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播电视大学专科毕业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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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广播电视大学专科毕业作业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专科毕业作业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开放教育专科毕业作业

题目:

关于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和有关政策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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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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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务处制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毕业作业写作过程记录表

 

指导

成绩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

 

指导

成绩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

 

指导

成绩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

关于农村环境整治和有关法纪法规

黄珠洲乡属常德市鼎城区偏远乡,位于民主阳城垸院内,离城区65公里,农村人口约1.7万人。

近年来,全乡狠抓环境卫生整治的同时,对农村环保问题也更是下大力气去整治。

让老百姓们对环保的认识更进一步的提高,由自我做起,争当环保卫士。

2012年,乡政府多次采取集中视察,召开座谈会,在村与村之间进行评比等形式,现对就各村环保整治的调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我国农村环保立法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

改革开放历经30多个春秋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1989年12月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川,此体系主要包括:

(一)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环境保护基本法,即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

我国目前共颁布了300多项环保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法法规规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环境法都涉及了农业环境保护

环境法对农村环保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一法律法规体系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首先,从其建立的经济基础与达到的目标上来看,这一法律体系是建立在靠行政指令来实施的计划、经济基础之上,实现一种人治型的经济范畴。

而我国目前是一个以价值规律调节为主,宏观调控为辅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起一种法治型经济范畴。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要求市场上各生产要素都能自由流通和各个市场主体能够公平、平等竞争的经济关系,而保证这一关系的以民商法性质为主体的环保法律法规也很少,远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最后,此法律体系不健全。

此体系中“没有综合性的农业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或条例。

作为综合性环境保护法的《环境保护法》对农业环境虽有涉及,但很简单,而且未能将农业环境与农业自然资源的保护协调起来。

另外,一些重要环境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如程序法方面的有关环境评价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农药使用造成环境污染法等。

从而使我国农村环保立法跟不上国家环保发展的趋势,不利于环保事业的发展。

(三)现行的一些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不能适应国际环保发展

我国现行的一些环保法规已不能适应国际环保发展的需要,如我国目前实施的1996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其第三章第15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超标准排污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并将治理规划上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由此可见,对于未超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只要缴纳排污费就属合法;而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被强迫缴纳排污费并进行治理。

这种作法仍是过去政府对污染的控制通过对企业强迫征收排污费促使企业将外部成本内部化,并不是借鉴国际上“绿色企业”,那样自动将排污费作为产品生产成本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的做法,来促使企业绿色化生产轨道。

二、环境管理体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足

目前,由于我国环保法律体系还不十分完善,致使我国至今还未形成一个统一而完善的环境管理体制。

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仍是按辅助性原则为依据的统分结合的多部门、多层次的执法管理体制,即国务院设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省、市级政府建立环境专门机构,工业较集中的县、镇一般也设立专门机构或由有关部门兼管,甚至在较大的工矿企业也没有环保科、室与环保专职人员。

(一)这样形成了执法主体势力割据的局面

一些省、市级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变成了本地区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

为了一味提高本地区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

甚至一些县、镇领导认为只要经济上去了,自然一切就都会搞好的,而对环保法置之不理,造成了地方保护主义极为严重。

另外,各环保部门之间为了部门利益而互相扯皮,关键时刻相互推诿责任,形成了一种恶劣的部门保护主义,最终造成执法混乱,法律法规失去法律效力,致使环保工作无从说起。

正是由于体制的不完善,监督力度自然也就上不去。

因执法主体繁杂,上下级形不成垂直关系。

往往为了地区利益、部门利益,形成了上级有政策、下级有对策的应付局面,使许多监督政策不能得到实施,法律得不到执行,监督苍白无力,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二)农村干部和农民环保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目前仍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仍未完全确立。

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治型法律秩序仍未被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型法律秩序所代替。

尤其是农村干部,政策性意识浓厚,法律性意识较淡薄,致使许多法律法规在农村实施过程中给以政策化,以政策的原则性、实践性、灵活性代替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造成农村市场经济法治建设障碍重重。

再由于我国农村环保法整体上仍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宣传力度欠缺,农村环保法在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头脑中仍是一个未知数。

从而出现了一些农村干部为了本地区经济利益而置环保法不顾,采取“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策略发展经济。

这样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对立起来,严重违背了自然规律、经济发展规律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这些干部的地方保护主义对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同时,一些农民缺乏接近环保法,了解环保法,认识不清环保法的内在经济动因,而为了自己一时的经济利益滥伐林木,大肆捕获珍稀动植物,过度放牧,加剧了自然生态环境的恶化,遭到了大自然的严重惩罚。

