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筑垃圾及砂石料运输车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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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筑垃圾及砂石料运输车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长春市建筑垃圾及砂石料运输车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长春市建筑垃圾及砂石料运输车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毕,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和要求,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19年11月30日前反馈至 长春市城市管理局环卫处(东南湖大路1477号)或传送至邮箱cchw1026@

为加强长春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遏制密闭不严、超载运输、超速行驶,杜绝抛洒污染,保护大气环境和市政设施,特制定本规范。

一、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建筑垃圾及砂石料运输车辆。

二、车辆规范

车辆应为获得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产品。

车辆的设计和制造专门适用于建筑垃圾及砂石料运输,车辆及相关作业系统的外观特征、安全特性、技术参数等项目均应符合国家标准,且与《公告》数据一致。

应安装有符合国家标准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限速限载装置,以及能与相关道路运输车辆监管平台实时联网的接口。

1、基本要求

车辆的行驶记录仪应与控制发动机的电子控制单元(ECU)绑定,并能远程接入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具备动态数据上传和接收功能,并对监控系统发出的指令进行响应,通过绑定的车辆电子控制单元实现对车辆报警提示、定速、定时、定线等管理功能。

当行驶记录仪与车辆电子控制单元断开连接或出现非正常连接,车辆应自动报警提示并限扭,熄火后不能再次启动。

选用车型需为货箱密闭,篷布全覆盖,且符合《公告》要求的自卸式车辆。

使用过程中需严格遵守“控制重量、控制高度、控制密闭、控制速度、控制线路”的标准和要求。

车辆应符合环保检验合格标准。

2、基本参数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基本参数

名称

参数

比功率≥

10.0kW/t

发动机排量≥

11000ml

车架宽度≥

860mm

货箱内部尺寸限值长≤

5600mm

货箱内部尺寸限值宽≤

2350mm

货箱内部尺寸限值高≤

1500mm

3、外观

车辆颜色统一为绿色,货箱两侧按城管部门要求统一喷涂()色“XXXX”字样宣传标语。

4、整车

4.1车辆

应采用符合国家《公告》的全密闭四轴环保智能型自卸货车。

4.2结构、安全性能、技术参数

应符合GB7258、GB1589的规定,应与《公告》数据一致,不得改装。

底盘附件排气筒、油箱、空滤器底壳、储气筒、尿素罐(箱)等应采用金属材质,且最小离地间隙应不小于500mm。

底盘车架上表面离地高度应不大于1150mm,且后悬架系统应采用V型作用杆或V型布置作用杆结构。

车辆不得装备或加装改变原厂制动系统气路结构的气压式淋水装置。

5、发动机

应符合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要求。

柴油发动机应采用共轨式电控燃油喷射技术,尿素喷射系统应采用气驱技术;发动机排气管不得指向车身右侧及地面;发动机应内置电子控制单元(ECU),并能够响应长春市监管平台各项指令。

6、车箱

车辆应使用带全密闭顶盖的U型车箱,不应采用外表面易残留建筑垃圾的外露加强筋结构,内表面平顺光滑,不能残留建筑垃圾。

车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无影响货物装卸的构件,并保证装运作业时不发生永久性变形。

车箱底板与后门板应采用高强耐磨钢板,屈服强度不低于1200MPa,其他部位应采用高强度钢板,抗拉强度不低于700MPa。

车箱尾门应配备密封开关锁紧装置,关闭到位后,不得出现缝隙,确保运输泥浆、砂石等流散物体时污水不外溢。

车箱后箱板与箱体间应有密封措施,且密封性能良好,在车辆水平静止状态下,向车箱内注水至深100mm,静置10min,检测漏水量,漏水量不得大于0.5L/min。

车箱外观结构及尺寸出厂定型,应符合《公告》的规定。

7、全密闭顶盖

出厂时安装的自动密封和开启装置,启闭方式为前后推拉式,与车箱形成密封空间,采用柔性篷布材料密封覆盖。

篷布完全闭合时,与左右两边侧壁的最大间隙不得大于25mm,与前壁及后栏板的最大间隙不得大于10mm,表面不得出现孔洞。

密闭装置的长度不得超过原车箱长度,密闭装置高度不应超出原车箱460mm。

如图1所示:

