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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合作协议

资产转让合作协议

编号:

甲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邮编:

联系地址:

乙方:

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邮编:

联系地址:

联系人:

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转让其所拥有的债权,甲方受让该等债权资产,并委托乙方对上述用于转让的债权资产进行管理。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各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达成以下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章定义与解释

第一条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借款人:

基础合同中借入资金的一方,对借款本息负有偿还义务。

(2)原始出借人:

基础合同中借出资金的一方,本协议项下指乙方。

(3)基础合同:

借款人与原始出借人签订的由原始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

(4)小额贷款资产:

基于基础合同形成的债权资产,简称“资产”。

(5)资产转让:

是指乙方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小额贷款资产及其项下的全部权利及义务一并转让给甲方的行为。

(6)债权转让:

即资产转让。

(7)借款利率:

是指基础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

根据基础合同的约定,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基准利率调整的,该借款利率相应调整。

(8)借款起始日:

是指基础合同中规定的借款期限的开始之日,以基础合同项下实际放款日为准。

(9)借款到期日:

是指基础合同中规定的借款期限的最后一日,根据基础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和实际放款日调整。

(10)基础合同还款计划:

是指基础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还本付息金额及日期。

(11)基础合同还款日:

是指基础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还本付息的日期。

(12)资产转让生效日:

是指本协议中约定的资产从乙方转移到甲方的日期。

(13)转让初始本金:

是指在资产转让生效日,资产项下的各借款人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的总和。

(14)转让款:

是指甲方在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受让乙方资产的前提下,应向乙方支付的价款。

转让款=首付款+后付款。

(15)支付计划:

是指在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还款的情况下,甲乙双方约定的

(1)甲方应收到甲方净得款的时间及对应金额;

(2)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转让款的时间及对应金额。

支付计划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格式详见附件二)中列明,并根据本协议和《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调整。

(16)剩余本金:

是指借款人未归还的本金总额。

(17)资产管理服务协议:

是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由乙方为本协议项下的资产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协议。

(18)管理违约金:

是指乙方作为资产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

(19)甲方收款日:

是指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向甲方支付当期甲方应得款项的日期,在本协议中为基础合同还款日后第2个工作日。

(20)甲方收款账户:

由甲方提供的作为收取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应收款的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1)乙方收款账户:

由乙方提供的作为收取甲方向乙方支付转让款和其他款项的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2)还款账户:

由甲、乙双方共同开立的银行共管账户,作为借款人还款时支付款项的专用账户,还款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3)甲方净得年化利率:

是指根据甲方支付的首付款与全部甲方净得款计算的年化利率。

详见甲、乙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

(24)甲方净得款:

是指借款人根据基础合同还款计划还款后,甲方应获取的本息金额。

甲方净得款=甲方净得本金+甲方净得利息。

(25)甲方净得本金:

是指借款人每期还款后,甲方应获取的本金金额。

初始甲方净得本金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中约定。

如发生本协议规定的情况,该金额将做相应更新。

(26)甲方净得利息:

是指借款人还款后,甲方应获取的利息金额。

初始甲方净得利息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中约定。

如发生本协议规定的情况,该金额将做相应更新。

(27)提前还款:

是指借款人根据基础合同的相关规定提前还款。

(28)提前还款违约金:

是指基础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提前还款时需支付的违约金。

(29)逾期还款:

是指借款人未能按照基础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本息。

(30)基础合同罚息:

是指基础合同中约定罚息。

(31)罚息项下后付款:

是指甲方收取了借款人支付的基础合同罚息之后,应向乙方支付的转让款。

在本协议中,罚息项下后付款=基础合同罚息。

(32)额度:

是指乙方有权向甲方转让资产的转让初始本金总额的最高限额。

(33)不可抗力:

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34)工作日:

系指乙方的正常工作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35)自然日:

系指日历日,包括工作日和非工作日。

(36)年:

本协议中系指360个自然日。

第二条甲方收款日、转让款支付日如遇中国公众假期,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三条本协议中所涉及到的金额均精确到分位,分位以下的金额均舍去;本协议所涉及到的百分比均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四条本协议未作定义或约定的词语,若甲、乙双方间签订的其他协议中有定义的,参照相关定义解释;若没有相关定义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解释。

