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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基建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基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联社)基建管理,使基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合理控制基建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基建管理的有关规定、相关的制度法规及《市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社基建是指系统内各种建筑物的购建,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附属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以及购房、委托建房、联合建房等。

第三条 联社基建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逐级审批的办法,同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联社基建工作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计划财务部门是负责基建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各级机构网点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工作,其管理资格必须与所管项目的工程类别及等级相适应。

第二章基建的计划管理

第六条 基建计划是财务收支计划的组成部分,由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编制。

第七条 基建计划的编制,应遵循"总量控制,效益优先,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八条 各级机构网点根据其基本建设需要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提出拟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基建计划,上报计划财务部门审查同意、汇总后,由联社审批。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的基建计划,于每年2月末前,上报联社计划财务部,按《市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联社批准后下达。

第三章工作程序及审批

第十条 基建工作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整个工作过程。

联社基建工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一、立项。

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计划财务部门审查同意、汇总后,报联社审批。

(一)申请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建筑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房,并已危及人身安全,经上级管理部门现场考察确认需要重建的;

2.受自然灾害影响,建筑受损无法使用或修复,又必须恢复建设的;

3.由于城市规划要求,造成现有建筑拆除搬迁的;

4.由于业务发展或人员增加,现有建筑不能满足正常业务经营和基本生活需要,经营效益和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5、申请单位无房且经营效益好,有足够的财务承受能力,项目建成后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投资回收期合理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拟建项目能否建设及如何建设的依据,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建设单位近三年来的业务状况;

2.建设单位现有人员情况和现有建筑情况;

3.投资来源和分期投入计划;

4建设单位现有固定资产及现有在建工程情况;

5.项目预计建设期和投资回收期;

6.项目的建筑面积、各层使用功能、结构及设备选型、装修标准及投资估算。

二、初步设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办理报建手续,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含总概算,下同)报联社审批。

三、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施工图设计。

四、施工。

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选择施工队伍,组织施工。

五、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工程竣工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购买商品房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报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经联社批准后方可签订购房合同,然后进行工程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现场考察、分类管理,按照《市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确须变动时,须经逐级审查同意后,报联社批准。

第四章建设标准与设计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标准是确定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进行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包括建筑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

基建项目要加强建设标准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按规定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应讲求实效,所征土地应与建设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当地规划要求。

第十五条 营业办公用房的设计,要本着安全、庄重、美观、经济、适用的原则,逐步形成全农村信用社统一的建筑形象和规范化标识。

第十六条 各级机构网点营业办公及其他用房建筑面积标准:

(一)联社营业办公用房最大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

其中:

办公用房3500平方米;营业用房1000平方米;计算机房5∞平方米。

(二)信用社以下机构营业办公用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下。

以上各类用房的建设规模,立项时由各级项目审查、审批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人员状况、所处地域、存贷规模、经营效益等因素审定。

第十七条 装修房屋应从效益出发,考虑地域影响,别自有房屋与租赁房屋、营业用房与办公用房。

营业办公用房的装修,应以经济、适用、卫生、安全为原则,兼顾美观。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基建项目要按工程等级和报告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设计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

委托设计时,应按国家或当地有关工程设计招标办法采用设计招标,择优选择设计方案及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的建筑面积和总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筑面积和投资额。

超过时,应先对初步设计进行调整和修改,说明情况和理由,并经逐级审查同意后,报联社批准。

第二十条 施工图的建筑面积和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确定的建筑面积和投资,当超过时,必须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调整和修改,使其建筑面积和投资控制在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数额以内。

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所在单位自行审查或委托有关单位审查。

第五章合同及造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应根据有关法规与有关单位签订相应的合同,共同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中所签订的各种合同是联社与各经济实体之间工程业务往来的法律依据。

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签订,其内容应明确、清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键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合同需经法律专业人员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各单位(发包方)与勘察设计单位(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

协议双方应具有法人资格,没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或单位资质等级不符合项目要求时,不得委托其承揽勘察任务或设计任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应使用国家或当地制定的统-文本。

第二十四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是由基建项目(发包方)和施工单位(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

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协议双方均具有法入资格,施工单位应有安全生产合格证、企业资质等级证及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已获得项目审批单位及当地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应使用国家或当地制定的统一文本,并按规定进行公证或签证。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过程中,项目所在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工程的承、发包活动,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支解发包单位工程,不得强行要求承包方购买指定厂家的材料、设备,不得向承包方索要和收受好处费及进行其他有碍工程公正进行的违纪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工程概、预算应在优化建设方案及设计的基础上,根据编制期相应的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并考虑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因素的动态变化,真实反映工程的投资情况,以保证项目投资不留缺口。