图1 

密闭装置应安装可靠,密封良好,当车辆前行、转弯、紧急制动或行经颠簸路面时,篷布不应窜动,且不得抛洒建筑垃圾。

密闭装置的开启和关闭应通过手动开关和遥控控制,密闭装置的控制器安装在驾驶员侧、副车架前部,应有防水保护措施;密闭装置打开时间不大于35s,闭合时间不大于35s,应运行平稳,无冲击、卡滞现象;在环境温度-30℃~+70℃、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时)条件下,正常工作。

密闭顶盖全收拢时,必须退出货箱内径区域,不得影响机械装卸操作。

车辆行驶过程中,货箱顶盖应保持闭合牢固,不应出现异响、剧烈振动、摆动或自行开启现象,不得滴洒泼漏。

8、自卸装置

应采用前举后卸方式,车箱进行举升调整和检修作业时,有防止车箱自降的安全装置。

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车辆在行驶过程不会出现货箱自动举升现象,完全举升后货箱不应有水平滑移现象。

车辆倒退和货箱举升时应设置符合GB/T21155的音响报警装置。

9、安全装置

9.1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

应符合GB7258的规定。

在设计和制造上保证驾驶人不能关闭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

9.2防护装置

整车侧、后防护装置满足GB11567-2017的规定。

9.3限速装置

应符合GB/T24545的规定。

调定的最高车速≤80km/h。

车辆运行中顶盖未闭合到位,车辆只能在限速20km/h以下行驶并在仪表台通过声音及警示标志灯对驾驶员予以提醒。

三、智能化功能及技术要求

1、车载智能管控系统

车载智能管控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车载定位、自检、司机身份验证、电子地图、视频监控、货箱监测、举升作业管控、报警、无线传输。

2、车载定位功能

车辆采用北斗兼容车载终端,车载终端需列入交通运输部《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的车载终端的公告》,能接入长春市渣土车智能监管平台,与平台无缝对接。

车载终端应实时对车辆进行精确定位、传送定位坐标、车速、方向、车辆状态信息、收发平台指令信息。

车载终端自动检测到北斗信号被屏蔽时,应进行报警语音提示,车载终端自动启动“锁车”或“限速”管制。

3、自检功能

启动车辆时,车载终端应进行自检,北斗信号、无线网络信号、货箱检测设备、内屏、外屏、司机身份验证部件正常则自检通过。

自检状态异常时应有对应的语音提示,并限制车辆速度为20km/h,可根据业务规则灵活配置。

4、司机身份验证功能

车载终端自检通过后,应进行驾驶员身份验证,只有通过验证后方可启动车辆。

其中,司机身份验证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如:

司机身份识别卡、指纹仪或人脸识别等方式。

5、电子地图功能

车载终端内屏上应内置正版导航地图,并在电子地图上显示平台下发的各类电子围栏、车辆基本信息、车箱密闭、举升、空重信息、核准证信息、报警信息,支持文字、语音提示。

6、禁行监控功能

车辆进入禁行路段,车载终端应自动报警提示,且自动进入限速模式,限制车辆速度为20km/h,行驶到正常路段限速自动解除,并向平台报送闯禁信息。

7、货箱状态监控功能

7.1货箱空重状态检测

车载终端应能自动识别货箱空载和重载状态,并向平台上报货箱空重状态。

7.2货箱密闭状态检测

车载终端应能自动识别货箱关箱和开箱状态,并向平台上报货箱密闭状态。

需采用摄像头视频识别与顶盖传感器辅助识别的配合方案。

7.3货箱举升状态检测

车载终端应能自动识别货箱举升和平放状态,并向平台上报货箱举升状态。

支持通过举升检测模块内置的角度传感器来实现对举升状态的精准识别,并支持输出车箱举升角度值。

7.4举升作业管制功能

车载终端应支持自动判断车辆位置信息,当检测到车辆重载状态且处于工地、消纳场外时,能自动限制车辆举升作业。

8、远程视频监控功能

8.1货箱视频监控

车载终端应能实时监控货箱画面,货箱顶部监控摄像头防护等级应满足IP67,应具备红外夜视功能,在没有任何外界光源的自然环境中可以清晰地显示货箱中货物内容,图像清晰度应达到1080P。