三、健全和完善我国农村环保法制的设想

(一)扭转人治化,加强法治化,推动农村环保产业市场化进程

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即法律至上、平等运用、制约权力、权利本位、正当程序,达到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3]。

其核心是价值取向上的定性特征或价值合理选择与定位[4],力求社会价值的平衡与互补,公正地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平等地保护和促进一切正当利益为价值目标[5]。

由此,“权力集中化、决策专断化、利益凝集化“的的人治是根本对立的。

目前,我国正在完善的农村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法经济,基于此,扭转人治化,加强法治化正是我国农村由以入治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向以法治为特征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客观需要是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关键,而农村环保法制建设正是我国农村法律建设中的关键一环。

由此,转变农村环保法制建立中出现的以人治为核心,忽视环境效益,社会效益而片面发展经济效益的思想意识,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我们必须正确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解决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推动农村环保适应国际化趋势,加速环保产业市场化的发展进程。

(二)完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使之统一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为了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达到农产品国际贸易化发展的要求,基于农村环保法制建设的现状,需要构筑一个比较完善的、独立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把农村环保这一块从整个环保法中独立开来,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结合农村环保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形成一个单独针对农村的环保法律体系。

此体系大致应由下列各部分构成:

①宪法关于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②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③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④农村环境标准;⑤其他部门法中关于农村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这样使整个农村环保法律体系统一化,有利于农村环保法制建设有序地进行。

(三)依据农村环保法律体系框架,使各项环保法律法规规范化、完善化

农村环保法律法规应做如下完善:

①立法高度方面。

《环境保护法》的制定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上升到全国人大,加大此项法律的权威性,真正落实保护环境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同时,在基本法中应增加综合性的农业环境管理法律,以完善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这一块;②补充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欠缺的单行法。

如农村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评价法,农药使用造成环境污染法等。

③修订现有立法,以适应目前农村环保法制建设同国际接轨的需要。

如《水污染防治法》中的排污费税法的规定,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农药管理条例》中对于农药进行使用所造成的污染怎样处治,仍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款。

④根据国内国际情况,制定出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环保接轨的环境标准。

⑤加强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全面具体落实农村环保法律法规,切实推动农村环保事业的发展。

(四)规范农村环保管理体制,促使此体系高效实施

为了在农村有效实施环保法,必须提供一套强有力的管理体制作保障。

基于目前的管理体制,除继续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外,还应建立实施清洁生产促进制度,农业环保责任制度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定量考核制度、兽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等。

(五)健全执法机构,强化执法队伍

依据农村环保基本法和环保管理体制,应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进行统一管理的专门环保机构,即中央仍由部级(甚至权限要高于一般的部)的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环保建设进行统一部署、管理、指挥、协调。

各省、市、县级政府设置专门环保机构,此机构为环保总局的分支机构。

在各地环何执法过程中,环保局为执法主体,并且垂直上一级环保机构管辖、监督,不隶属当地政府主管,但各级政府必须参与辅助本地环保机构工作。

另外,各部门环保执法机构也应由环保分局长担任。

这样全国各地各部门的环保工作都由统一的环保机构来行使职权,各级政府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各内部的环保法制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各个部门政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地制止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

(六)农村环保执法监督机制由2个监督层面组成

1、上下级政府监督关系,即上级政府把下级政府关于环保工作开展的好坏,是否密切配合环保机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做为进行量化考核评定其年度政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对当地政府起到了良好的监督作用。

同时,也利于扭转地方政府只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不良倾向。

2、环保机关形成上下级的垂直监督关系。

国家环保总局要从法律和行政上对各级环保机关、各部门的环保机关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方面加大稽查力度。

对个别环保机构不能认真执行环保法规,不能圆满完成上级交付的任务的情况要进行严格查处。

对违法乱纪现象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及行政责任,促使各级部门的环保机构依法行政,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2种监督制度的实施既能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的发生,又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保证农村环保法制建设顺利进行。

四、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提高干部和农民的环保法律意识

目前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人民的文化生活水平较低,法治意识淡薄,广大农民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仍是一种小生产者,自私自利性在他们心目中仍占有一定的地位,从而出现了一些农民为了一己的利益,在金钱的诱惑下大肆捕获国家珍稀动物,滥伐林木,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

与此同时,在我国中西部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干部对环保还存在模糊认识,环保法律意识极其淡薄。

因此,在广大农村必须加强环保法制建设,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环境意识。

借鉴国外环保法制经验,争取早日与国际环保法制接轨。

在我国农村环保法制建设过程中,要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管理体制,引进一些尖端的管理技术与环保科技,同时要加强研究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公约,充分利用WTO中关于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中规定的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达到与国际环保法规接轨,为我国农村环保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空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

3、黄珠洲乡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环境整治的通知(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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