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借贷纠纷的成因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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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借贷纠纷的成因及对策

 

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

论民间借贷纠纷的成因及对策

专业:

法学

作者姓名:

周乐乐

学号:

2010206402

单位:

法学院

指导教师:

孙洁丽

2014年5月

教务处编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引用的内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聊城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承担本声明的相应责任。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2014年5月

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

2014年5月

注释11

摘要

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更加活跃,引起了一系列的民间借贷纠纷,也就随之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民间借贷纠纷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原因,不健全的金融体系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企业经营压力加大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客观原因,手续相对简便灵活,金融监管不到位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外在原因。

预防民间借贷纠纷的措施有: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加强关于民间借贷的监管;切实改善投融资环境,拓宽民间资金投放渠道;加强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民众风险识别意识等。

因此,研究民间借贷纠纷的成因并且预防民间借贷纠纷已成为了急需解决的事情。

关键词:

民间借贷纠纷;金融体系;操作性

 

Abstract

Inrecentyears,theprivatelendingmarketmoreactive,causeaseriesofinformallendingdispute,willthencausetheextensiveconcernofsocietyandhighlyvalued.Theformationofprivatelendingdisputehascertainreason,unsoundfinancialsystemisthefundamentalcauseofourcountryfolklendingdisputes,enterpriseoperatingpressureistomakethefolklendingdisputesrapidlyincreasingnumberofobjectivereasons,procedureisrelativelysimpleandflexible,inadequatefinancialsupervisionistheexternalcauseofourcountryfolklendingrisk.Privatelendingdisputepreventionmeasuresare:

toestablishandperfectrelevantlawsandregulationsandestablishthelegalstatusofprivatelending;Strengthenthesupervisiononprivatelending,andimproveinvestmentenvironment,widenthechannelofthefolkmoney;Strengthenfinancialknowledgepropagandaandeducation,improvecitizenconsciousnessofriskidentification,etc.Therefore,researchonfolklendingdisputescausesandpreventionoffolklendingdisputeshasbecometheurgentmatter.

Keywords:

Privatelendingdisputes,Thefinancialsystem,operational

 

论民间借贷纠纷的成因及对策

引言

民间借贷最早出现在南方地区,伴随着民间资本越来越多,中小企业业主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个别开放城市便开始尝试让这部分“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对接。

现在,全国许多经济开放的城市,民间借贷已经由“地下”走到“地上”,老百姓也转变了陈旧的观念,民间借贷对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活跃地方经济,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例如:

青岛市,民间借贷从2007年开始,大力发展,诞生了许多规范的公司,目前由青岛市政府牵头,把各家民间借贷中介公司组织到一起,成立综合服务中心,提高效率、形成规模。

然而,这种做法并不是只给我们带来好处的,随之而来的还有民间借贷纠纷,很典型的例子:

温州。

据《经济信息联播》报道,在2011年3-5月份的短短三个月内,全市法院共受理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628件,比去年同期多出474件。

因此,分析民间借贷纠纷的成因,对非法民间借贷进行预防成为了一个重要话题。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涵义和特征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涵义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一种补充,它一方面对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起到了正面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融通困难的难题,但也有负面影响,给社会带来了许多不安定的因素。

因此,伴随着民间借贷的产生,民间借贷纠纷也越来越多。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而产生的纠纷。

狭义的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广义的民间借贷纠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而产生的纠纷。

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纠纷[1]。

(二)民间借贷纠纷的特征

在中国进入改革开放之后,人们对于市场经济制度的推行,经历了一个从陌生到熟悉,从质疑到认可的过程。

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都从中得到了利益,百姓在满足温饱需求之余,也有了更多可供支配的闲散资金;并且国家允许民间利率四倍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法律规定,都促使我国民间资金的流动日益活跃,民间借贷现象开始蔓延于各个角落,因民间借贷而导致的纠纷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征。

民间借贷纠纷有以下特征:

1、民间借贷纠纷数量多,范围广,发展猛,原因多样

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突飞猛进,关于民间借贷的案件越开始由小范围逐渐向外蔓延,数量少的趋势逐渐的向外扩展,并且发展的速度也是突飞猛进,其在法院已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也在逐年增长[2]。

根据各个法院受理的案件性质来分析,借款人原因多样,有以家庭生活困难或经营需要为由向出借人借款的,有以提供假担保、优先供货或高利回报等为诱饵骗取他人借款的,也有出借人为获取高额利息而主动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导致借贷纠纷的。

2、被告逃避应诉现象普遍

根据在各个法院受理的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多数是逃避出庭应诉,而且还存在被告拒签法院应诉手续或者在原告起诉前离家外出的情形,因此导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能作出缺席判决,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送达裁判文书造成很大的困扰。