8.2多路视频扩展

应支持可拓展驾驶室内、前方、右方(盲区)和后方(倒车)4个摄像头。

其中右方(盲区)和后方(倒车)摄像头防护等级应满足IP67,图像清晰度达到D1级别。

8.3远程视频监控

监管平台下发任一通道的远程视频实时预览指令后,可查看该通道的实时视频画面。

监管平台下发特定时间段任一通道的历史视频回放指令后,可查看该通道的历史视频。

回放图像画面信息不应有明显的缺损,不应出现画面卡顿,丢帧的现象,物体移动时图像边缘不应有明显的锯齿状、拖尾、马赛克和断裂现象。

9、路线监控功能

9.1路线模式

设定线路模式后,车辆只能在指定的路线运输,车速≤60km/h,车辆离开线路后,应向监管平台上报偏离路线报警,且自动限速20km/h。

9.2禁区模式

应支持禁区模式,车辆进入禁区后自动限速20km/h,并向监管平台报送闯禁信息。

10、车辆管制功能

10.1锁车管制

车辆被锁后无法再次启动车辆。

应支持车载终端报警产生的锁车指令和监管平台下发的锁车指令。

10.2限速管制

应能实现限制车辆速度不超过某个特定值的管制。

应支持车载终端报警产生的限速指令和监管平台下发的限速指令。

10.3限举管制

应限制货箱无法举升的管制。

应支持车载终端报警产生的限举指令和平台下发的限举指令。

11、驾驶状态检测功能

11.1疲劳驾驶报警

车载终端应能检测驾驶员开车过程中打瞌睡的生理疲劳驾驶,并作出声音告警,自动限制车辆速度至20km/h,应向智能系统上报疲劳驾驶报警。

11.2抽烟驾驶报警

车载终端应能检测驾驶员开车过程中抽烟的抽烟驾驶行为,并作出声音告警,自动限制车辆速度至20km/h,应向平台上报抽烟驾驶报警。

11.3打电话驾驶报警

车载终端应能检测驾驶员开车过程中打电话的打电话驾驶行为,并作出声音告警,自动限制车辆速度至20km/h,应向平台上报打电话驾驶报警。

11.4分心驾驶报警

车载终端应能检测驾驶员开车过程中眼睛注意力长时间偏离前方的分心驾驶行为,并作出声音告警,自动限制车辆速度至20km/h,应向平台上报分心驾驶报警。

12、接收数据功能

12.1电子围栏数据

应能接收并执行智能系统下发的工地、消纳场、路线、停车场、限速圈等电子围栏数据并保存至车载终端本地;如发生超出电子围栏的行为后能上报智能系统、进行报警,并执行各类围栏设定的监管规则,如:

锁车、限速等。

12.2核准证数据

接收智能系统下发的核准证数据(开工日期段、开工时间段、工地名称、消纳场名称、路线描述、车辆相关信息),并保存在车载终端本地,对核准数据进行自动识别判断,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上传报警数据。

12.3提示数据

应能接收车载智能系统下发的文字提示数据等。

13、接收指令功能要求

13.1智能系统指令优先级最高。

应能接收智能系统指令并执行,且智能系统指令必须优先级高于车载终端本地指令,如车载终端本地计算后,执行“解除限制举升”,但监控平台下发的是“限制举升”,则优先执行智能系统下发的指令。

13.2智能系统下发的指令内容包括:

