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几个问题的论文.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027404 上传时间:2023-05-23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9.3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几个问题的论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几个问题的论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几个问题的论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几个问题的论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几个问题的论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几个问题的论文.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7页
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几个问题的论文.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7页
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几个问题的论文.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7页
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几个问题的论文.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7页
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几个问题的论文.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7页
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几个问题的论文.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7页
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几个问题的论文.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7页
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几个问题的论文.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7页
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几个问题的论文.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7页
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几个问题的论文.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7页
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几个问题的论文.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7页
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几个问题的论文.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7页
亲,该文档总共1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几个问题的论文.docx

《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几个问题的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几个问题的论文.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几个问题的论文.docx

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几个问题的论文

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几个问题的论文

  ——答人大博士生张福军

  内容提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十九世纪中叶的产物,它反映了十八、十九世纪资本主义大工业阶段的实际,但是学者们把它直接运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就是不正确的了。

现实和马克思所处的那个社会阶段完全不同,我们应当把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现实相结合,进行理论创新,得出崭新的结论,这样才有可能客观地反映今天的现实。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工资利息劳动价值论生产劳动理论

  我们曾经发表《论马克思的工资、利息范畴创新》一文(《岭南学刊》2006年第4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工资、利息范畴做出了新的概括。

其中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工资是劳动的价值,而非劳动力价值,利息收入属于劳动收入,而非剥削收入。

张福军博士发表《对马克思的工资和利息理论的再认识——兼与关柏春等有关观点的商榷》一文(《岭南学刊》2007年第3期),对我们的观点提出了质疑,这对于学术进步是非常有益的,所以我们非常欢迎这样的讨论。

他主张坚持马克思主义并引证了《资本论》的话,但是他在很多地方错引了马克思的话,得出的结论都是不正确的。

现在回答他提出的问题,并提出一些问题和他共同探讨,期望学术界同仁参与讨论。

  一、党、政、军、公、检、法等人员是否创造价值?

  张福军博士说,现实社会“不可能将社会总价值只分配给创造价值的劳动者。

党、政、军、公、检、法等人员,需要社会救济的人员以及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等等,他们也要获得价值收入,参与价值分配。

  他的意思是说,价值是由某些劳动者创造的,而党、政、军、公、检、法等人员则不创造价值。

但是,他们怎么就不创造价值呢?

对于这一问题,他没有做任何说明。

当然,目前学术界确实流行着这样的观点,他们认为工业、农业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是创造价值的,而远离物质生产的党、政、军、公、检、法等人员则不创造价值。

既然张福军博士没做具体的说明而认为这些劳动不创造价值,我们就只能认为他附和了目前流行的观点。

但是,目前流行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这涉及生产劳动理论问题,而生产劳动理论是从前人那里继承发展而来的,下面就让我们看看前人都是怎样认识的吧。

古代的游牧民族曾经认为,对外战争能够掠夺财富,他们把战争当成了财富增长的方式。

后来,重商学派强调商业劳动是创造价值的,之后重农学派则强调农业劳动是创造价值的,这在形成统一的市场以前有其相对的合理性,尽管他们片面强调了某一产业劳动的重要意义。

再到后来,形成了统一的市场以后,斯密打破了行业的界限,提出了“一般劳动”范畴,他认为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和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是生产劳动,这样就把生产劳动理论大大地向前推进了,反映了工场手工业阶段和大工业阶段的实际。

但是,这并没有终止人们对生产劳动的认识,马克思后来提出只有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而其他的劳动则不是生产劳动,他又把生产劳动理论向前推进了一步,反映了资本主义大工业阶段的实际。

那么,生产劳动理论是否到此就终止了呢,今日社会的理论家们就只能重复马克思的认识呢?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各个社会阶段的理论家们都曾根据自己所处社会阶段的实际做出了自己的概括。

这说明,生产劳动理论有它的时代性,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过去的结论反映了过去时代的认识,但是不能代替今天的认识,对于今天的现实我们应当从现实出发做出新的理论概括。