3、部分借贷案件中原告规避法律

在各个法院的审判实践中表明,部分原告在民间借贷中存在高利放贷的情形。

但是他们为了规避法律,大多数采取了以本息合计方式欠款的办法,并不用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虽然提出欠条数额与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的抗辩理由,但借款人大多数仅能提供证人证言,而没有其它的证据。

而又因为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低于书证,依约定的欠款作出的判决与客观事实不符,因此被告对判决结果的抵触情绪较大,法院的判决也难以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4、民间借贷的目的从以生活融资为主转变到以经营融资为主

民间借贷的起初目的是为了日常的生活起居,但是伴随着社会发展,很多人的融资目的发生了改变,融资目的变成了以经营融资。

 

二、民间借贷纠纷的成因

(一)不健全的金融体系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1、金融体制的国有经济政策导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小企业的融资

在国家政策层面上,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扶持中小型企业发展的政策体制。

我国的金融体制始终保持着国有经济导向,银行将大多数贷款投向国有大型企业,但是真正需要资金支持的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很难获得贷款。

因为银行在选择贷款对象时,往往不是主要考虑项目的前景和企业效益,而主要考虑企业的规模和性质[3]。

因此,虽然有些国有企业效率低下,但仍得到银行的喜爱,而一些民营经济实体即便经营效益不错也很难得到金融支持。

我国银行体系就是不完善的。

国有银行在向商业银行转型的过程中,实行了面向大城市、大企业的发展战略,这样在客观上导致对分布在县域的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的缩减,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等一些中小金融机构,也越来越背离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目标,将眼光盯向了大企业,客观上减少了对中小企业的融资。

2、垄断盈利的高门槛使巨额民营资本远离了国家整体规划

当中小企业出现“用钱荒”时,却有大量的民间资本闲置着找不到出路,这一点从前几年的楼市火爆到这两年的民间融资火爆中就可以看出。

一方面,近年来制造业利润越来越薄,具有天然资本逐利性的很多民间资本开始逐渐退出制造业舞台。

另一方面,制造业之外的能源、矿产等垄断性高盈利行业,均人为设置高门槛,只能由国有企业经营,民营资本很难进入[4]。

于是长期积累的巨额民间资本未被纳入国家的整体发展规划之中,无序“游离”于股市、民间借贷等“赌”性较强的市场,给宏观经济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企业经营压力加大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客观原因

目前,民营企业经营面临内外方面的困境。

全球经济形势欠佳给外贸企业带来极大影响,同时企业又受到劳动力成本上升、原材料价格上涨、融资成本上升、税费负担过重等四重因素攻击,中小企业利润空间被大幅压缩,往往会导致资金资源无法得到有效配置,也会很大程度上挫伤企业家通过创新提高企业盈利能力的积极性。

因此,在高利率的诱惑下,部分企业偏离主业,盲目投资和扩张,一旦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暂时的困难就很容易铤而走险通过民间渠道拆借来缓解资金缺口,介入民间借贷,产生一系列的民间借贷纠纷。

(三)手续相对简便灵活

为了规避金融风险,金融机构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发放贷款,使许多中小企业难以取得充足、及时、合理的的贷款。

从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向来看,借贷资金用途较分散,一部分是用于生产经营和消费等情况[5]。

比如在建房、婚嫁、经商、为子女筹措学费、出国费用、大额的医疗费、转包他人耕地费用;还有一些商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等等。

此外,民间借贷资金也现了一定程度的游资化倾向,如有些企业、个体商户通过民间借贷获得资金以后,转而去炒作房产等产业,或去投资购而民间借贷一般对借款用途不做限定,仅在口头表明资金使用意向,期限事先基本不确定,可临时通知收回,也可要求延期收回。

因此,民间借贷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灵活、方便快捷的融资方式。

(四)金融监管不到位是民间借贷风险产生的外在原因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我国民间借贷获得了快速的发展。

但是,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却几乎是空白的。

1、法律规范严重滞后,案件审理面临困境

民间借贷兴起至今日,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差不多是一片空白,仅有较少条文涉及到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管理也不够详细,这种现象综合造成了非法民间借贷案件进入法院,而由于当事人的证据单一,或者双方当事人有意共同规避法律,对案件事实不提出异议时,即使是法官内心存有疑虑,却苦于证据不足,指导性规范操作性不强,难以还原事实真相,不利于案件的合理解决,使得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得以规避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影响了社会安定[6]。

2、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

当前,关于民间融资的监管,由于没有或者缺乏明确的管理部门,致使对于社会集资等非法民间借贷活动,有关机构在实际生活上处于不审批、不出事不管、不控告不管的“三不”状态。

