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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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修改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1.0.5施工高程系统,必须与规划设计阶段的高程系统相一致,并应根据需要就近与国家水准点进行联测,其联测精度不宜低于本工程首级高程控制的要求。

1.0.8施工测量人员应遵守下列准则。

(3)对所有观测记录手簿,必须保持完整,不得任意撕页,记录中间也不得无故留下空页。

(4)施工测量成果资料(包括观测记簿、放样单、放样记载手簿),图表(包括地形图、竣工断面图、控制网计算资料)应统一编号,妥善保管,分类归档。

(5)现场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注意人身和仪器的安全,禁止冒险作业。

1安全与卫生

1.1安全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

第一篇

1.1.9对于伤亡事故,职业病的调查和处理,必须认真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发生

事故后,应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认真的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

事故发生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上报有

关部门。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

第二篇

1.0.1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工作(特殊规定者除外)。

1.0.4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1.0.5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专人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路杆。

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1.0.15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

在装药、联线开始前,无关人员一律退出作业区。

在点燃开始前,除炮工外其他人员一律退到安全地点隐蔽。

爆破后,须经炮工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

对暗挖石方爆破尚须经过通风,恢复照明、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他工作。

1.0.16施工照明及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7.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9.电源线路不能破损、裸露线芯、接触潮湿地面,以及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

10.严禁将电源线芯弯成裸钩挂在电源线路或电源开关上通电使用。

12.保险丝不得超过荷载容量的规定,更不得以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使用。

13.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的部分,如必要保留时,则应切断电源,线头包以绝缘,固定于距地面2.5m以上的适当处。

14.临时建筑物的照明线路,应固定在绝缘子上,且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cm,穿过墙壁时,应套绝缘管。

1.0.18拆除工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进行大型拆除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一般拆除工作,也必须有专人指挥,以免发生事故。

2.1.2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1.4高处作业下面或附近有煤气、烟尘及其它有害气体必须采取排除或隔离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2.1.6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

2.1.8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2-1的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表2-1

带电体电压(kv)

项目

10级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330

工器具、安装构件、接地线等与带电体的距离(m)

2.0

3.5

3.5

4.0

5.0

5.0

6.0

工作人员的活动范

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

1.7

2.0

2.2

2.5

3.0

4.0

5.0

整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的距离(m)

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塔高)

2.1.15高处作业人员使用电梯、吊栏、升降机等设备垂直上下时,必须装有灵敏、可靠的控制器、限位器等安全装置。

3.1.4机械的转动带、开式齿轮、电锯、砂轮、接近于行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必须安设防护装置。

3.2.8机械如在高压线下进行工作或通过时,其最高点与高压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2-5的规定。

表2-5

线路电压

1kv以下

1~20kv

35~110kv

154kv

22kv

330kv

机械最高点与线路间的垂直距离(m)

1.5

2

4

5

6

7

6.2.2施工现场各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之间和其它区域不得小于25m,距生活区不小于15m。

2.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修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20m。

3.易燃废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30m。

防火间距中,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质。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

第五篇

1.0.6爆破器材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内,不得任意存放。

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2.1.2仓库和药堆与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距离,规定如下:

1.有土提和无土提的地面库房或药堆的安全距离按表5-1确定。

表5-1

距离存药量

(m)(t)

库房类别

150~200

100~150

50~100

30~50

20~30

10~20

5~10

2~5

<2

无土提库、药堆

1000

900

750

600

400

350

250

200

150

有土提库

800

700

600

500

350

300

250

170

130

2.隧道式峒库至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距离按表5-2。

表5-2

距离存药量

(m)(t)

与洞口轴线交角α

50~100

30~50

20~30

10~20

5~10

2~5

<2

0°至两侧70°

1500

1250

1100

1000

850

750

700

两侧70°~90°

600

500

450

400

350

300

250

两侧90°~180°

300

250

200

150

120

100

100

3.由于保护对象不同,因此在使用当中对表5-1、5-2的数值应加以修正,(保护系数)见表5-3。

表5-3

序号

保护对象

保护系数

1

村庄边缘、住宅边缘、乡镇企业围墙区域、变电站围墙

1.0

2

地县级以下乡镇、通航汽轮的河流航道、铁路支线

0.7~0.8

3

总人数≤50人的零散住户边缘

0.7~0.8

4

国家铁路线、省级及以上公路

0.9~1.0

5

高压送电线路500kv

220kv

110kv

35kv

2.5~3.0

1.5~2.0

0.9~1.0

0.8~0.9

6

人口≤10万人的城镇规划边缘、工厂企业的围墙、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铁路车站

2.5~3.0

7

人口>10万人的城镇规划边缘

5.0~6.0

注:

