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普法网络知识竞赛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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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普法网络知识竞赛试题

2020年煤矿安全普法网络知识竞赛试题

(2020年6月)

一、常识题

1.我国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

2.“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治理安全”是我国煤矿安全治理的基本思路。

(√)

3.煤矿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A.劳动合同)。

4.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依法治理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

(√)

5.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

6.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7.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B.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从业人员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C.有权拒绝执行)。

9.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0.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1.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12.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由矿长组织实施,有具体工作方案。

(√)

13.危险源一定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

14.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

(×)

15.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执行当地地方标准。

(×)

16.煤矿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

17.煤矿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实施保密制度。

(×)

18.煤矿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19.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

20.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无权撤销原批准。

(×)

21.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矿长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

22.《矿山安全法》规定: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

23.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A.负全面)责任。

24.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是其(B.法定义务)。

25.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从业人员的一项(A.法定权利)。

26.(C.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7.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B.特种作业操作证)。

28.根据《刑法》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A.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9.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C.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0.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B.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1.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受他人胁迫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B.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B.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C.不予)行政处罚。

34.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

35.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B.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36.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B.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37.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A.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38.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义务主体,是从业人员所在的(B.生产经营单位)。

39.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B.劳动保护)用品。

40.《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A.淘汰)制度。

41.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42.依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都(C.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3.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B.责任追究)制度。

44.《安全生产法》规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用于本单位的(C.安全生产)工作。

45.《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B.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

46.《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中(A.有)“知情权”。

47.所有职工都有权对“三违”现象进行(C.制止)。

48.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劳动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同时应履行劳动安全生产方面的(A.义务)。

49.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是保障从业人员(B.知情权)的重要内容。

二、专业题

(一)《煤矿安全规程》试题

1.《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而制定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矿建设活动,可以参照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

3.煤矿企业可以先从事煤炭生产活动,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4.任何人不得(C.挪用)紧急避险设施内的设备和物品。

5.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可以先使用,再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

6.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7.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制定后要严格执行,严禁修改。

(×)

8.下井所有人员必须携带(C.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标识卡)。

9.井工煤矿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

10.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入井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

(√)

11.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通讯联络系统。

(√)

12.入井人员可以不携带标识卡。

(×)

13.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唯一性的功能。

(√)

14.任何人都不可以挪用紧急避险设施内的设备和物品。

(√)

15.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

(√)

16.煤矿发生险情或事故后,现场人员应进行自救、互救,并报矿调度室。

(√)

17.紧急避险设施应设置在避灾路线上,并有醒目标识。

(√)

18.便携式设备应在(B.地面)充电。

19.升降人员的主要提升装置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

(√)

20.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

(√)

21.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

2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C.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23.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

24.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严禁装药、爆破。

(√)

25.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

(√)

26.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

(√)

27.禁止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与物料混合提升。

(√)

28.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

29.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

30.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装设(B.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31.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

32.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

(√)

33.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及时充填。

(√)

34.采用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内进行回采。

(√)

35.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

开车信号发出后(B.严禁)进出罐笼。

36.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液压支架必须接顶。

(√)

37.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后,方可回采。

(√)

38.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

39.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

40.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

(√)

41.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开采前必须打前探钻孔或抽排钻孔。

(√)

42.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或定期撒布岩粉。

(√)

43.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

44.井下可以使用电炉。

(×)

45.井下使用的柴油、煤油、润滑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

(√)

46.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物品。

(√)

47.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可以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

48.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

(√)

49.严禁(B.裸露)爆破。

50.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A.30)min的隔绝式自救器。

51.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

52.在1个采煤工作面可以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

53.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C.专职爆破工)担任。

54.煤炭生产实行(A.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55.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不得(B.上岗作业)。

56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C.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57.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B.反光标识)的工作服。

58.煤矿每年至少组织(A.1)次应急演练。

59.煤矿发生事故后,(B.矿长)负责抢救指挥。

60.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A.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61.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专用的(A.人行道),严禁人员通过提升间。

62.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留(B.防隔水煤(岩)柱)。

63.进风井口应装设(C.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

64.井下(B.严禁)使用电炉。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试题

1.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煤层,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完成前,按照高瓦斯矿井管理。

(×)

2.突出煤层未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在矿长的同意下也可进行采掘活动。

(×)

3.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

4.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

(√)

5.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临时瓦斯抽采系统。

(×)

6.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在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

7.突出煤层可以采用水力采煤法。

(×)

8.突出煤层可以采用倒台阶采煤法。

(×)

9.预测或者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可以使用风镐作业。

(×)

10.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同时进行回采或者掘进。

(√)

11.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可以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

12.突出矿井可以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

13.突出矿井可以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

14.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现场负责人可以改变原来的防突措施,继续施工新的防突措施。

(×)

15.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

(√)

16.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

(√)

17.突出煤层瓦斯检查工、班组长应当熟悉突出预兆,工作面的作业人员则没必要。

(×)

18.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可以不用测定钻孔轨迹。

(√)

19.采煤工作面区域验证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钻孔施工可以不用视频监控。

(√)

