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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邮政业纳入营改增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铁路运输、邮政业纳入“营改增”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来源:

日期:

2014-01-24

 

编者按:

近期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以下简称“121号通知”)等文件,明确了“营改增”二度扩围涉及的税目、税款缴纳、税收优惠等内容,同时根据前期试点运行情况,对相关“营改增”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本期专刊就此进行宣传、辅导。

 

 

问: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什么时候纳入“营改增”?

其范围包括哪些经营业务?

答: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自2014年1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具体范围包括:

(一)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2、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问:

就“营改增”的行业属性而言,邮政速递物流企业是否归入邮政企业?

答:

不是的。

按照“121号通知”的规定,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不属于“106号通知”所称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

问:

物流辅助服务中新增的收派服务,其范围如何把握?

答:

“106号通知”对“营改增”征税范围进行了整合,将原营业税邮政通信业中的快递业务分解为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业的收派业务。

函件和包裹在异地之间的传递属于交通运输业;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的业务活动称为收派服务。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问:

哪些邮政业务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下列邮政业务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

(三)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问:

“106号通知”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的确定方面作了哪些调整?

答:

“106号通知”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的确定作了如下调整:

(一)价外费用

“106号通知”对价外费用所作的界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一致,即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不计销售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完税凭证等:

1、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问:

“106号通知”对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适用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

“106号通知”明确了以下三类“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按照《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见文市发〔2008〕51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动漫企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期限延长到2017年12月31日。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不得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

“106号通知”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有哪些调整?

答:

“106号通知”在以下三个方面对进项税额抵扣作了微调:

(一)农产品抵扣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见“106号通知”附件1)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初级农产品,符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按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即按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发票等,均不得凭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铁路运输费用

自2014年1月1日起,关于“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即2014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代扣增值税后,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料(包括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等)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

“106号通知”对差额征税办法作了哪些调整?

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见“106号通知”附件2)对“营改增”差额征税办法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直租服务的差额征税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包括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其注册资本必须达到1.7亿元以上,若在2014年3月31日前达到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上述差额征税办法;2014年3月31日以后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执行上述差额征税办法。

(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扣除

经批准(同上)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纳税人,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6号通知”发布前已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的,纳税人也可选择不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即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缴纳增值税时,若选择扣除向承租方收取有形动产价款本金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包括承租方出售有形动产)。

(三)前期支付价款尚未抵减的部分可以延续抵减

2013年8月1日前享受差额征税的纳税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除外),提供应税服务时,若取得2013年8月1日前开具的,符合相关扣除规定的凭证,此前尚未抵减的支付价款,允许在2014年6月30日前继续抵减销售额,到期抵减不完的不得继续抵减。

(四)客运场站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

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一般纳税人(不含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若选择差额扣除,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对于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抵扣。

(五)三项代理服务可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及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六)符合条件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差额征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发生下列费用可以扣除:

1、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不包括向境内单位支付的国内运输费用和手续费等;

2、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

问:

除了邮政业务外,“营改增”免征增值税政策还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见“106号通知”附件3),“营改增”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发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享受免税的期限延续到2018年12月31日。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服务免征增值税,可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前提条件是试点纳税人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三)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指按《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号)所附《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一览表》所列明的项目。

(四)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广播电影电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等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再延续。

问:

我市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哪些总分支机构可汇总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106号通知”和《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试点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在全省范围内的,经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目前,我市以下企业可汇总缴纳增值税:

(一)铁路运输业

1、上海铁路局下属站段(杭州);

2、宁杭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3、杭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4、杭州铁路枢纽建设有限公司。

(二)邮政业

1、浙江省邮政公司;

2、浙江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3、浙江顺风速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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