总概算随初步设计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查;施工图预算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工程决算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后报上级项目审批单位备查。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考核项日决算执行情况。

联社对当年竣工交付使用的决算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要以书面材料逐级上报。

第六章基建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建财务管理是联社系统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基建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做好项目投资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二)根据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财务计划,合理分配资金;

(三)加强资金管理,根据项目投资计划管好、用好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四)做好建设单位会计核算,执行财务监督;

(五)编制财务决算,搞好财务分析;

(六)负责概算、预算及决算审查,加强经济核算;

(七)编制项目竣工决算。

第三十条 各级机构网点计划财务部门要认真审核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严禁用任何借款、贷款、截留利润、列支成本、列支其他应收款、拖欠工程款等不正当资金搞基建。

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部门的计划财务人员应根据有关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做好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工作。

工程款必须经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现场代表签字认证,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按合同条款拨付,不准提前拨付和超额拨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应由项目所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做好结余资金、库存物资、债权、债务等清理工作。

项目所在单位的计划财务部门或监理单位编报竣工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项目建设效果,报上级项目审批单位审批。

项目验收交接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有基建项目的单位,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建账、记账、报账,完善财务审批及会计核算手续,做到钱账分管、责任明确、手续严密、监督有力。

第二十四条 基建财务决算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的综合反映,有基建项目的单位按辖内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编制基建财务决算,并报联社备案。

第七章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施工管理是实现建设项目投资效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重要环节。

基建项目单位在施工管理中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由项目建设管理部门选派专职人员现场监督各项合同的贯彻执行情况,掌握施工进度,加强质量检查,做好现场签证工作,并负责联系材料、设备等建设物资的供应及验收。

第三十六条 联社各级机构网点的建设项目,除购买商品房外,无论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均应在注重效益、确保质量、合理确定工期的基础上,严格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择优选用施工单位,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审查、审批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对投标单位的循私舞弊及行贿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取消其投标资格。

建设项目开标后,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施工合同,不得抛开招、投标文件另行签订其他发包方式的施工合同。

如因特殊情况,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应书面报告项目审查、审批单位批准。

对不按规定招标或以招标名义走过场确定施工单位的,按违纪论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由项目所在单位自行提供材料、设备的建设项目应加强管理,定货前应通过市场调查,严格按施工图预算的数量、品种、规格型号进行采购。

主要材料及设备的选购应集体讨论决定,且公开全部报价资料。

材料、设备的损耗和损坏应有报批手续,经办人要写明原因,由主管领导批准后人账。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各级机构网点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有关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

验收时由联社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三十九条 工程资料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项目竣工验收时,组织工程验收的单位应按合同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全套施工验收所必须的工程资料,经审核元误后,方可验收。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建成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基建项目单位应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基建项目单位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及时完成工程资料及有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并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长期保管的档案资料其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寿命,短期保管的档案资料,其实际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必须进行鉴定,己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应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登记造册后方可处理。

保密的档案资料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 对基建项目单位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不执行国家及联社有关政策、法规,不按基建工作程序办事,造成损失浪费,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擅自超过联社批准项目资金计划的单位,视情节轻重追究主管领导、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当事人责任并通报全辖。

第四十四条 对应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而未报就擅自开工或购置的建设项日,除责令停工或停办有关手续并通报全辖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当事人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擅自扩大建筑面积、提高装修标准和设备档次,导致超过原批准建设规模的,视情节轻重对基建项目单位主管领导、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分解项目、弄虚作假、隐瞒项目、虚列项目及资金来源不正当的,一经发现,对基建项目单位主管领导、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将建设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或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造成工程质量降低或经济损失的基建项目单位主管领导、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刃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建筑法》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工程事故的,除通报全辖外,对基建项目单位主管领导、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系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全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

当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联社各级机构网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当监理的建设项目,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并采取监理招标,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按规定不需实施监理或因特殊情况经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实行监理,由基建项目单位自行管理的建设项目,应由基建项目单位将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资格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并将核准文件报项目审批单位备案。

当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不具备相应的管理资格时,必须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凡实施监理的建设项目,签约双方均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五十一条 联社各级机构网点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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