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山盆景制作方法是什么doc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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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石假山盆景盆一般选取长方形或者椭圆形的浅盆,一般盆沿一两厘米,才能起到最好的装饰效果,一般会结合一些盆景盆小配件和形状怪异的石头,或者盆景专门用料,比如说吸水石,龟纹石或者红斧劈石等,大理石假山盆景盆的规格一般在100cm以内,这样的属于常规规格,如果是大于这个规格的需要特别定做。

大理石假山盆景可以用来制作假山流水盆景、假山流水鱼缸盆景、假山流水鱼缸盆景喷泉、假山盆景摆件、吸水石假山盆景、流水喷泉假山盆景等。

2、凿石盆:

产于云南大理和山东青岛等地,用天然石料作原料,如用汉白玉、大理石或花岗岩等雕凿而成。

宜制作山水浅盆或制作挂壁盆景。

龟纹石盆景的用盆,一般宜用较厚实的椭回形凿石盆,但长方形亦可,质地以汉白玉或青田右为好,使之与山石风格相协调。

3、紫砂盆:

主产于江苏省宜兴等地。

质地细腻坚韧,透气性好,风格古朴。

目前主要有圆形、方形、八角形和各种象形式等多种形状。

既可用于桩景制作,又可用于山水盆景制作。

4、釉陶盆:

主产于广东石湾。

质地疏松,透气性好,风格素雅大方,但色泽较深,所以在山水盆景中较少用。

5、瓷盆:

产于江西景德镇、河北唐山和山东博山等地。

细腻,坚硬,华美,但透气性差。

一般用作套盆或山水盆景用盆。

6、水泥盆:

各地均产。

以白水泥为主要原料,其特点是价格便宜,坚实,耐用。

多用于大型山水盆景。

7、泥瓦盆:

特点是粗糙,透气性好。

因此适于前期用盆,如养树坯。

8、竹木盆:

江西等地生产。

以竹木为原料加工而成,朴实无华,风格自然纯朴。

常见的有竹盆,树筒盆,板篼盆。

常用于桩景或挂壁盆景的制作。

9、塑料盆:

用塑料制成,种类、色彩均较多。

特点是华丽,不透气,易老化,但价格便宜,可随心所欲做成各种形状,因此较受欢迎。

10、铜盆:

用铜铸成。

在日本比较多见。

二、假山盆景选盆方法:

假山盆景一般采用无洞眼的水底盆,便于贮水,用来表现江河湖海的浩瀚。

水底盆都很浅,除能表现出山峰的高耸雄伟和山麓坡脚的曲折起伏外,还便于安置船、桥、亭、榭等配件,可不必再用其它支撑物,这样既美观、方便,又接近真实。

至于浅盆贮水少,山石易干掉,只要注意经常喷水即可。

水底盆以汉白玉、大理石等材料凿成的最好,其次是釉陶盆,一般不用紫砂盆。

特大型假山盆景也可采用水泥盆。

水底盆的形状,一般以长方形或椭圆形最为常见和适用,偶有用正方形、圆形、船形、海棠形、六角形等式样。

长宽之比,视盆景内容及布局需求来定。

若需要突出盆景的纵深度,可加大盆的宽度,甚至采用圆形盆或方形盆。

直边的盆,有方正、干净利落的感觉;

弧边的盆,有柔和、无边无垠的意韵。

但总的来说,盆形以简洁大方为好,别出心裁的异形盆不足取。

水底盆通常用的色彩有白色、淡蓝、淡绿、淡黄等浅色,要根据盆景的表现内容和山石的颜色来进行选用。

假释监管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什么是假释

假释的条件

假释程序

假释考验期

不得假释

撤销假释

假释建议书

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监狱大多建于山区或城市的远郊,交通不便且相对封闭,因此监狱就是一个小型社会,其正常运作需要诸多资源的支撑,当前监狱的运营经费大多源于自身创收,在押犯人数的激增加重了监狱负担,老弱病残罪犯医疗费用及普通罪犯基本饮食费用的超支加剧了监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监狱大多建于山区或城市的远郊,交通不便且相对封闭,因此监狱就是一个小型社会,其正常运作需要诸多资源的支撑,当前监狱的运营经费大多源于自身创收,在押犯人数的激增加重了监狱负担,老弱病残罪犯医疗费用及普通罪犯基本饮食费用的超支加剧了监狱财政紧张的现状,使得监狱无法筹集足够的资金去改造相关场所和设施,其改造罪犯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被弱化。

对罪犯进行思想改造,使其重返社会,是监禁刑的最终目标,然这一目标非监狱以一己之力所能完成,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监狱仅在其中扮演最主要的角色,监狱不应该也没有能力去承担改造罪犯、使其重返社会的全部责任。

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监狱在押人数从1979年的62万人增至2002年的154万余人,20年间增长了25倍之多。

从假释情况来看,在押犯的假释比例非常低,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在押犯假释的比例,1984年至1991年为0.55%至1.62%;

1992年至1997年为2.27%至2.9%。

2001年“严打”前后,假释率又有所下降,2000年假释率仅为1.63%。

笔者在四川省某监狱调研时发现,该监狱2004年在押犯为1573人,法院最终裁定假释罪犯3人,假释率为0.19%;

2005年在押犯为1541人,法院最终裁定假释罪犯2人,假释率仅为0.12%;

2006年在押犯为1567人,法院最终裁定假释罪犯6人,假释率仅0.38%,该监狱为四川省重刑犯监狱,其在押犯的刑期大多在10年以上,如此低的假释率使监狱的在押犯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极大的加重了监狱的负担。

