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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监理合同书已改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公司(简称“委托人”)

监理人:

公司(简称“监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项目监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协议条款

1、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规模:

总用地面积约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

1.4工程用途:

1.5项目监理总工期:

自年月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毕止,约个月

2、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在本合同各部分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3、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3.1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及本合同;

3.2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规范、规程;

3.3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文件;

4、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5、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6、本合同一式五份,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委托人二份,监理人一份。

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合同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本合同中的“工程”是指。

1.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4“监理单位”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本合同中的“监理单位”是指监理有限公司派驻到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监理人员。

即总监:

;总监代表:

;监理工程师:

1.5“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1.6“工程建设监理”分为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3、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2、监理人义务

2.1向委托人报送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2.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间,应当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

帮助委托人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者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委托人,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2.4在本合同期内或者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2.5协助委托人搞好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向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和取得有关工程的许可证件等,为监理工作提供合法条件。

3、委托人义务

3.1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向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和取得有关工程的许可证件等,为监理工作提供合法条件。

3.2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向监理人提供委托人与承建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副本)以及分包合同和订货合同。

3.3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且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3.4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3.5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职能分工的书面文件,并及时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

3.6应当为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

3.6.1与本工程合作的施工单位名录。

3.6.2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3.7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施。

3.8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当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4、监理人权利

4.1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人以下监理权利:

4.1.1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4.1.2有关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的建议权;

4.1.3对于涉及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提出建议,并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者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4.1.4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并且及时通知承建商,同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者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4.1.5对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4.1.6监理人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果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4.1.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或者更换;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或者返工。

承建商取得监理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4.1.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者延误原因的说明和建议权;

4.1.9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人有权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4.2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以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条款提出变更建议。

4.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者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人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第三方发行争议时,监理人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5、委托人权利

5.1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5.2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5.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5.4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5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6、监理人责任

6.1监理人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和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该工程进行监理。

6.2监理人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事先报委托人认可,服务期间未经委托人允许,不得任意更换,不允许冒名顶替,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6.3监理人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自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完竣工备案止。

6.4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对的直接指示、违法行为或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行为对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当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5监理人对委托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6.6监理人应当协助委托人搞好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向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和取得有关工程的许可证件等。

6.7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直接费用支出。

6.8监理人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人及人员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6.9、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称职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及时更换。

6.10监理人应对工程质量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负责,如工程使用期间发生结构质量问题,则监理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6.11监理人须每月25日就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进度等向委托人提交一份完整的监理月报。

若施工现场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等没有及时发现,并被书面提报,由此而造成的工程事故或损失,监理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6.12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组织设计中重大失误未及时发现而造成的工程事故,监理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6.13监理人必须按国家规定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否则,委托人有权拒付余款,并追究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6.14监理人必须于签订合同三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万元,若监理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若监理人按约履行,则在结算时一并退还。

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6.15监理人必须于签订合同三日内按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竣工阶段三个阶段向委托人提交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表,配备表应满足省政府相关部门竣工备案要求并作为合同附件(详合同附件2),委托人工程部每月根据现场监理人员到岗情况签字认可月平均人数。

若现场到岗监理人员少于本合同中规定最低人数,按500元/天处罚,在结算中扣除。

7、委托人责任

7.1委托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7.2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直接费用支出。

8、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8.1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8.2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工程质保期满付清质保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8.3由于委托人或者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者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者持续时间,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导致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以便委托人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8.4当事人一方要求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当在56天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或者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8.5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9、监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见合同专用条款

10、其它

10.1应委托人要求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复试费用,应当由委托人负责。

10.2监理人如果必须加聘专家咨询或者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或者因委托人需要,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0.3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将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见合同专用条款。

10.4未经过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委托人或者监理人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0.5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监理人及职员不应当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任何活动。

10.6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监理人及委托人均不承担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各自承担。

11、争议的解决

因为违反或者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监理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可以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合同专用条款

1、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1.1建设部及市有关监理工作的法规文件;

1.2国家及市政府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文件;

1.3本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及附件;

1.4本工程施工合同及设计文件。

2、工程监理范围:

土建、装饰装修(含样板房)、水电安装、空调设备安装调试、电梯、市政配套工程、消防工程、人防工程、幕墙施工、室外管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精装修等整个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

3、监理服务工作内容

3.1施工准备阶段

3.1.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配合承建商选择及优化方案;

3.1.2配合委托人审定承建商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提出专业意见;