上述各项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

当地形条件有利时可适当减少,反之应增加。

2.2.1爆破器材库的贮存量规定如下:

1.地面库单一库房允许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表5-6的规定;

2.地面总库的容量:

炸药不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超过一年生产用量。

地面分库的总容量:

炸药不超过3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超过半年生产用量。

2.2.2库区布局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位置必须选择在远离被保护对象较安全的地方。

其外部安全距离和库房彼此间的距离应符合本篇的有关规定;

2.避免设在有山洪或地下水危害的地方,并充分利用山上等自然屏障;

表5-6

爆破器材名称

允许最大贮量(t)

硝化甘油炸药

40(净重)

梯恩梯

120(净重)

硝铵炸药:

如2#岩石水胶炸药

200(净重)

导爆索

120(皮重)

导火索

不限

雷管、继爆管、导爆管起爆系列

120(净重)

硝酸铵、硝酸钠

400(净重)

3.周围应设围墙,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0m,防止人员自由出入。

围墙至最近库房墙角的距离应不小于25m;

4.库区值班室应设在围墙外测,距离一般不应小于25m,食堂、宿舍距危险品库房应不小200m。

3.2.2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爆破器材;

2.车厢船底应加软垫。

1.2卫生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

第二篇

4.1.1施工现场、车间卫生设施、卫生标准等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饮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1.8为防止污染地下水源,有害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渗井或河道。

含汞、砷、六价铬、铅、苯、锰、氰化物及其它毒性大的可溶性工业废渣,必须采取净化措施,严禁污染。

4.1.10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生产性粉尘和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表2-6、表2-7和表2-8的规定。

4.3.1施工单位对接触粉尘、毒物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接触粉尘、毒物浓度比较高的工人,应每隔6~12个月检查一次,如粉尘、毒物浓度已经经常低于国家标准时,可每隔12~24个月检查一次。

表2-6噪声标准

每个工作日

接触噪声时间

(h)

新建、扩建、改建

企业允许噪声

〔db(A)〕

现有企业暂时达不到

标准,允许噪声

〔db(A)〕

8

4

2

1

85

88

91

94

90

93

96

99

最高不得超过115

表2-7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编号

粉尘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mg/m3)

1

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石英、石英岩等)

2

2

石棉粉尘(含10%以上石棉)

2

3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滑石粉尘

4

4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水泥粉尘

6

5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

10

6

铝、氧化铝、铝合金粉尘

4

7

玻璃棉和矿渣棉粉尘

5

8

其它粉尘

10

表2-8常见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编号

有毒物质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mg/m3)

编号

有毒物质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mg/m3)

1

一氧化碳

30

20

臭氧

0.3

2

乙醚

500

21

氧化锌

5

3

二甲苯

100

22

铅烟

0.03

4

二氧化硫

15

23

铅尘

0.05

5

二氧化碳(皮)

10

24

四乙基铅(皮)

0.005

6

丁二烯

100

25

硫化铅

0.5

7

丁醛

10

26

黄磷

0.03

8

五氯酸及其钠盐

0.3

27

酚(皮)

5

9

丙酮

400

28

硫化氢

10

10

丙烯醇(皮)

2

29

氯化氢及盐酸

15

11

甲苯

100

30

溴化烷(皮)

1

12

甲醛

3

31

溶剂汽油

350

13

光气

0.5

32

滴滴涕

0.3

14

金属汞

0.01

33

甲醇

50

15

有机汞化合物

0.005

34

氰化氢及氰氢酸盐

0.3

16

松节油

300

35

三氧化铬、铬酸盐重铬酸盐

0.05

17

环氧乙烷

5

36

敌敌畏(皮)

0.3

18

苯(皮)

40

37

性碱

0.5

19

30

38

苯胺、甲苯胺、二甲苯胺(皮)

0.5

注:

有(皮)标记者为除呼吸道吸收外,尚易经皮肤吸取的有毒物质。

 

2土石方工程

2.1开挖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1.0.8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2.1.2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3.2.6钻孔爆破施工中,对建筑物或防护目标的安全有要求时,应进行爆破监测。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DJ212—83

4.2.1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

同时应做好危石清理,坡面加固,马道开挖及排水等工作。

4.2.4进洞前,须对洞脸岩体进行鉴定,确认稳定或采取措施后,方可开挖洞口。

4.4.2竖井采用自上而下全断面开挖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锁好井口,确保井口稳定,防止井台上杂物坠入井内;

四、涌水和淋水地段,应有防水和排水措施;

五、Ⅳ、Ⅴ围岩地段,应及时支护。

4.5.5特大断面洞室(或大断面隧洞),采用先拱后墙法施工时,拱脚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拱脚线的最低点至下部开挖面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二、拱脚及相邻处的边墙开挖,应有专门措施。