  斯密认为,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是生产劳动,这是斯密提出的衡量是否生产劳动的标准,是非常有意义的。

然而,独立手工业者的劳动仅仅生产物质商品,而不创造剩余价值,按照前一标准衡量是生产劳动,按照后一标准衡量则不是生产劳动。

斯密的生产劳动理论是混乱的,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但是它却是符合现实的,因为他生活在工场手工业阶段,同时又看到了大工业生产的来临,他的前一句话反映了工场手工业阶段的实际,后一句话反映了大工业阶段的实际,他反映了两个社会阶段的实际。

很显然,他所处的社会阶段具有过渡性,同时包含了农业、手工业、大工业和服务业等多种行业。

他要反映那个社会阶段的各个方面,既是从手工业者创造物质财富,促进财富增长的角度说明问题的,又是从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不断积累资本的角度说明问题的,他认为所有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和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对于财富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都是有意义的,这是有其相对合理性的。

当然,马克思批判了斯密的生产劳动理论,但是马克思是从大工业阶段的实际出发的,他的批判是有他的道理的。

对于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如果从生产力的角度可以划分为工场手工业、大工业、后工业这样几个阶段;如果从对生产力的作用来看,资本主义社会又经历了上升和下降两个阶段,从工场手工业到大工业的前期(以1825年爆发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为界把大工业阶段划分为前、后期)为上升阶段,这个阶段资本主义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到了大工业的后期就进入下降阶段,就开始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了。

后工业阶段又有了新的特点,但是本文就不做探讨了。

在资本主义社会的上升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资产阶级与封建主义的矛盾,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虽然也有矛盾,但是还隐藏在与封建主义的矛盾之后,他们之间相对还是比较和谐的,当时的主要任务是反对封建主义,斯密就生活在那个社会阶段,他在那个时候肯定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肯定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是正确的,既符合那个社会阶段的生产目的,也符合历史发展的要求。

马克思则不同,他处在工业革命的完成阶段,那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下降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无产阶级、资产阶级与封建主义的矛盾已经退居次要地位,当时的主要任务是剥夺资产阶级占有的财产,他是从无产阶级的革命立场说明生产劳动理论问题的,他要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特殊本质。

在他看来,只有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才符合那个社会阶段的生产目的,其它的劳动就都不是生产劳动,对于资本家也就没有意义了。

  很显然,生产劳动理论是指导劳动投向,引导产业发展的理论,与生产目的理论具有一致性,同时又具有革命的意义。

斯密说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这在工场手工业阶段是有他的道理的,符合手工业者生产物质财富,促进财富增长的目的,马克思说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是生产劳动,这在大工业阶段是有他的道理的,符合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积累资本的目的。

但是,今日后工业阶段应当怎样概括?

我们认为,后工业阶段的生产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所以所有的能够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劳动就都是生产劳动,就都是创造价值的,这样才能反映当代社会的实际。

在现实中,劳动人民纳税,党政官员领取工资,反过来党政官员领取了工资之后为劳动人民提供社会管理服务,这就是一种劳动交换关系,从而也就是价值关系。

说党政府官员不创造价值,是劳动人民供养了他们,这不符合社会主义现实。

在今日社会,再把劳动划分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说有的劳动创造价值,有的劳动不创造价值,这不是人为制造劳动歧视吗?

在物质生产部门就创造价值,到精神生产部门就不创造价值了,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斯密说只有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和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而地主、国王、牧师、军人等等则不创造价值,是社会的“累赘”,他做这样的概括是要革封建主义的命,马克思说只有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而资本家、地主、官吏等等则不创造价值,是“多余的人”,他做这样的概括是要革资本主义的命,你张福军博士说今日党政官员等等不创造价值是什么意思啊,想要革无产阶级的命吗?

  可以肯定,以为只有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而党、政、军、公、检、法等人员的劳动则不是生产劳动,也不创造价值,这与今日社会的现实相矛盾,是完全错误的。

  二、价值分配与价值创造能否统一?