限制车速、解除限制车速、锁车、解除锁车、限制举升、解除限制举升、远程抓拍图片等指令。

14、上报数据功能要求

14.1基本信息上报功能

智能系统每隔15秒(时间可配置)自动获取车辆位置信息、车辆方向、车辆速度、车辆货箱状态、违规状态等信息上报至平台。

14.2事件上报功能

车辆发生违规行为等事件时,车载终端必须实时上报事件信息到智能系统,每一次事件在没有变化或恢复之前只能上报一次,不得连续多次上报,事件类型具体见协议规范。

15、报警视频联动功能要求

15.1报警图片抓拍联动

在指定报警产生时应能自动抓拍对应通道照片,并上传到平台。

15.2报警视频联动

在指定报警产生时应能向平台上传报警前后视频片段,可支持视频时间长度灵活设置。

16、违章报警和管制功能要求

16.1重车未密闭报警

重载状态下货箱未密闭,应能产生重车未密闭报警语音提示,并向平台上报重车未密闭报警。

16.2重车偏离线路报警

重载状态下车辆驶离规定线路,应能产生重车偏离线路报警语音提示,并向平台上报重车偏离线路报警。

16.3违规倾倒报警

当货箱不在核准证对应工地或消纳场内由重载变为空载,应能产生违规倾倒报警语音提示,并向平台上报违规倾倒报警。

16.4非法举斗报警

当货箱在限制举升管控状态下,货箱状态由平放变为举升,应能产生非法举斗报警语音提示,并向平台上报非法举斗报警。

16.5偷运报警

当核准证无效时,货箱状态由空载变为重载,车辆行驶后应能产生偷运报警语音提示,并向平台上报偷运报警。

17、报警管制联动配置功能要求

17.1报警管制灵活配置

应支持对指定报警设置锁车、限速和限举三种管制方式的一种或多种配置,当该报警产生后自动执行已经配置的一种或多种管制。

17.2远程报警管制配置

应支持通过平台参数设置方式实现车载智能终端报警与管制配置参数设置。

18、显示与报警功能要求

18.1显示内屏

信息内屏安装在驾驶台上,屏幕向内,显示屏不小于7寸,必须提供触摸交互操作、信息展示功能,在同一个界面显示地图、车辆实时位置、工地、消纳场、路线、禁区等各类电子围栏、证件信息、速度、货箱状态、违规信息、监控平台公告、报警提示等信息功能,支持报警信息、公告信息等消息自动弹框显示并自动消隐,无需手动切换查看,内屏操作系统采用安卓系统,并支持升级开发。

18.2显示外屏

屏幕向外,用于执法、管理等人员执法查看证件及车辆信息,要求显示清晰,采用LED发光器件,所显示文字内容在白天和黑夜15米距离外能够清晰识别,屏幕应能显示证件有效、证件无效、越界行驶、车辆实时速度、监控平台下发的信息等文字内容。

显示屏符合:

外廓长35cm±2cm、宽13±2cm、高3cm±1cm的尺寸要求,有效使用面积不小于80%。

外屏应支持按照白天/夜晚,自动切换亮度。

18.3声音报警功能

应能通过语音实时播放报警信息,包括智能终端自检提示、身份验证提示、与监控平台连接提示、车辆违规报警、车辆事件报警提示等。

19、其他要求

19.1支持二次开发

车载智能终端中的硬件及内嵌操作系统必须支持二次升级开发。

19.2反货箱状态作弊

货箱状态检测模块要具备防作弊功能,不得采用易作弊的物理接触式或磁电传感装置,在磁铁等常见工具干扰下,应能准确识别货箱空重、密闭和举升状态,并且能识别指定作弊行为。

19.3反货箱摄像头作弊

车载智能终端应能识别货箱设备头被遮挡、泥点污染和摄像头角度被人为调整致使无法监控货箱画面,识别后应能主动报警。

19.4反定位信号屏蔽

应支持北斗定位防屏蔽功能,检测北斗定位信号屏蔽后,自动执行限速20KM/H。

19.5车厂或车载终端厂家不得留有技术后门协助运输企业或司机逃避监管。

19.6车载智能设备

应高度集成化、智能化,便于安装维护,操作便捷,能适用渣土运输恶劣工况,连接线束、接口要做好防水、防火、防震等处理。

四、标识、标志

驾驶室侧门应喷涂企业简称、车辆编号、栏板高度和核定总质量。

车身按GB7258的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和安装尾部标志板。

车辆驾驶室顶部安装配备专用反光标志牌(颜色为黄底黑字,具体样式参见图2)。

图2 

车辆货箱尾板应平整,车辆货箱尾板应平整,车箱后箱板应使用反光材料喷涂牌号,大小为车牌字号的2.5倍,采用白色黑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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