5.3.2进行爆破时,人员应撤至受飞石、有害气体和爆破冲击波的影响范围之外,且无落石威胁的安全地点。

单向开挖隧洞,安全地点至爆破工作面的距离,应不少于200m。

5.3.4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30m放炮时,双方人员均须撤离工作面;相距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开挖贯通。

竖井或斜井单向自下而上开挖,距贯通面5m时,应自上而下贯通。

5.3.7采用电力引爆方法,装炮时距工作面30m以内,应断开电流,可在30m以外用投光灯照明。

2.2锚固与支护

《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SL46—94

2.0.8预应力锚束永久性防护涂层材料必须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1)对预应力钢材具有防腐蚀作用;

(2)与预应力钢材具有牢固的粘结性,且无有害反应;

(3)能与预应力钢材同步变形,在高应力状态下不脱壳、不脆裂;

(4)具有较好的化学稳定性,在强碱条件下不降低其耐久性。

6.1.3锚束安放后,应及时进行张拉和作永久防护。

8.3.2张拉操作人员未经考核不得上岗;张拉时必须按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严禁违章操作。

《水利水电地下工程锚喷支护施工技术规范》SDJ57—85

5.1.12竖井中的锚喷支护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溜筒运送喷混凝土的干混合料时,井口溜筒喇叭口周围必须封闭严密。

二、喷射机置于地面时,竖井内输料钢管宜用法兰联结,悬吊应垂直牢固。

三、采取措施防止机具、配件和锚杆等物件掉落伤人。

四、操作平台应设置栏杆,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

可升降的操作平台必须符合现行《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砌石工程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6.4.5干砌石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2、砌石应垫稳填实,与周边砌石靠紧,严禁架空;

3、严禁出现通缝、叠砌和浮塞;不得在外露面用块石砌筑,而中间以小石填心;不得在砌筑层面以小块石、片石找平;堤顶应以大石块或混凝土预制块压顶;

4、承受大风浪冲击的堤段,宜用粗料石丁扣砌筑。

 

《泵站施工规范》SL234—1999

6.5.3浆砌石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筑前应将石料刷洗干净,并保持湿润。

砌体石块间应用胶结材料粘结、填实。

2护坡、护底和翼墙内部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灌填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并认真捣实,再用碎石块嵌实。

不得采用先填碎石块,后塞砂浆的方法。

《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SL172—96

7.6.3拱石砌筑,必须两端对称进行。

各排拱石互相交错,错缝距离不小于10cm。

当拱跨在5m以下,一般可采用块石砌拱,用砌缝宽度调整拱度,要求下缝宽不得超过1cm,水泥砂浆强度不低于M7.5号。

拱跨在10m以下,可按拱的全宽和全厚,自拱脚同时对称连续地向拱顶砌筑。

拱跨在10m以上时,应作施工设计,明确拱圈加荷次序,并按此次序施工。

10.2.7连拱坝砌筑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拱筒与支墩用混凝土连接时,接触面按工作缝处理。

(2)诸拱筒砌筑应均衡上升。

当不能均衡上升时,相邻两拱筒的允许高差必须按支墩稳定要求核算。

(3)倾斜拱筒采用斜向砌筑时,宜先在基岩上浇筑具有倾斜面(与拱筒倾斜面垂直)的混凝土拱座,再在其上砌石,石块的砌筑面应保持与斜拱的倾斜面垂直。

10.2.8坝面倒悬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异形石水平砌筑时,应按不同倒悬度逐块加工、编号,对号砌筑。

(2)采用倒阶梯砌筑时,每层挑出方向的宽度不得超过该石块宽度的1/5。

(3)粗料石垂直倒悬面砌筑时,应及时砌筑腹石或浇筑混凝土。

 

《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试行)SD120—84

2.1.5砌坝石料必须质地坚硬、新鲜,不得有剥落层或裂纹。

3.4.2胶结材料的配合比,必须满足设计强度及施工和易性的要求。

为确保胶结材料的质量,其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4.2.11在胶结料初凝前,允许一次连续砌筑两层石块,应严格执行上下错缝、铺浆及填浆饱满密实的规定,防止铺浆遗漏或插捣不严。

6.1.2当最低气温在0℃~5℃时,砌筑作业应注意表面保护;最低气温在0℃以下时,应停止砌筑。

6.3.2无防雨棚的仓面,在施工中遇大雨、暴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妥善保护表面。

雨后应先排除积水,并及时处理受雨后冲刷的部位,如表层混凝土或砂浆尚未初凝,应加铺水泥砂浆继续浇筑或砌筑,否则应按工作缝处理。

4混凝土工作

4.1模板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2.3.2重要结构物的模板,承重模板,移动式、滑动式、工具式及永久性的模板,均须进行模板设计,并提出对材料、制作、安装、使用及拆除工艺的具体要求。