20.工作面预测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措施效果检验报告不需要进行审核、审批。

(×)

21.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

22.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

23.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

24.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

25.突出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

26.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

27.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

(√)

28.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应当按突出矿井设计。

(√)

29.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不用编制矿井防突专项设计。

(×)

30.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

31.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

32.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的,应当鉴定为突出煤层。

(√)

33.鉴定结果为非突出煤层,当后续的采掘作业或者钻孔施工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不必再次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

34.煤矿企业自行认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三)煤矿防治水试题

1.“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是水灾治理的原则。

(√)

2.探放水“三专”是指:

“专业技术人员、专职队伍、专用钻机”。

(√)

3.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

(√)

4.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

5.煤矿井下采空区、废弃的井巷和停采的小煤窑,由于长期停止排水而积存的地下水,称为(A.老空水)。

6.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C.防水闸门)。

7.小型煤矿,可不装备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

8.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

9.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

10.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

11.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

12.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

(√)

13.采取了防护措施后,可以在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

14.煤矿企业、矿井的(B.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15.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

(√)

16.防水闸门硐室和砌碹体必须采用(C.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17.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

(√)

18.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至少(A.每月)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19.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

20(.判断题)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

(√)

21.煤矿企业、矿井的(A.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2.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的综合治理措施。

(√)

23.煤系顶、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

24.防水闸门应当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进行。

(√)

25.每年雨季前,必须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

(√)

26(.判断题)当采掘工作面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后可不需要进行探水。

(×)

27.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在探放水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同时保证人员撤离通道畅通。

(√)

28.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拔出钻杆。

(×)

29.钻孔放水时,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

(四)防治煤矿冲击地压试题

1.煤、岩层具有强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D.强)冲击地压危险,为严重冲击地压煤层。

2.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中,必须规定发生冲击地压时的撤人路线。

(√)

3.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

4.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在采取区域措施基础上选择煤层钻孔卸压、煤层爆破卸压、煤层注水、顶板爆破预裂、顶板水力致裂、底板钻孔或爆破卸压等至少(A.一种)针对性的局部防冲措施。

5.一般情况下,保护层的采空区内可以随意留煤柱。

(×)

6.有冲击地压的矿井应该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专项预案。

(√)

7.开采冲击地压煤层,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切顶支架应有足够的工作阻力,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

(√)

8.冲击地压矿井进行开拓方式选择时,应当参考地应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开拓巷道层位与间距,尽可能地避免(B.局部)应力集中。

9.煤矿在开采冲击地压煤层过程中应当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往。

(√)

10.煤矿在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确认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

11.保护层是指为消除和削弱相邻煤层的突出以及冲击地压危险而先开采的煤层或矿层。

(√)

12.开拓巷道可以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

13.冲击地压矿井进行采区设计时,应当避免开切眼和停采线外错布置形成应力集中,否则应当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

14.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有(A.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15.对冲击地压煤层,巷道支护严禁采用(B.刚性支架)。

16.后开采的具有突出或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叫(A.被保护层)。

17.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

(√)

18.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可由煤矿组织开展,评价报告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

19.冲击地压防治应当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

(√)

20.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有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监测与预警工作。

(√)

21.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制定采掘工作面冲击地压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

(√)

22.开采冲击地压煤层,采用(A.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切顶支架应有足够的工作阻力,采空区所有支柱必须回净。

23.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时,在采空区不得留有(C.煤柱)。

(五)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试题

1.领导作用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

(√)

2.建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增强煤矿矿长、总工程师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风险意识,实现安全生产全线管控,不断推动关口前移。

(×)

3.质量控制是指对生产过程中发生不同等级事故、伤害的可能性进行辨识评估,预先采取规避、消除或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避免风险失控形成隐患,导致事故。

(×)

4.安全生产理念应体现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思想。

(√)

5.煤矿矿长每季度对全体职工作出安全承诺,保障安全生产条件,维护职工权益和福利。

(×)

6.特种作业人员只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就可以上岗。

(√)

7.每一个员工都具有现场抵制和制止不安全行为(含“三违”行为)的权力。

(√)

8.连续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的煤矿复工复产前不用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

9.事故隐患由矿长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原则,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

10.井下爆破作业按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正确处理拒爆、残爆。

(√)

11.煤矿防治水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基本原则。

(×)

12.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

13.掘进工作面地质条件等发生变化时,对作业规程及时进行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后可以继续作业。

(√)

14.无轨胶轮车主要道路不必采用混凝土、铺钢板等方式硬化。

(×)

15.每个班组至少配备2名群众安全监督员(不得由班组长兼任)。

(×)

16.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或者高差超过50m的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应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

(√)

17.树立体现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与本矿安全生产实际、灾害治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理念。

(√)

18.加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知识与技能的培养和应用,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实现岗位作业流程标准化。

(√)

19.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对生产之前发生不同等级事故、伤害的可能性进行辨识评估,预先采取规避、消除或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避免风险失控形成隐患,导致事故。

(×)

20.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中不用一一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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