第二章转让合作额度及期限

第一条本协议项下资产转让合作的的具体额度(“额度”)金额和额度有效期以《资产转让合作业务补充协议》(格式详见附件一)为准,该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

第二条本协议期间,甲、乙双方均可提出调整额度,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资产转让合作额度以最新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第三条资产转让合作的额度为可循环额度。

在额度有效期和额度内,乙方可多次向甲方转让资产。

第四条额度有效期届满时,额度自动终止,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失效。

第三章资产转让合作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向甲方提交拟转让的基础合同原件或乙方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相应借款人资料原件或乙方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乙方盖章的《资产转让协议》(格式见附件二),在《资产转让协议》中约定资产明细、资产转让生效日及支付计划等事宜,向甲方提出转让资产。

乙方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应配合甲方查阅相应资料原件的要求,且在贷款发生逾期时应甲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的原件。

第二条甲方有权审核乙方拟转让的基础合同及相应借款人资料,审核通过后将接受乙方发出的《资产转让协议》并盖章确认送达乙方。

如甲方需要对《资产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资产转让明细和支付计划进行变更时,将在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的同时向乙方发送《资产转让协议》的附件《资产转让变更通知》。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的承诺并同意,甲方有权变更《资产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资产转让明细以及相应的支付计划,且《资产转让变更通知》自甲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资产转让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并视为资产转让成功。

第三条乙方收款账户的管理

(1)甲方可委托第三方向乙方收款账户内支付任何甲方应付款项。

该等第三方的支付行为视同甲方履行了相应支付义务。

(2)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向乙方支付款项时产生的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3)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向乙方支付款项时,支付日期以乙方账户到账为准。

第四条还款账户的管理

(1)还款账户为转让资产项下还款的唯一账户。

(2)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撤销或变更还款账户。

(3)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实际控制还款账户的资金扣划权利;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收该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偿付本协议项下甲方应收款项。

(4)当乙方收到甲方盖章后的《资产转让协议》及《资产转让变更通知》(若有)后,乙方应立即通知借款人还款账户的变更,以确保本协议项下借款人的还款均支付至还款账户。

第五条乙方向甲方转让的资产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有正常合法的借贷关系;

(2)仅以人民币表示并支付;

(3)属乙方合法所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未被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未被设定信托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没有任何权利瑕疵;

(4)基础合同项下借款仍未到期;

第六条乙方每次向甲方提出转让合作时,应向甲方提交拟转让的基础合同正本或乙方盖章的复印件,每份基础合同需由乙方和借款人签字盖章确认。

第七条不管借款人是否收到还款账户变更通知,如借款人仍将资产项下应还款项支付给还款账户以外账户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支付至还款账户,并通知借款人在其后的还款时纠正。

第八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借款人支付的款项按照附件二《资产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初始支付计划进行分配。

第九条甲方可视需要将从乙方处受让的资产进行再次转让。

第四章正常还款

第一条本协议项下所有基础合同的借款人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还款,在基础合同还款日当日24时前,还款账户内收到全部借款人的足额支付的当期本金及利息,视为正常还款。

第二条借款人正常还款后,乙方应在甲方收款日将还款账户内的相应还款资金全额转入甲方收款账户,乙方授权并委托甲方执行上述转账操作。

第三条借款人正常还款后,甲方将依照支付计划表在转让款支付日向乙方支付后付款。

根据《资产管理服务协议》,如果在此时保证金帐户内的资金金额低于管理保证金水位,甲方应首先将款项支付到保证金帐户中以确保乙方留存在保证金帐户内的资金达到管理保证金水位,然后将扣除支付到保证金帐户资金(若有)后的剩余款项转入乙方收款账户。

第五章提前还款

第一条本协议项下基础合同的借款人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申请提前还款的,乙方应按照基础合同规定的方式确认借款人的提前还款申请,并于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协议约定的乙方联系邮箱向甲方发出《提前还款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三),确认提前还款的借款合同、提前还款日期和提前还款金额,包括本金、利息、提前还款违约金(若有)。

甲方应在收到上述《提前还款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协议约定的甲方联系邮箱向乙方发出确认回执(格式详见附件三),双方同意,甲方是否发出该等确认回执并不影响借款人提前还款行为的实施。