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除了银行、银监会外,还包括政府金融工作部门、经贸委、工商管理局等机构,它们的管理职能相互交叉,责任不明,有的甚至出现监管缺位。

负责机构设立了审批的部门不负责监管,而负责监管的部门又没有市场准入等有效监管手段。

如对担保机构,由工商管理局审批、经贸委监管;对小型贷款公司,由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审批,工商管理局监管;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往往只办理工商登记,缺少具体的管理依据和部门。

由此产生的监管上的空白,客观上使民间借贷资金趋于隐蔽化,使得民间借贷失去了控制。

3、监管措施过于单一简化,监管规则操作性很差

由于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政府、金融当局监管之外,监管主体很难确定其规模有多大、范围有多广,它的广度、频度、深度、有序度难以确定和控制,只能采取简单的禁止策略来防止风险。

从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有关民间借贷管制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来看,民间借贷的监管措施非常简单在实际中,对于我国民间借贷采取的是一种行政取缔与行政规制双重追责的监管模式,缺乏对民间组织的治理结构、交易活动、信用披露和信用制度等等方面的监管措施[7]。

从操作层面来说,政府及其金融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民间借贷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最高法院的法律解释原则性宣示成分多,实际操作性和程序性差,受法律解释不确定和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变化的影响较大,缺乏必要的稳定性,不能给市场主体带来稳定而合理的预期,使民间借贷活动难以获得稳定的制度环境,导致交易成本过高,交易实现缺乏保障,因此纠纷较多。

三、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对策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借贷方式,日趋活跃,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我们应该兴其利而避其弊,积极地引导和规范其发展。

鉴于民间借贷存在形式的多种多样以及不同的民间借贷活动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差异,要将其引导到规范发展的轨道上来,引导其成为金融市场活动的重要竞争主体,应遵循宽严结合、区别对待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规范和发展民间借贷,使具有一定规模和管理水平的民间借贷组织浮出水面,为经济的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1、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民间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即,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内进行协商。

但是如果超过4倍,该如何处理[8]。

司法实践的解释是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判令不予返还。

理由是根据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保护”按此条规定:

“超过的部分不保护”既不保护贷款人收取超过的部分,也不保护借款人返还多付的部分。

这样看来,法律部门虽然没有纵容“民间借贷”放高利贷的行为,也没有从司法角度对“民间借贷”提高贷款利率进一步限制。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规定给予了“民间借贷”放高利的可能。

因此,民间借贷处于法律的规定之下。

2、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更多的是针对正规金融,早已不能适应民间借贷快速发展的需要。

在经济发展的浪潮中,民间借贷的发展步伐越来越快,在整个社会融资领域的地位日益突出,然而,民间借贷一直被冠以体制外的灰色金融之名。

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更多的是针对正规金融,早已不能适应民间借贷快速发展的需要。

因此,国家要针对民间借贷的现状和特点,尽快建立起健全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和管理办法,真正使职能监管部门有章可循;要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性质、资格、运作模式利率范围以及借贷双方的权责利等予以规范,以保证民间借贷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将民间借贷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制,促进民间借贷运作的透明化,减少金融交易中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要加快利率市场化建设,建立民间借贷市场价格指导体系,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和个人经营的盈利空间来确定民间借贷合理的利率范围,利用利率作为杠杆来调节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供求均衡,把民间借贷从高利贷怪圈中逐步纳入正常的金融活动中去。

3、长期以来,我国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管理主要是以行政管理为主,影响正式金融融资的稳定。

因此,完善立法,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对于充分发挥其融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可以参考我国香港,香港作为亚洲经济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其同样存在着银行贷款门槛高,企业融资难的情况我们可参照香港地区的放债人条例,制定专门性的条例,对放贷主体、放贷对象利率以及交付要式条件、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范,有了专门性规定,可较好的杜绝赌债、高利贷及其非法集资等借用民间借贷为其合法掩盖,能合理界定合法、非法融资的界限,将民间金融活动尽可能纳入可控范围,使其逐渐走向规范化。

(二)加强关于民间借贷的监管

1、制定《民间借贷法》,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责

针对我国民间借贷法律法规滞后的现状,应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确立监管主体,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职责和监管方式等。

建议将民间借贷机构纳入银行监管体系,由中国银监会统一监管。

可考虑设立民间借贷监管部门,专门负责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监管,同时积极发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

银监会在对民间金融机构审批时,应充分考虑其资金的信用创造功能及对地区融资总量的影响。

民间金融机构中的货币资金与投入到正规金融机构中的基础货币一样,具有信用创造的功能,对地区的融资总量具有一定影响,从而影响地区经济金融的发展[9]。

因此,在批准其成立时,不应仅考虑机构数量,需要对其具备的信用创造功能以及由此对地区融资总量的影响进行测算。

2、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与预警,及时掌握民间借贷风险状况

由于民间借贷活动点多面广,随意性大,监管难度很大,因此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应以登记备案制度为主。

