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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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一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一、处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1)轻微违法行为: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轻微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或者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致使监督检查无法正常进行的。
行政处罚标准: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严重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轻微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严重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
5.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轻微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
(2)一般违法行为: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轻微违法行为: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轻微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一、处罚依据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违反《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经营机构,应当报部门备案。
”
(1)轻微违法行为:
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经营机构,应当报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经营机构,应当报部门备案,经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仍未备案的。
行政处罚标准:
处以八百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经营机构,应当报部门备案,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备案的。
行政处罚标准:
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一、处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1)轻微违法行为: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轻微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或者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致使监督检查无法进行的。
行政处罚标准:
限期停止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轻微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限期停止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
5.设立分支机构的。
(1)轻微违法行为:
设立分支机构,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
设立分支机构,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设立分支机构,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
(2)一般违法行为: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轻微违法行为: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轻微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基金会管理条例》
一、处罚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
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轻微违法行为: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责令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
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轻微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
4.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1)轻微违法行为: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高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百分之八,高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百分之五(含百分之五)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高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含百分之三十);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百分之五,高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百分之二(含百分之二)的。
行政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百分之二。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
5.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1)轻微违法行为:
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
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行政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
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
6.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1)轻微违法行为: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
第五章《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法》
一、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般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府规定的标准的,由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般违法行为:
有十个以下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或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有十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墓穴占地面积标准,或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有五十个以上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或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六倍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般违法行为: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额在是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额在是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般违法行为: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制造、销售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制造、销售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制造、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火葬区内,禁止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
”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在火葬区内,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的。
一般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为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经教育能够立即改正,没有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后果的。
行政处罚标准:
视为情节轻微,免于处罚。
严重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为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非法所得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为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非法所得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三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