任人员将最高受到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结束语: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

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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