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专题复习讲义经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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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专题复习讲义经济法

经济法

 

1.反不正当竞争法

  

(1)调整对象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混淆行为: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②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③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⑤低价倾销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销售鲜活商品;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季节性降价;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⑥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⑦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拍卖法

  

(1)概述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

  (3)拍卖当事人

  ①拍卖人。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拍卖师。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③竞买人。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一,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二,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四,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④买受人。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一,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第二,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

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三,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4)拍卖规则

  瑕疵告知义务、底价规则、价高者得规则。

  3招、投标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适用对象

  ①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

  ③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参照消费者保护法执行。

  

(2)消费者权利

  ①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③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④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⑤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⑥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⑦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⑧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⑨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3)经营者的义务

  ①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③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⑤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⑦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⑨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⑩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4)消费者协会职能

  ①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③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⑤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⑥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⑦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5)争议的解决

  ①争议解决的方式:

  第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第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第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第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第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第一,消费者在购买、使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四,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五,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产品质量法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①作为的义务:

  第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第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第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②不作为的义务:

  第一,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二,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①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③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④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⑥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⑦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6税法

  

(1)概述

  ①税收的基本特征:

法定性、强制性、无偿性。

  ②税法体系。

  商品税法:

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

  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农业税法。

  财产税法:

资源税法、房产税法、土地税法、契税法、车船税法。

  行为税法:

印花税法、筵席税法、屠宰税法。

  

(2)增值税法

  ①税率:

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零税率(0%)。

  ②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消费税法

  征税对象: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4)营业税法

  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3%;

  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5%;

  金融保险业,5%;

  娱乐业,20%(台球、保龄球税率为5%)。

  (5)企业所得税法

  法定税率为33%。

  (6)个人所得税法

  ①税率:

  得,5%―45%;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5%―35%;

  劳务报酬(包括稿酬)所得,20%―4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20%。

  税收减免: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7劳动法

  

(1)概述

  ①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②劳动者就业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末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①劳动合同的效力。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②劳动合同的内容及形式。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③可备条款。

  第一,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三,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④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四,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劳动基准法

  休息休假。

  第一,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二,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五,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七,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②工资。

  第一,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二,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三,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劳动生产率;

  就业状况;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六,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③劳动安全卫生。

  第一,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三,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四,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五,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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