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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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依据(包括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处罚基准

处罚权限

名称

条款

1

《公证法》

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给其他公证机构造成损失在一万元以下,情节轻微的;

2.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给其他公证机构造成损失在一万元(含)以上不足三万元,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改正的;

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给其他公证机构造成损失在三万元(含)以上或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1.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不足一年,情节轻微的;

2.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超过一年(含),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改正的;

3.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从事时间不足一年,情节轻微的;

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从事时间超过一年(含),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改正的;

3.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经及时发现未出具公证文书,情节轻微的;

2.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已出具公证文书,未给厉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改正的;

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公证法》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停止执业、停业整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私自出具公证书,一年内累计出具公证书件数在5件以下,情节轻微的;

 

2.私自出具公证书,一年内累计出具公证书件数在5件以上,不足10件,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改正的;

3.一年内累计出具公证书件数在10件以上,或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对公证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年内累计出具公证书件数在5件以上,不足10件,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改正的。

对公证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1.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未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

 

2.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额在5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改正的;

 

3.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在5万元(含)以上情节严重,或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二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机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未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

 

2.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给厉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数额在八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改正的;

 

3.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数额在八千元(含)以上,或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二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机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经济损失在五千元以下,情节轻微的;

2.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经济损失在五千元(含)以上不足八千元的,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改正的;

3.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经济损失在八千元(含)以上,或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对公证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员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未开展具体业务的,被投诉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2.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以律师名义从事诉讼活动,或以律师名义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时间较长的。

给予行政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1.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够主动认错,及时改正;

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屡教不改的。

给予行政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退出代理,投诉人谅解的;

2.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被投诉或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认错态度消极的。

给予行政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退出代理;

2.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被投诉或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认错态度消极。

给予行政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首次违反,认错态度较好的;

2.拒绝承办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接受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后,怠于履行援助义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提供的法律服务不符合通常标准的。

给予行政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4

《律师法》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私自接受委托,未私自收取费用,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

2.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被投诉或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能纠正违法行为并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与投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及其他情节一般的;

3.私自收取费用,被投诉或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仍拒绝纠正违法行为,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

给予行政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5

 

《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情节轻微的;

2.多次违法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行政处罚,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可以处罚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6

《律师法》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违反统一收案、收费的规定情节轻微,能主动采取弥补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2.违反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或降低标准收费的;私自收费、收费不出具合法票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处罚,可以处2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停止执业一至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可以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7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超越业务范围的;

2.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3.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4.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5.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6.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8.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9.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一、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

违反规定,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不予以处罚。

二、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

违反规定,经批评教育,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仍造成负面影响,被举报投诉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情节较重

1.违法情形:

违反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停止违法行为,拒绝接受上级调查的,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较大负面影响。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

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负面影响。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2.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3.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4.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6.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7.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8.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9.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10.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11.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12.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13.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14.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15.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16.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17.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18.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1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一、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

违反规定,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不予以处罚。

二、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

违反规定,经批评教育,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仍造成负面影响,被举报投诉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情节较重

1.违法情形:

违反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停止违法行为,拒绝接受上级调查的,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较大负面影响。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

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负面影响。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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