3.1.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协助委托人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委托人如期提交施工现场,检查并督促落实第三方开工准备工作,使工程能如期开工并能连续的施工;

3.1.4根据审定的施工总平面图,督导承建商按文明施工现场的要求设置临建、管线、标牌和安全围护设施;

3.1.5协助委托人及承建商办理有关施工许可证手续;

3.1.6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提出专业意见;

3.1.7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3.1.8协助委托人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并以此为基础审查批准第三方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

3.1.9审查第三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管理文件。

依据工程建设监理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检查和施工质量评价。

3.1.10检查标高与轴线位置;

3.1.11建立“质量控制”、“施工安全”等保证体系。

制订重点质监项目的质量预控措施;

3.1.12制定本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设置监理组织,制定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岗位职责标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向委托人方提交);

3.2施工阶段:

3.2.1审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及作业设计;

3.2.2检查施工机具是否满足作业要求,跟踪施工机具状态;

3.2.3协助委托人核查设计文件材料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3.2.4审查操作人员的上岗证,跟踪作业工作技术水平,对不满足要求者责令降级使用或退出操作;

3.2.5对重要工序作业条件(如浇灌砼)进行检查,签发作业许可手续,并于作业进行中进行监管,使之符合施工规范和验收规范的要求标准;

3.2.6对质量不稳定的工作向承建商提出意见并告知发包方列入提交的月报告中;

3.2.7检查施工操作质量。

监理应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遵守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并按图施工。

对违反规范、标准和图纸的施工,应及时指出并向委托人提交报告,严重者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责令承建商停工改正;

3.2.8重要施工部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制定预控措施并监督实施,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有权提出“暂缓施工”通知,并制定处理措施。

协助委托人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分类评定质量事故等级、审核质量事故处理措施。

3.2.9协助委托人组织召开工程调度协调会,做好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的参建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会议纪要。

3.2.10对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会同委托人代表一起进行验收;

3.2.11检查材料和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检验证明。

监督承建商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的数量、品牌质量、产品进场及施工使用等情况,当到场材料、设备、产品数量不足以满足现场施工进度要求,应及时向承建商提出指导性建议,并告知委托人,并就相关情况严格列入所提交的月报中。

3.2.12对进场材料按规定取样检查,需要时派员会同承建商送样品往委托人指定的符合资格的材料试验室或检测站进行试验,直至出具检验报告,即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材料的质量情况。

如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监理有权责令退场,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砼试件及砂浆试件的检测方法亦按上述方法进行;

3.2.13检查施工记录。

施工检查记录包括:

a.检查施工记录;b.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c.检查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措施,协调承建商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防止后续工作损坏已完成产品;d.按合同规定,及时协助委托人答复承建商提出的问题;e.对承建商已完成工程量进行计量,审核承建商每月提交的工程量完成申请报告,报委托人审批;f.协助委托人审查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并对变更造价提出审核意见,报委托人决定;g.协助承建商实施进度计划,随时注意施工进度计划的关键工序,掌握工程进度实施动态;h.检查和审核承建商提交的进度控制报告;i.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记录;j.分析进度偏差将带来的影响并进行工程进度预测,提出有效的修改措施;k.组织每周一次的现场会议,及时检查分析工程施工中质量、进度状况;l.监理按时提交周报表、月报表。

监督承建方安全施工,督促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如出现安全工作未能满足要求时,监理人除固定在周、月报上反映外,必要时以专题书面报告。

并需提出有效补救建议和方案;m.审核承建方工程进度预算书。

3.2.14参与建设工程中机电设备、水电、智能化系统、采暖系统等项目的调试工作,并对调试中出现的设计问题、设备质量问题、施工问题提出监理意见。

3.2.15审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执行;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委托人做好现场施工平面管理,监督检查安全文明施工,书面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

3.3验收阶段:

3.3.1以施工图的设计要求、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为标准对工程进行工程验收,配合委托人起草并向质量安全监督站提交初步验收报告。

安排由政府、消防、卫生防疫、人防、防雷等各部门的各种验收,并与委托人在场监督及见证;

3.3.2及时督促承建商按国家建档标准,收集整理本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及竣工图纸,并分别归类。

经监理、委托人审核后提交质量安全监督站;

3.3.3协助委托人按行业验评划分的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以及分项工程的验收,并及时提交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报告。

开列工程上有缺陷及未完成部份的清单,上报委托人并督促承建商早日整改、完善。

承建商修复后,重新进行验收,以作最后验收;

