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师范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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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师范学校章程.docx

山东省日照师范学校章程

 

日师发〔2016〕8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日照师范学校章程》的通知

各科(处)室、各专业部:

现将《山东省日照师范学校章程》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日照师范学校

2016年3月8日

 

日师发〔2016〕8号

 

山东省日照师范学校章程

序言

山东省日照师范学校始建于1956年,校址位于原东港区涛雒镇(现日照国际海洋城)。

1958年学校由涛雒镇迁入现址。

1980年学校由县直单位升为地直单位,由临沂地区行署教育局领导、管理。

1989年,日照市升格为地级市,学校重归日照市领导、管理,学校升为正处级单位。

2000年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学校正式实施“五年一贯制”小学教育。

2015年学校与高校合作举办“3+4”本科(中专、本科分段培养),2016年与高校合作举办“3+2”大专(中专、大专分段培养),学校发展进入了崭新的历史阶段。

学校秉承“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校训,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核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培养合格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所需人才为己任,追求成人成才并重、师德师能同铸,扎实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育人质量,彰显办学特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师专业发展和学校可持续性发展,走艺术教育特色的中职名校发展之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山东省日照师范学校,简称为日照师范,英文名称为ShandongRizhaoNormalSchool。

学校地址为日照市山东路303号,学校网址为:

第三条学校是以教育类专业为主体,学前教育专业为骨干,具有艺术教育特色的市属全日制公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学校学制三年,与高校合作举办“3+2”大专(中专、大专分段培养)、“3+4”本科(中专、本科分段培养)。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艺术教育办学特色,以优良的环境、高素质的师资、现代化的设备、科学的管理,大力发展“全面+特色”的师范教育,培养“合格+特长”的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师资,为相关企事业单位培养所需合格专业人才。

第五条学校校训: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校歌:

《日照师范之歌》。

坚持“以人为本、文明和谐”的校风,弘扬“立德树人、敬业奉献”的教风和“乐学勤练、德技双馨”的学风。

第六条学校校徽整体以圆造型,取天圆地方之意,由“日照师范”四字的汉语拼音和汉字构成。

上部是“日”字的变形,造型为红色的太阳,寓意着太阳升起的地方;中间的圆型是含苞的花蕊,寓意教师像辛勤的园丁,从事着教书育人的光辉事业;下部是一本打开的书,以海鸥造型,圆心外围是四条环形跑道,寓意通过教书育人,培育四有新人,展翅飞向教育的美好未来。

校徽以绿色为底色,寓意师生仁爱和谐,学校坚持绿色、开放、持续发展的办学理念。

第二章治理结构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按章程办学,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二)组织制定学校长远发展目标和学校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教育教学、社会服务、合作办学、对外交流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制定教师队伍建设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内设机构设置方案,按程序提名聘任中层干部,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六)组织制定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七)组织制定、执行学校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进行活动。

(九)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为学校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和决策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包括:

(一)党的方针、政策及上级会议精神、决议、决策的贯彻执行。

(二)学校办学章程、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校长任期目标、年度计划、总结的制定或修订。

(三)校企合作、联合办学、招生工作。

(四)学校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安排、教师队伍建设。

(五)教职工聘任、奖惩、考核、职称评审、工资、待遇分配方案。

(六)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要基建项目,大额经费收支,大宗仪器设备、物品的购置,资产处置,对外合同的签订,招标项目。

(七)校园及师生安全工作。

(八)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事项。

(九)涉及学校、师生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校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副校长、办公室主任等参加,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校长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正确决定。

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第九条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功能,对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大会负责。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各项基本任务。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德育工作。

(三)按规定做好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支持、保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五)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其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六)加强统战工作,发挥党外人士作用。

(七)开展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八)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发挥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职能。

学校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凡属重要事项均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条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制度。

校务委员会主要对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报告,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涉及学生、家长、社区工作的重要事项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学校校务委员会由17名校务委员组成,包括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社区代表以及教育、艺术等领域的知名人士。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校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学年不少于2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

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全体校务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规定组建,行使职权并承担义务。

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在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晋升和任免的建议。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学校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为学校专业发展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提供研究、咨询、指导、服务等工作。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包括教育局、学校、兄弟院校、教科研部门等相关领域的领导、专家、学者等,设主任委员1人,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聘请顾问。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3年。

学校制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暂行规定,专业建设委员会依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日照师范学校委员会。

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双重领导下,团结、教育全体团员青年,推进学校青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在学校党政与青年学生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五条学校设学生会,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主要职责是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事项,代表由学生民主产生,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根据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设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由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由家长自荐、班级推选产生。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能。

第十七条学校在上级规定的内设机构数和干部职数以内,设置内设机构。

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校务、党务工作;设学生处,负责学生教育、管理、就业工作;设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工作;设培训处,负责学校招生、师资培训工作;设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基础建设工作;设计财处,负责学校财务工作;设保卫科,负责学校安全工作;设信息技术科,负责学校信息化、教学设备配备工作。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设立学生生活服务中心,负责师生食堂、校园超市等生活服务工作;设立专业部,负责专业建设与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坚持依法办学,按规定聘请法律顾问、法制副校长,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学校法律顾问负责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审查和涉校民事纠纷处理。

法制副校长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对师生进行普法教育。

第十九条学校坚持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教职工)大会、校园网、公示栏等进行公开公示,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章教育教学科研

第二十条学校教育教学以学生发展、教师发展、学校发展为主题。

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受教育者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坚持人文素养提升,建设一支创新型有生命活力的教师队伍;坚持特色办学,确立以学前教育为骨干,具有鲜明艺术教育特色的省级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定位。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由分管副校长负责并协调,由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成立教学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规划、部署、检查和评估。