  张福军博士说,“社会主义国家还需要有资金积累,建立新企业,进行扩大再生产;需要办学校,建医院等。

这种‘社会扣除’并不是按每个人的劳动返还给本人。

所以,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不是完全统一的关系,创造价值的劳动者并不一定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成果。

  在张福军博士看来,社会要做“扣除”,所以劳动者就不可能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

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劳动者能否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这反映了社会的本质关系,而社会“扣除”和社会的本质关系并非完全是一回事。

社会“扣除”是一个笼统的概念,简单地从社会“扣除”出发说明劳动者能否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是过于简单化了。

对于劳动者是否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马克思是从社会的本质关系出发做出说明的,马克思并没有因为社会要做“扣除”就说劳动者不能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

比如,资本主义社会也搞社会救济(甚至古代的封建国家在饥荒之年还打开粮库赈济灾民呢),劳动者也不能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但是马克思并没有由于这个原因说明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剥削;社会主义社会要做六项“扣除”,但是马克思也没有因此就说劳动者不能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相反,他在说明社会要做六项“扣除”之后仍然说社会主义社会是等量劳动交换关系。

很显然,劳动者能否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是由更加深刻的原因决定的。

实际上,社会“扣除”具有一般性,无论在任何形式的社会化生产中,社会都要做必要的“扣除”。

但是,“扣除”分为两个部分,一个用于扩大再生产,它体现了社会的本质关系;另一个用于社会的公共需要(公共需要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国家公职人员的收入,另一部分用于扶助贫困、落后地区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前一种分配要体现一定社会的分配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它要通过模拟市场而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后一种分配主要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体现社会的公平原则),它体现社会的分配原则和公平原则。

简单地说,前者属于一次分配,体现一定社会的本质关系,后者属于二次分配,体现社会的分配原则和公平原则。

它们是不同层次的问题,是不能混淆的。

马克思分析社会的本质关系是从一次分配关系出发说明问题的。

在资本主义社会,“扣除”中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为资本家所有了,所以那里是劳动力买卖关系;社会主义社会“扣除”中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则又为劳动者所有了,所以这里是等量劳动交换关系,这就是马克思的逻辑。

劳动者能否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马克思是从体现社会本质关系的一次分配关系出发做判断的,马克思没有象张福军博士那样用二次分配关系说明社会的本质关系,那样也不可能说明任何问题。

马克思并没有因为存在社会“扣除”就说这里不是劳动交换关系,恰好相反,他在说明社会主义社会必然要做“扣除”之后还是肯定现实是等量劳动交换关系。

很显然,这里的“扣除”和等量劳动交换关系不是矛盾的,而是统一的。

张福军博士的判断和马克思的判断是相悖的。

  当然,在社会主义国家一次分配应当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二次分配则要做到多劳多得者多做贡献,少劳少得者(及丧失劳动能力者)多得福利,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原则。

做贡献和得福利不对等这恰好是二次分配的题中应有之意,如果贡献和所得相对等,那还能叫做二次分配?

如果是那样还要二次分配干什么?

张福军博士却把它看成分配和创造不能统一的根据了,岂不怪哉?

  三、私营和外资企业中的员工能否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

  张福军博士说:

“在私营和外资企业中,工人要为资方提供剩余价值,不可能‘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

  按照他的意思,私营和外资企业中的工人为资方提供了剩余价值。

但是,事实果真如此吗?

并非如此。

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私营和外资企业的劳动者当然也会创造剩余价值(暂借张福军博士的语言),但却不是给了资方,资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为国家上缴税收,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就通过这个形式上缴给国家了,之后劳动者又会间接地得到这些剩余价值,从而就得到了自己的全部劳动,张福军博士凭什么说劳动者不可能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呢?

或许张福军博士认为私营和外资企业家占有的财产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吧?

但是今日社会的企业家还是不劳而获的剥削者吗?