3.3.4协助组织施工过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验收。

负责审查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验收报告、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审查工程备案资料和协助备案工作。

3.3.5编制整理监理服务的各种文件、通知、记录、检测文件材料、图纸等,监理服务合同完成或终止时移交给委托人。

4、其他

4.1监理人作息时间与委托人同步,并且总监一周内保证5-6天在工地,节假日及休息日必须安排人员值班。

4.2现场安全文明管理

4.2.1审核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保证体系;

4.2.2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安全、文明保障义务;

4.2.3组织工地安全检查;

4.2.4制订委托人的应急措施;

4.2.5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有权提出“暂停施工”的通知,并通报项目法人,协助项目法人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并监督实施;

4.2.6协助处理安全事故,组织工地卫生及文明施工检查;

4.2.7协调处理工地的各种纠纷;

4.2.8组织落实工地的保卫及产品保护工作。

4.3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5、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无条件提供本工程监理的资料及备案所需的一切文件,否则委托人有权拒付监理费,且监理人应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5.1定期信息文件材料

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委托人报送监理月报,主要内容包括:

5.1.1工程形象进度;

5.1.2施工质量和安全情况;

5.1.3进场施工机具设备及劳动力状况;

5.1.4设备供货和图纸交付情况;

5.1.5工程变更情况;

5.1.6监理服务情况;

5.1.7工程建设大事记;

5.1.8

5.2根据监理服务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5.2.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变更和施工进展的建议;

5.2.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5.2.3委托人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5.2.4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监理服务报告。

5.3监理服务过程文件材料:

5.3.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材料;

5.3.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材料;

5.3.3监理服务协调会议纪要文件材料;

5.3.4其他监理服务往来文件材料;

5.3.5质量事故处理文件材料。

6、监理服务文件材料整理

6.1监理服务文件材料是监理人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具有保存价值。

6.2监理服务文件材料除上述条款第3条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监A—01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

监A—02工程开工报审表

监A—03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调整计划)报审表

监A—04成品、半成品供应单位资质报审表

监A—05安装材料报审表

监A—06复工申请表

监A—07工程变更费用申请表

监A—08延长工期报审表

监A—09整改复查报审表

监A—10技术核定报审表

监A—11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单)

监A—1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

监A—13工程报验单

监A—14施工备忘录

监B—01工程停工通知单

监B—02监理备忘录

监B—03监理通知单

监B—04会议记录

监B—05专题报告

监C—01实测项目检查记录表

监C—02外观项目评分表

监C—03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记录表

监C—04监理日记

监C—05监理月报

监C—06工程初验报告

监C—07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3监理人应设专人收集管理监理文件材料,按委托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基建档案编制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整理组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移交。

7、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服务

7.1用餐:

监理人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就餐条件,餐费由监理人自理,委托人免收管理费。

7.2办公用房: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用房两间,但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含电话)及设施、办公用电、电话费等由监理人自理。

8、质量标准:

8.1本群体工程的质量等级要求达到合格标准,监理人须根据不同的工作内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对应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备案制规定等)及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监理。

8.2工作质量:

为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监理人须委派具有与被监理的工程项目内容相适应的监理工程师(即获得国家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证)担任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并配有能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有过类似工程经历的各种专业的监理工程师负责本工程的监理工作。

9、监理服务期限:

从本合同签字生效开始至工程竣工备案全过程

10、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当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施工图纸(包括与施工相关的地勘、设计文件等)、施工招标文件、中标文件、施工合

同各一份,于开工前15天提供。

11、委托人应当在7天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12、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向监理机构提供任何职员或其他服务人员

13、在监理责任期内如发生了应发现处理而未发现处理的问题,且给建设方造成损失的,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总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数)。

14、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14.1本工程监理服务费实行单价包干,即:

元/m2。

合同暂估总价为万元,

(大写人民币:

元整),其中价款:

元,税金:

元。

监理人每次开具%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面积暂估为万平方米,结算面积以工程竣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2014版)规定执行。

此包干单价为闭口包干价,不予调整。

14.2本包干价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保险费、税金、招标代理服务费及管理费等所有费用

在内。

业主如增加合同外的监理工作内容,另签订补充协议。

14.3无论项目投资停、缓建或时间延长,不得因工期而增加合同承包单价。

14.4监理人必须于竣工验收之日起30天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委托人收到完整的结

算资料经双方核对完毕达成一致意见后交和立东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审计,最终结算以集团审计部审核的为准。

15、监理费支付方式

15.1基坑支护及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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