学校设立相应专业部,作为专业教学与管理的基层组织,制定各专业发展指导方案,明确目标任务、保障条件、质量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和开展办学水平自评自查活动。

学校制定教育科研计划,探索和推动课程改革和课程建设,深化课堂教学和评价制度改革,推广教研和教改实验等成果,制定科研奖励制度,鼓励教师承担各级各类教科研任务。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与科研委员会,负责常规教学工作的抽查和总结梳理,评定和推荐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并定期向学校教学领导小组提出可行性建议。

第二十一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目标,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并鼓励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学校成立德育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德育工作进行规划、部署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学校将专业建设与艺术工作相衔接,传承中国传统文化,发展艺术社团,成立日照市啦啦操协会,开展幼儿舞蹈创编、美工作品制作、计算机平面设计大赛、幼师类职业技能大赛等特色活动。

第二十三条学校推进数字信息化校园建设,提升现代化教学和管理手段,促进教育资源共享和高效利用。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指导学生进行专业、就业分段实习。

第二十五条学校开展阳光体育运动,每年举办运动会,开展特色体育活动,每年进行学生体质监测。

第二十六条学校开展卫生和心理健康教育,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培养身心健康、人格健全的学生。

学校设心理咨询室,开展心理普测、团体辅导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校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做好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等工作。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十条学校教师必须具备优良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较高的教育教学业务素质,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第三十一条学校加强师德教育,引导教师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

第三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等,依法制定实施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绩效考核,成立学校绩效工作领导小组和职员绩效考核评议小组,制定绩效工资方案,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由教职工代表参与并监督实施。

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进行量化考核,绩效工资以工作量、工作业绩为发放依据,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竞聘、续聘、解聘和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学校根据上级相关规定补充教职工,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规定程序,采取自主选聘或“面试前置”的方式补充紧缺、特色专业人才。

学校根据工作需求聘请兼职教师。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全员聘任、竞聘上岗人事管理制度。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经学校专家委员会评议推荐、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确定岗位人选,报上级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学校开展各类教师培训活动,提升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一)学校实施“学、教、研、训”一体化教师培养制度,加强教师理论学习、教学改革实践、教研科研与校本培训的结合。

(二)学校开展名师培养、青年成才奖评选、师徒结对等活动,保障教师的梯队建设。

(三)学校开展“双师型”(既有教师资格证书,胜任教育教学,又具有第二职业资格)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专业水平。

(四)学校制定教师学历提升相关规定,鼓励教师提升学历水平。

第三十七条学校健全班主任管理及奖励制度,实行班主任量化考核等级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工作成绩和对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相应处分。

教职工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受理教职工的申诉,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工会委员、法制副校长、法律顾问、家委会委员等9—11人组成,工会主席担任主任。

教职工申诉事项按照“当事人提出申请、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委员会合议、出具申诉决定书”程序进行。

 

第五章学生

第四十条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义务,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学校依据上级有关招生规定,招收初中毕业生,分三年制普通中专、五年制专科(3+2分段培养),七年制本科(3+4分段培养)学生。

凡被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管理由专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分部教学管理。

学校采取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专业评价与实践评价相结合、学业评价与德育评价相结合的多元评价,实行学生“综合技能考核”等级评价。

第四十三条学校鼓励学生成立学生社团。

学生社团是学生满足个人兴趣爱好、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

学生社团在学校团委和相关处室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德智体美成绩突出或进步明显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困难家庭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

学校积极争取社会捐赠,用于对学生的奖励和资助。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生处主任、班主任、教师和家长代表、法律顾问、学生会主席等9—11人组成,学生处主任担任主任。

申诉委员会委员须经民主推荐产生。

学生申诉事项按照“当事人提出申请、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委员会合议、出具申诉决定书”程序进行。

第六章财务、资产、后勤

第四十七条学校依法实施财务管理,学校财务活动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

学校计财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严格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第四十八条学校经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

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年度经费支出,由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十九条学校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通过合法渠道多方筹措办学经费。

学校根据上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学校经费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制度。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助学资金和其他捐赠,捐赠资金纳入学校财务账目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在资金使用上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见。

第五十条学校实行财务公开制,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教代会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教职工及财政、审计、教育等机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审计。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合理使用、规划管理校舍场地,建立校产管理及设备、基建、日常维修等采购、验收和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源保值增值。

学校严格落实报废物品审批制度,严防公物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二条学校合理规划校园建设,美化校园,创建一流育人环境。

学校不断完善教学设施,加强数字化校园建设,促进学习、教学和管理方式的现代化,促进教育教学资源的共享。

第五十三条学校实行平安校园建设校长负责制。

学校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第七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四条学校探索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教育机制,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形成育人合力。

学校定期不定期召开学生家长会,加强学校与家长的沟通、交流,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学校建立与社区联系的沟通机制,发挥社区教育功能,营造和谐育人环境,并邀请社区代表参与学校重大事项议事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学校发挥师资培养功能和教育资源优势,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开展全市教干教师继续教育培养培训工作。

学校根据受训教干教师的不同层次和需求,提供适宜的授课教师、课程内容及后勤保障。

第五十六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务委员会同意,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学校顾问,对学校的全局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第五十七条学校依据自身办学特点,适时组织成立、参与相关职教集团,充分利用学校优质教育资源,加强与企业间的交流、合作,为学生实习、就业搭建平台。

第五十八条学校开展校际文化交流活动,为学生就业、学习深造和教师进修学习、展示交流等提供平台。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报日照市教育局核准。

第六十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学校原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需有校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按制定程序进行。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校长办公会。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日照师范学校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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