实践中假释适用率如此之低有多种原因,但最根本的是对假释制度缺乏深刻认识。

假释制度的鲜明特点是倡导教育刑而反对报应刑,其目的是通过社会化的行刑手段来教育犯罪人,鼓励罪犯主动进行改造,及早回归社会。

假释制度的优点是在没有触动原判刑罚的基础上对刑罚执行方法的变更,本质上属于刑事执行的一种灵活性措施,这种措施既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又有利于国家降低执行成本,在法律层面也没有对刑事判决的既判力造成冲击。

但是,实践中习惯将假释看成是国家对服刑罪犯的一种恩惠,将其作为对表现好的服刑罪犯的一种奖赏。

对假释的这种片面认识,导致只求对假释有所体现,并不追求努力运用和发挥这一制度优越的行刑效果。

从立法层面上看,刑法针对假释条件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量化,特别是“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是要求执法者对罪犯假释后的行为做出预断,且预断的基础是罪犯狱内的日常表现行为,该行为具有较大的迷惑性,此超前的判断方式存在诸多风险,使监狱部门和人民法院在适用假释时十分谨慎。

在操作层面上,罪犯假释后,通常由其居住地公安机关统一监督,由公安机关交给犯罪分子居住地或者工作、劳动地的基层组织进行监督考察。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口流动性空前增大,治安形势严峻,警力普遍不足,公安机关无暇顾及对假释犯的监督管理。

同时我国农村和城市的基层组织的社会管理功能若干年来呈弱化趋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区矫正组织没有普遍建立和发挥作用,加以就业安置的困难较多等因素,导致对假释罪犯的监管十分不力,假释罪犯再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加之相关部门将假释人员的再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狱改造绩效的重要指标,使得监狱部门不敢轻易适用假释。

上述事实清晰的传递一个信息,即假释罪犯出狱后的表现优劣是衡量能否扩大适用假释的重要砝码,假释罪犯出狱后,直接面临的问题就是社会化改造,如若监管体系不健全,就会导致撤销假释,重新收监的恶性循环,从某种意义上讲,假释裁定生效确定之后,繁重的考察监督工作才开始。

台湾刑法学家林纪东先生认为,要把假释制度运用好,有赖于事前精密的审查和事后适当的管束。

因此,完善假释制度,扩大适用假释的关键不仅仅在监狱内,更重要是在社会中,构建行之有效的假释监管体系就显得格外重要。

二、假释监管体系的运行

根据我国《刑法》第85条规定:

假释考察机关是公安机关。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县、市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这些规定既是假释犯在考察期间内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同时也是公安机关对其监督考察的法律依据。

原则上,罪犯在假释后需接受公安机关的有效监督和社会的良性改造,但目前针对假释罪犯的监管却事与愿违,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机构设置失当,监管缺位

从近年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将假释的监管机构定位为公安机关有失当之嫌,这也是我国刑事执行主体多元化所带来的弊端。

公安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的重任,在治安繁重的地区,警力不足成为普遍的现象,其已无足够的精力对假释人员进行监管,况且对假释罪犯的监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公安机关对此相对陌生,在技术层面也难以胜任。

我国地域辽阔,公安机关是按行政区域分级设置,一个派出所管辖地域很大,人口相对较多,加之警力的不足,不可能安排具体人员对假释犯进行监管,有些假释罪犯甚至在出狱后便下落不明,假释演变为“真释”,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生活在相对自由的社会环境中,有些罪犯所在的地区交通不便,公安机关不可能随时了解他们的活动情况,假释罪犯无人监管的现象己属司空见惯。

(二)衔接机制缺失,帮教不力

我国刑法第85条规定,罪犯假释后,由其居住地公安机关统一监督,由公安机关交给犯罪分子居住地或者工作、劳动地的基层组织进行监督考察,也就是说,有关单位或社区基层组织对假释罪犯的监管具有协助义务。

在假释罪犯出狱接受社会改造的过程中就产生了两个衔接环节:

首先是法院与假释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的衔接;

其次是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单位、社区矫正组织或农村基层组织的衔接。

其中任何环节衔接松懈都可能造成假释罪犯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笔者在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街道调研时发现,有些假释罪犯从被宣告假释之日起到社区正式接收之时,其间己经过几周甚至几个月,还有些假释罪犯完全和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失去了联系,这反映了交接制度上的不健全,法院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工作衔接上不到位,在平时的管理上出现空档,衔接机制的缺失不利于对假释罪犯的监督和改造。

衔接机制缺失的另一表现是有关假释罪犯接受的配套措施不健全。

目前,我国监管机构对假释罪犯主要着力于规范其行为,防止其重新犯罪,对于假释罪犯再社会化的问题考虑较少,且缺乏具体的应对措施。

实践中有些精神病、老弱病残假释罪犯无人接收,原因各异。

有些老弱病残假释罪犯因没有家属,出狱后生活无着落;

有些老弱病残犯人虽有家属,但家属或因不愿承担医疗费用或因犯人所犯罪行恶劣而不愿接收;

还有些家属将自己家人的身体疾病归责于监狱部门,更有甚者通过上访等途径请求国家赔偿,此类型假释罪犯虽然所占比例较小,但社会影响较差,严重损害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

上述这些情况的出现给假释罪犯的监管带来很多困难。

司法实务界的相关人员指出,社会保障的机制的不健全是出现上述情形的根源之一,应对措施的出台有赖于民政、司法、公安、劳动保障各部门的通力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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