第二条还款账户在《提前还款通知书》约定的提前还款日当日24时之前收到借款人足额支付的全部应还款项的,包括本金,利息、提前还款违约金,视为提前还款成功。

第三条经甲方通过回执确认的提前还款,如还款账户在通知书约定的提前还款日未能收到借款人足额的应付款项,乙方应重新向甲方发出《提前还款通知书》,由甲方书面重新确认该笔提前还款。

第四条本章第二条所述本金应包括往期所有应付未付本金、当期应付未付本金和提前还款本金。

当提前还款日不为基础合同还款日时,当期应付未付本金为零。

第五条本章第二条所述利息包含当期应付未付的利息和往期所有应付未付的利息。

当提前还款日为基础合同还款日时,当期应付利息即基础合同还款计划中的当期应付利息;当提前还款日不为基础合同还款日时,当期应付的利息=提前还款本金×借款月利率×上一基础合同还款日起第2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天数÷30。

第六条单一借款人存在逾期欠款时提出提前还款的,则该借款人应先结清逾期款项,方可提前还款。

第七条单一借款人如在基础合同还款日当日提前还款,应先结清当期正常还款款项,再结算提前还款款项。

第八条借款人提前还款后,根据《资产管理服务协议》,乙方应在提前还款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提前还款资金从还款账户中全额转入甲方收款账户,乙方授权并委托甲方执行上述转账操作。

第九条借款人提前还款后,当甲方收款账户足额收到提前还款资金时,甲方将在提前还款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章第七条所述乙方应获款项,以乙方收款账户到账为准。

根据《资产管理服务协议》,如果在此时保证金帐户内的资金金额低于管理保证金水位,甲方应首先将款项支付到保证金帐户中以确保乙方留存在保证金帐户内的资金达到管理保证金水位,然后将扣除支付到保证金帐户资金(若有)后的剩余款项转入乙方收款账户。

第一十条甲方收到本章所述甲方净得本金及甲方净得利息后,支付计划表需做更新,其中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

(1)基础合同项下应还本金、应还利息、剩余本金

(2)各期甲方净得本金、甲方净得利息、甲方剩余本金(3)后付款均应做相应调整,乘以如下系数:

1-提前还款本金÷提前还款前全部资产的剩余本金

第六章逾期还款

第一条根据基础合同还款计划,在基础合同还款日当日24时前,还款账户内未能收到相应借款人支付的当期足额本息,无论借款人是否已将本息支付给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均视为借款人逾期还款。

第二条借款人逾期还款时,根据《资产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甲方收款日将还款账户内的相应已还款部分的资金全额转入甲方收款账户,乙方授权并委托甲方执行上述转账操作。

第三条借款人逾期还款后,乙方应根据《资产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支付管理违约金,其金额为借款人不足额的本金及利息,并受甲方的委托向借款人追索逾期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若有)。

第四条乙方需根据《资产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支付管理违约金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帐户内划扣等额于借款人当期应付本息不足额部分的资金,转入甲方收款账户。

如果此时保证金帐户内的资金金额低于借款人当期应付本息不足额部分金额的,甲方将从保证金帐户内划扣全部资金,并有权根据《资产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向乙方追索。

第五条借款人逾期还款后,甲方根据支付计划表在转让款支付日向乙方支付后付款(包括借款人罚息项下后付款)的,首先将后付款支付到保证金帐户中以确保乙方留存在保证金帐户内的资金达到管理保证金水位,然后将扣除支付到保证金帐户资金(若有)后的后付款转入乙方收款账户。

如果因借款人还款不足和/或保证金帐户资金不足的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后付款,乙方同意后付款支付不足额部分不产生任何罚息。

第七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甲方有权但无义务从乙方处受让资产。

第二条甲方有权根据《资产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产转让合作业务调查需要的各类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取得的借款合同、客户信息、资信信息、行业调查、评价结果和根据等,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配合和协助。

第四条甲方享有与受让的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款权、再转让权、抗辩权等。

第五条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协议项下的资产进行管理和催收,同时甲方保留自行向借款人催收的权利。

如甲方自行催收,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资产转让相关的任何书面文件、凭证、电子数据及资料。