在马克思那个年代,资本家不劳而获,无偿占有了工人的剩余劳动,马克思揭露了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之后要唤起劳动人民奋起斗争,剥夺剥夺者。

马克思在那个年代做出那样的概括是符合实际的,同时又具有革命的意义,但是今天做这样的概括符合实际吗,目的是什么呀?

  张福军博士单纯从所有制关系出发认定私营和外资企业中的劳动者被剥削了,这是不正确的。

要知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并存是基本的事实;社会主义市场又是统一的,要素能够在各种所有制经济之间自由流动,而要素流动的规律就在于要素所有者实现要素价值的最大化。

当然,现实中某些国有企业占有了特殊资源,实行垄断经营,结果就限制了竞争,那些在国有垄断性企业就业的劳动者就得到了较高的工资,而其他劳动者却无法自由进入,但是这是暂时性的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入这样的垄断局面就必然会被打破,要素就能真正自由流动,通过竞争企业之间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就会平均化(劳动者之间则会适当拉开差距)。

有些外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因而工资水平也比较高,结果引来劳动者趋之若鹜,应当说他们都得到了较多收入。

在改革过程中,很多劳动者在国有企业享受着比较平稳的工资收入,但是也有很多员工“跳槽”到私营经济中去了,之后就得到了较多收入。

你能说原来在国有企业挣较少工资时没有受到剥削,而到私营或外资企业之后得到了较多收入反倒受到剥削了,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私有制企业存在剥削,资本家占有了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劳动者则不可能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

这是马克思的结论,它反映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关系,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用它说明社会主义现实就是不正确的了。

现实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并存,这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公有制经济的分配经验会发挥参照系的作用,今日社会的劳动法则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工资法限制了工资的最低水平,低于这个水平是违法的),其他企业的工资不可能低于这个水平。

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它保护了各种所有制经济中劳动者的权益。

我们的市场是统一的和开放的,要素能够遵循市场原则自由流动,通过市场评价劳动的过程就能使劳动者的利益最大化,从而就使劳动者各得其所,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在这样的外部环境条件下,私营和外资企业的劳动者还能多得,这除了说明人家具有高超的经营管理水平之外还能说明什么呢?

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条件及其普遍后果,这也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事实。

只有从这样的基本事实出发才能客观反映现实,但是张福军博士却是单纯从局部所有制关系出发的,这样就过于简单化了,是不可能客观反映现实的。

  在市场经济中要素的流动将会越来越普遍,越来越频繁,通过充分的竞争过程,各种生产要素就能够得到优化利用,劳动者的收入就能够最大化。

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条件下,劳动者无论在哪种性质的企业中都能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

利益关系是很现实的,劳动者是否得到了自己的全部劳动,这才是是否受到剥削的实质性问题,这完全是个量的问题,单纯从所有制关系出发是说明不了问题的。

张福军博士完全排斥了统一市场这个现实,完全没做量的分析,这样是不可能客观地反映现实的。

下面我们做些量的分析。

价值的本质是劳动交换关系,其实体是社会必要劳动。

个人劳动创造的价值仅仅和个人劳动的复杂程度(以及熟练程度和强度)有关,而和所在企业的经济性质无关。

在一定的时间内,个人劳动的复杂程度是一定的,因而他所能创造的价值也是一定的;或者说,不管在公有制经济中还是在私有制经济中,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所能创造的价值都是一定的,它是一个恒定的量。

所以,不管在哪种性质的企业中,只要他得到了这个水平的收入就得到了自己的全部劳动,就不可能受到剥削。

但是,张福军博士不管员工收入的高与低,单纯以所有制划线,以为只要是公有制经济其中就没有剥削,凡是私有制经济其中就有剥削,这是没有道理的。

  张福军博士说有的私营企业延长工时、克扣加班费了,但那是个别的法律问题,而不是普遍的经济事实,分析经济问题应当从社会主义社会普遍的经济事实出发,而不能从个别的违法事例出发。

  四、劳动能否交换?