首先,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完善集资备案与信息登记制度,及时掌握各类集资活动的动态信息,在现有民间借贷监测制度的基础上,加强监测样本点信息采集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可得性。

其次,要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民间借贷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情况等。

建立对放债大户的跟踪监测调查制度和民间借贷群发性异常变动情况调查制度,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主管部门应定期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其动态变化。

再次,加强信息披露。

要规范民间借贷融资主体的融资行为,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民间借贷中介按照规定披露财务状况、资金用途、运用效益等情况,对借贷人违反合同规定、随意改变借款用途或逾期归还贷款的,应披露其不良信用记录并重新评估其信用等级。

最后,高度关注金融突发事件,加强对社会金融活动特别是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掌握社会金融活动及风险状况。

对民间借贷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新问题、新情况,特别是违约率、借贷利率等与风险密切相关的指标予以高度关注,及时掌握民间借贷发展趋势与变化[10]。

3、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控与管理

当前,民间借贷风险不断加大,有的已经进入了风险暴露期。

金融监管机构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控。

首先,要根据民间借贷的性质,区别对待,加强管理。

加强对“人人贷”等新兴民间借贷形式的研究和监管,将之纳入日常监管框架之内[11]。

对于数额小、参与人员少、不跨地区、用于互助解困等合法用途的,应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其次,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监管。

要大力整顿金融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利贷行为,防范企业以高利率民间借贷的方式扩张而忽略风险。

要严厉打击脱离实体经济的各类非法集资、民间高利贷和金融诈骗活动,对于扰乱金融秩序、擅自设立和违法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非法金融机构和组织要坚决取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要妥善处理企业之间担保、企业资金链断裂问题,努力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防止风险扩散蔓延,防范区域性风险。

对于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要妥善处置,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增强市场信心。

(三)切实改善投融资环境,拓宽民间资金投放渠道

民间借贷热一方面折射出实体经济投资机会的匮乏,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部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狭窄、生存空间的闭塞,不利于中小企业发挥其吸纳就业的社会作用,也不利于我国经济增长由政策刺激向自主增长的有序转变,政府应切实改善投资环境,加强政策及其产业引导,拓宽民间资金投放渠道,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力度,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减轻中小企业成本上升的压力;为民间资本提供新的投资机会,疏导和激活民间资本各级政府要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从本地实际出发,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引导,并为其提供周全的服务,有目的地选择那些市场前景广阔,可持续发展的项目,以达到优化民间投资结构的目的。

此外,应加快构建起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体系,将风险投资本身视为一种产业来大力扶持,给予优惠政策,藉此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四)加强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民众风险识别意识

加强金融与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首先是要加强非法金融活动给社会及其个人带来的危害性的宣传,切实提高民众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培养社会公众的合法投资观念,引导企业家坚守主业,引导企业发展坚持科学的节奏,切莫盲目扩张,要注意舆论导向,定期对非法金融业务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报道,对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法律保护的限度以及规范的借贷程序进行必要公布,使社会公众清醒地认识到高收益下隐藏的高风险,自觉抵制高息借贷和非法金融活动,要消除民间资本的过分投机性,引导民众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借贷,引导民间借贷资金更多地投向实体企业,以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结语

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一种信用行为,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具有灵活、快捷、简便等优势,在正规金融服务空间收缩的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较为活跃,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

中国长期以来对于民间借贷所持的简单压制态度使其脱离监管,在地下发展的民间借贷,给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后果。

民间借贷的存在有其理论和现实依据,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和监管才是解决之道。

中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存在着体系庞杂、过时等问题,监管体系也存在着主体缺失、过于严格等缺陷,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减了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

未来社会应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民间融资体系,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加强民间借贷政府监管,引导和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对我国的民间借贷的成因、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对于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促进我国经济金融特别是农村经济金融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注释:

[1]江丁库.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与操作实务[M].法律出版社,2013,第91页.

[2]段炳德.民间借贷危机凸显金融体制改革的紧迫性[J].中国经济时报,2012,第32页.

[3]黎友焕.加强监控民间金融发展状况[J].中国金融,2012,第25页.

[4]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EB/OL].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

[5]张杰.中国金融改革的检讨与进一步改革的途径[J].经济研究1995(5),第13页.

[6]农总行战略规划部:

如何治理民间借贷乱象[J].中国城乡金融报,2011,第28页.

[7]葛严蔚:

对民间借贷管理与规范的四点建议[J].中华工商时报2011,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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