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辅导之经济法详解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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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辅导之经济法详解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本部分的重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市场混淆行为。
有四种表现形式。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二)项是关于第二种表现形式的描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此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处应注意关键词知名商品,并应掌握关于知名商品的界定的问题。
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名称专用权的保护的问题相呼应。
(2)商业贿赂行为。
第一,回扣、折扣和佣金是不同的。
回扣是违法的,而折扣和佣金是法律允许的。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此处的其他手段,不仅仅指提供金钱,还包括提供免费项目等手段。
(3)虚假宣传行为。
此种行为应注重分析何谓引人误解。
另外,注意此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结合的知识点,即在何种情况下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此种类型的构成条件是:
一是要求有商业秘密;二是有不正当的行为,关于不正当行为的具体表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三是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四是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5)低价倾销行为(或称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掠夺性低价行为)。
考生需要注意:
不是所有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必须是要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为前提。
关于此种类型的例外情形是很重要的出题点:
如销售鲜活的商品、季节性降价等。
(6)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第一,有奖销售行为在我国是法律所允许的。
第二,我国法律禁止的是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包括虚假的有奖销售和抽奖式销售中的巨奖销售。
另外,需要考生明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是经营者的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而不包括公益性的有奖销售行为。
(7)诋毁商誉行为。
例外情形是新闻单位被利用或被唆使时,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为,而不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对于新闻者来讲,其与其他经营者之间不是竞争的关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产生的消费权益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1)第一个适用范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本法保护。
这是第一个适用范围,是从消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一消费者消费角度来讲的。
(2)第二适应范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即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遵守本法,这是第二个范围,这是从消费法律关系当中的另一方主体一~~经营者角度来讲的。
(3)第三个适用范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2、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就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九项
(1)安全保障权。
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根据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第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就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悉其所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对产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有效期、使用说明等这些情况中任何一种的了解,都是在行使知情权,消费者如果不主动行使这些权利,作为经营者应该主动向消费者提供这些方面的信息,提供了就是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提供,如果消费者发现了,可以以侵害知情权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就是消费者有权选择自己要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
自主选择包四个方面的内容。
消费者有权选择经营者。
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满意的商品和服务,这是对强制交易而言的。
消费者有权决定购买或不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某种服务。
(4)公平交易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两部分内容。
第一,消费者有权享有公平交易条件。
第二,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公平交易条件明确规定,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
这些公平交易条件必须保障。
此外消费者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强制交易行为在现在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为买方市场情况下比较少了,但是一些垄断行业的一些部门,比如自来水、供电、电信等还进行强制交易,消费者有权拒绝。
(5)获得赔偿权。
就是在消费过程中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消费者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这里主体有3个主体,一是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二是服务的接受者,三是第二人。
这里第二人的概念是指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这时候他不是消费者但他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来主张权利。
(6)结社权。
就是依法组成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的组织,这里的结社权不包括任何政治色彩,它只限于消费者组织。
(7)获得相关知识权。
这项权利的行使对象不限于经营者,也包括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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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受尊重权。
即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有三个表现:
有权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检举和控告;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是表现为对消费者权益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3、消费争议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一般争议均可由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重大纠纷或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寻求其他解决方式。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其调解结果由双方自愿接受和执行。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主要是根据具体情况,向工商部门、物价部门、质量监督等部门提出申诉,寻求救济。
(4)提请仲裁。
但需有双方事先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或条款。
(5)提起诉讼。
4、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1)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包括4种。
①一般伤害的民事责任,包括:
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等。
②致残的民事责任,包括:
除了支付一般伤害的费用外,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者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③致死亡的民事责任,包括:
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④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包括: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包括六种。
①财产损害的一般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一般性财产损害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②三包的民事责任。
国家规定三包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三包的,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
更换、退货。
在三包期限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必须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同时经营者应负担换货和退货由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
③以邮购方式和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民事责任。
以邮购方式或者以收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货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④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三、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1.《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
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
(1)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3)用人单位不得扣押证件、要求担保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同时,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的三种形式。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法定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公务员考试辅导之经济法详解(3)
(1)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的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4、劳动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
①过错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非过错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③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
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非过错性辞退、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性裁员〉。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补偿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四、证券法
1.证券的种类及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有价证券是一种表示具有财产价值的民事权利的证券,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证券为必要。
主要指股票和债券。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证明股东投资人股的一种凭证。
债券是发行人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保证按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一种有价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只调整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和公正,这是《证券法》的精髓所在,贯穿于《证券法》的始终。
其中,公开是最核心的原则,有三层含义:
一是发行公开;二是交易要公开,证券法坚决打击黑市交易;三是与发行和交易有关的信息要公开。
3、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按其功能划分,可以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
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市场上最主要的主体是发行人和投资者。
在我国不允许发行人直接发售证券,因此在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须有中介人,
该中介人依据《证券法》只能是证券公司(又称券商)。
在发行市场上为发行人发售证券的证券公司只能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不得进人发行市场。
证券公司在发行市场上为发行人发售证券的行为叫做证券的承销,有时也把从事承销业务的证券公司称为承销商。
谈到承销商,应当知道就是指的证券公司。
4、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较为重要的一个机构。
公务员考试辅导之经济法详解(4)
证券交易所仅仅是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相关服务,本身不参与证券交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设立与解散要由国务院决定。
在我国的证券机构中,交易所是唯一一个设立要由国务院决定的机构。
交易所不设立分支机构。
5、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具体有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监管机构核定的其他业务。
省(市、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通用教材合操作。
(2)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禁止银行资金违规人市。
在这里并不是讲银行的资金绝对不许人市,而是不许违规人市。
比如说证券公司可以从银行拆借资金,其拆人的资金在拆借期间就可以人市,但如果违反规定,超越期限拆借资金并入市就是银行的资金违规入市。
(3)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的名义进行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4)综合类证券公司也不得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业协会
我国对证券的发行与交易实行政府管理为主,证券业的自律为辅的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的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应注意两点:
一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可以进行监督管理,至于其他方面则无权管理;二是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可以进行指导和监督,但无权管理。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措施,这些措施中应注意第四项,法律给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仅仅是査询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权利,如果需要冻结资金账户中一定数额的资金、证券账户中一定数量的证券,则必须申请法院予以冻结。
关于证券业协会应注意三点:
一是我国对证券公司实行强制人会的办法,其他市场主体则自愿人会;二是证券业协会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进行调解,但无权仲裁;三是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证券业协会有权进行纪律处分。
7、证券发行
我国股票的发行采用核准制度,债券的发行采用审批制度。
应注意到核准与审批的机关不同,股票发行的核准机关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债券发行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的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机构外的专家组成,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
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股票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
就是说,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至于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是《公司法》规定的,在历年考试中都是重点,应当灵活掌握。
因为命题通常是应用性的,数字一般不直接考。
命题时一般把公司的总资产额、总负债额、已发行的债券规模给出,让考生选择现在公司可以申请发行的额度,这种题实际上考的就是发行条件。
8、证券交易
(1)法律对股票、公司债券的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如《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2)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不得到交易所以外进行交易。
(3)证券交易所内的竞价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这里应注意的是价格优先在前面,如果表述成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就错了。
(4)证券交易限于现货交易。
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等都是违法的交易形式。
(5)禁止信用交易。
(6)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