2.3.7除悬臂模板外,竖向模板与内倾模板都必须设置内部撑杆或外部拉杆,以保证模板的稳定性。

2.6.1拆除模板的期限,应遵守下列规定:

(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应在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后(按混凝土设计标号的百分率计),才能拆除。

1)悬臂板、梁

跨度≤2m70%;

跨度>2m100%。

2)其他梁、板、拱

跨度≤2m50%;

跨度2~8m70%;

跨度>8m100%。

3)经计算及试验复核,混凝土结构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他实际荷载时,可提前拆模。

 

《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92

4.5.8牵引系统的设计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地锚、岩石锚杆和锁定装置的设计承载能力,应为总牵引力的3~5倍;

(2)牵引钢丝绳的承载能力为总牵引力的5~8倍。

5.4.6陡坡上的滑模施工,应有保证安全的措施。

牵引机具为卷扬机钢丝绳时,地锚要安全可靠。

牵引机具为液压千斤顶时,应对千斤顶的配套拉杆作整根试验检查,并应设保证安全的钢丝绳、卡钳、倒链等保险措施。

 

4.2钢筋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3.1.3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

使用前,仍应作拉力、冷弯试验。

需要焊接的钢筋尚应作好焊接工艺试验。

钢号不明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应用。

3.1.6水工结构的非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应采用冷拉钢筋。

3.4.1钢筋的安装位置、间距、保护层及各部分钢筋的大小尺寸,均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

4.3浇筑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4.1.5运至工地的水泥,应有制造厂的品质试验报告;试验室必须进行复验,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分析。

4.1.15未经处理的工业污水和沼泽水,不得用以拌制和养护混凝土。

4.2.2为确保混凝土的质量,工程所用混凝土的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4.3.1拌制混凝土时,必须严格遵守试验室签发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4.5.2岩基上的杂物、泥土及松动岩石均应清除。

4.5.8浇入仓内的混凝土应随浇随平仓,不得堆积。

仓内若有粗骨料堆叠时,应均匀地分布于砂浆较多处,但不得用水泥砂浆覆盖,以免造成内部峰窝。

4.5.9浇筑混凝土时,严禁在仓内加水。

如发现混凝土和易性较差时,必须采取加强振捣等措施,以保证混凝土质量。

4.5.10不合格的混凝土严禁入仓;已入仓的不合格的混凝土必须清除。

4.5.11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如因故中止且超过允许间歇时间,则应按工作缝处理,若能重塑者,仍可继续浇筑混凝土。

4.5.12混凝土工作缝的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已浇好的混凝土,在强度尚未达到25kgf/cm2前,不得进行上一层混凝土浇筑的准备工作。

4.5.13混凝土浇筑期间,如表面泌水较多,应及时研究减少泌水的措施。

仓内的泌水必须及时排除。

严禁在模板下开孔赶水,带走灰浆。

4.4温度控制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5.1.5施工中严格地进行温度控制,是防止混凝土裂缝的主要措施。

混凝土的浇筑温度和最高温升均应满足设计要求,否则不宜浇筑混凝土。

如施工单位有专门论证,并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才能变更浇筑块的浇筑温度。

5.2.5在高温季节施工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以减少混凝土的温度回升;

1)缩短混凝土的运输时间,加快混凝土的入仓覆盖速度,缩短混凝土的曝晒时间;

2)混凝土的运输工具应有隔热遮阳措施;

3)宜采用喷水雾等方法,以降低仓面周围的气温;

4)混凝土浇筑应尽量安排在早晚和夜间进行;

5)当浇筑块尺寸较大时,可采用台阶式浇筑法,浇筑块高度应小于1.5m。

5.2.14气温骤降频繁季节,基础混凝土、不游坝面及其它重要部位,应按《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试行)SDJ21—78第166条要求进行早期表面保护。

5.2.16模板拆除时间应根据混凝土已达到的强度及混凝土的内外温差而定,但应避免在夜间或气温骤降期间拆模。

在气温较低季节,当预计拆模后混凝土表面温降可能超过6~9℃时,应推迟拆模时间;如必须拆模时,应在拆模后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6.0.2低温季节施工时,必须有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可靠的措施,以保证混凝土满足设计规定的强度、抗冻、抗裂等各项指标的要求。

 

7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7.1质量检查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

4.3.3中间产品与原材料质量检验。

施工单位应按《评定标准》有关技术标准对中间产品与水泥、钢材等原材料质量进行全面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4.3.4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

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4.3.5单元工程质量检验。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施工记录,并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建设(监理)单位根据自己抽检的资料,核定单元工程质量等级。

发现不合格单元工程,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单元工程施工。

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要记录备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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