  张福军博士说:

“合同在先,劳动在后”。

所以,他认为劳动不能交换。

这完全是一种主观的判断,并没有事实根据。

实际情况则恰好相反。

劳动和签订合同的确不在同一时间,但是所有的劳动交换都是这样的,在时间和空间上是分开的。

对于劳动力的买卖,马克思就是这样说明的,他说:

“力(即劳动力——引者注)的让渡和力的实际表现即力作为使用价值的存在,在时间上是互相分开的”,这里是“先通过出售而在形式上让渡使用价值、后在实际上向买者转让使用价值”,①“交换实际上在什么时候实现,并不会使这个关系有丝毫变化”。

②马克思从来也没有说过因为“合同在先,劳动在后”劳动就不能交换。

不仅如此,现实中的劳动交换都是这样,合同在先,劳动在后,怎么在张福军博士那里就成了不可能的了呢?

尤其期货市场上就更是这样的了。

比如,玉米是春天种下的,秋天才能收获,但是在种下去之前就签订了合同,或者说秋天交割的玉米,春天就买卖了。

难道张福军博士因为劳动在后,就业的时候就不提报酬的要求了吗?

计划经济时期的确如此,个人都没有要求,全凭组织恩赐,给多少就算多少,但是现在哪里还有这样的了?

我们现在是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先说清楚工资待遇,之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付出劳动,市场经济中都是这样操作的,难道你置身于市场经济之外,还是置身于计划经济之中,或者置身于君子国吗?

劳动合同,劳动法,这些都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每个企业招工都必须说明工资待遇,这是签订合同的基本要求,不说明工资就让人家上工的我看一家也没有!

请注意,在劳动者这一方,即使你不提工资要求恐怕也是不行的,将来出现了问题,企业是负不起这个责任的。

要知道,企业那样做是违法的,至少有欺诈的嫌疑!

  五、说明劳动的价值是否必然会导致循环论证?

  张福军博士说:

“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指出,劳动是商品,具有价值,就必然导致循环论证,即劳动的价值取决于劳动的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量。

  张福军博士引用的“劳动的价值取决于劳动的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量”这句话的确来自于《资本论》,但是它却不是马克思的本意。

那段话是赛·贝利说的,马克思只是引用了而已。

③张福军博士把它说成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我看是张冠李戴了。

那么,赛·贝利这段话是什么意思,马克思引用这段话又是什么意思呢?

这些问题可能稍微复杂一些,还需慢慢道来。

  下面我们首先看一看说明劳动的价值到底有没有循环论证的问题。

关于循环论证的问题马克思是这样说的,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由其中包含的12个劳动小时决定(请注意,中文版《资本论》对于“12”这个数量是用中文和阿拉伯文这两种文字表示的,用两种文字表示这相同的数量是有其特殊的含义的),这是毫无意义的同义反复。

④但是,我们从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理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却没有这样的问题。

假如,我也读了博士学位,并有幸和张福军博士在同一时间内写完了各自的论文,但是质量却有很大差异,因而我们的劳动价值就是完全不同的。

我们都知道,个人劳动具有二重性,包含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决定价值的是抽象劳动,而不是具体劳动。

具体劳动的量由自然的劳动时间来表示,抽象劳动的量则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表示(对于两种劳动时间,中文版的《资本论》分别是用中文的“十二”和阿拉伯数字的“12”表示的,“十二”表示的是具体劳动时间,“12”表示的则是抽象劳动时间)。

很显然,我们之间的具体劳动的形式是一样的,都是写论文,但是抽象劳动就不同了,包含了不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劳动质量有差异因而劳动的价值就不同,其原因就在于其中包含了不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张福军博士撰写的论文头头是道,符合现实,而我则错误百出,偏离实际,所以我们虽然耗费了同样的具体劳动时间,但是各自耗费的抽象劳动却是不同的,张福军博士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比较多,可能会有16小时、32小时,或更多,而我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比较少,可能只有4小时、2小时,或更少。

很显然,在统一的八小时工作制条件下每人每天的具体劳动时间都是一样的,比如每天都是八小时,但是个别劳动者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不同了,有的可能多些,有的可能少些(当然,有的劳动者可能比较特殊,他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恰好就是8小时,但这是极其偶然的,在科学上可以看作零)。

决定张福军博士八小时个人劳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是32小时,而决定我的八小时个人劳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是2小时。

看看吧,当我们这样说明劳动的价值时哪里还有什么循环论证的问题呢?

但是,马克思不是说过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由其中包含的12个劳动小时决定,因而会导致循环论证的问题吗,马克思是不是搞错了啊?

不,马克思没有搞错,这里的关键是要弄清马克思这段话到底是什么意思。

  马克思创造性地证明了劳动的二重性,他清楚地知道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具有矛盾性,具体劳动时间能够直接知道,而抽象劳动时间则无法直接知道,决定价值的劳动和作为交换对象的劳动是不同的,十二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一定就是12小时,如果让马克思说明某一劳动者十二小时劳动的价值,他能说由12小时劳动时间决定吗?

不,绝对不会,他是不会这样说明劳动的价值的。

很显然,由12小时劳动决定十二小时劳动的价值,这决不是马克思的本意。

那么,马克思为什么会提出循环论证的问题呢?

这就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了。

现在可以肯定的是,马克思提出这一责难是有其特殊的原因和特殊的目的的。

  斯密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同时又认为劳动也是商品。

斯密关于劳动创造价值的说法是正确的,但还不是科学的,他不懂得劳动的二重性,他仅仅知道劳动创造价值,但却不知道什么劳动创造价值;关于劳动商品的说法则是错误的,因为它不符合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事实。

马克思就是在批判斯密关于劳动商品的错误观点时向他提出循环论证的责难的。

斯密的劳动商品的观点是错误的,马克思的批判符合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事实。

斯密的劳动价值论是非科学的,在他那里决定价值的劳动和作为交换对象的劳动是相同的,从他的非科学的价值决定理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就要说劳动的价值由劳动决定,这样就必然会导致循环论证的问题。

斯密关于劳动创造价值和劳动商品的两个论点之间存在矛盾性,马克思利用了这种矛盾性向斯密提出了责难。

马克思采用的是归谬反驳法,即从论敌的前提出发进行合理推论,然后得出荒谬的结论,从而批驳论敌的论点或结论。

归谬反驳法的要害问题在于从论敌的前提出发,马克思就是这样提出责难的,因而是符合反驳的逻辑的。

但是,必须认清的是,马克思在反驳中所用的前提并不是马克思所要肯定的,说明劳动的价值会导致循环论证并不是马克思的本意。

  在这里,关键是要认识到马克思创造性地证明了劳动的二重性,从而使劳动价值论科学化了。

古典经济学家虽然创立了劳动价值论,但是他们的劳动价值论还不是科学的,从他们的非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就必然会导致循环论证的问题,但是一旦我们从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就没有循环论证的问题了。

  需要指出,关于循环论证的反驳开始是赛·贝利提出来的,他是反对劳动价值论的。

赛·贝利作为庸俗经济学家要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他看到要坚持劳动价值论就必然会引出革命的结论,他看到了革命的危险,所以他就向古典经济学家提出了责难,指出“劳动的价值取决于劳动的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量”,这样说明劳动的价值就必然会导致循环论证。

他是从古典经济学家的两个命题出发提出责难的,因而是符合反驳的逻辑的。

古典经济学家当然无法回答这样的问题。

庸俗经济学家是出于反对劳动价值论的目的而提出责难的,但是他的责难同时也能够有力地批驳劳动商品的观点,所以马克思就引用了赛·贝利的这段话。

很显然,马克思和赛·贝利虽然都在批驳古典经济学家的观点,但是他们的目的却是不同的,马克思批驳的是古典经济学家的错误观点,而赛·贝利批驳的则是古典经济学家的正确观点,这是我们所应注意的。

  马克思引证了赛·贝利的话,但是这并不表明马克思就认同了他的观点。

在很多时候,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