第六条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支付转让款。

第八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乙方确认,乙方已就本次转让合作获得了所有授权、许可、审核和批准;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法规或合同的限制,本协议签署后,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条乙方同意,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或借款人出现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变动、公司性质变更或公司重组、分立、合并等情形,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并不导致免除或变更乙方应承担的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

第三条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应将所有甲方审核通过的资产全部转让给甲方,并应立即通知借款人还款账户的变更,以确保本协议项下借款人的还款均支付至本协议中约定的还款账户。

第四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交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均与其取得的资料完全一致,且已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事实向甲方进行了披露。

乙方会及时向甲方通知任何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信息。

第五条乙方有义务保持并进一步提高其信用管理状况,以控制经营风险。

第六条乙方保证其与借款人签署的基础合同及合同修改中不含有禁止转让的条款,乙方保证其他任何第三人对已转让给甲方的资产没有请求权或其他权益,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承诺在本协议下转让给甲方的资产均符合本协议第三章第五条的规定,且乙方不会对已转让给甲方的资产进行重复转让。

乙方承诺其对拟向甲方转让的资产享有全部权利,该笔资产既未被用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也未被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如果甲方因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受让资产,被任何第三人追索或遭受任何其他损失,乙方同意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资产转让成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借款人新的还款账户以确保资产转让生效之后借款人按时还款支付到新的还款账户,或通知合作银行或支付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甲方按时收到借款人的还款。

第九条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期间,若乙方收到借款人或其他任何方就甲方受让资产的任何支付或票据,则乙方有义务立即通知甲方,并及时将款项全额划入本协议约定的还款账户。

否则,甲方将可终止本协议,并以上述款项抵消对乙方的任何付款义务。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中止、解除或变更本协议及转让本协议或基于本协议而产生的权利。

对于已转让的资产,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应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处理、转让、赠与及提供担保等。

对于已转让给甲方且已将资产转让事宜在资产转让生效日之前通知借款人的资产,乙方也不再向借款人主张任何权益。

第一十条乙方承诺,还款账户不论任何原因被冻结或账户内资金被扣划或发生其他导致还款账户内资金损失的情况,乙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一十一条乙方承诺,所有转让给甲方的资产产生的收入均应优先用于支付甲方净得款。

第一十二条若甲方行使其法定的和/或协议约定的权利向借款人追索,追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乙方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协助甲方行使上述追索权,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诉讼,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就借款人提出的抗辩理由根据甲方要求提出相关的证据,并承担由于乙方过错而使甲方实际支出的各类费用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一十三条发生以下情况,乙方承诺在发生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按《资产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约定落实好对本协议项下甲方受让资产的保障措施:

(1)发生任何借款人违约事件或可能导致违约的事件;

(2)任何与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有关的诉讼;

(3)其他任何已经或可能危及本协议项下甲方受让的债权实现的情形。

第一十四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根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对已转让给甲方的资产进行管理,并承担催收等义务。

乙方的具体义务详见《资产管理服务协议》。

第一十五条若由于乙方未按要求履行相应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则相应损失应由乙方承担,乙方对甲方遭受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

第一十六条乙方承诺,本协议签署之后,乙方与任何其他第三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前需书面通知甲方。

第九章违约事件及救济

第一条发生下列违约事件之一的,视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违约:

(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章关于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

(2)乙方在本协议第八章中的保证和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八章第十六条的规定,与其他第三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但未书面通知甲方;

(4)乙方未依照《资产管理服务协议》履行资产管理义务;

(5)乙方有下列行为且导致其资信状况或履约能力明显降低的:

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变更股东或隶属关系;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承包经营等企业改制;以出租、出售、承包、转移或担保等方式处分资产;为第三人利益提供担保或为第三人债务承担任何责任或其他甲方认为导致乙方资信状况明显降低的情形;

(6)乙方有下列任何情形的: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发生解散、破产、对外重大违约、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重大侵权行为;全部或部分财产发生毁损,或被查封、扣压、冻结、没收、拍卖、变卖、征用,或被他人合法或非法占有;被起诉、索赔、制裁或债务被宣布加速到期;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7)其他乙方违反本协议的情形。

第二条在发生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可依其独立判断自行决定采取下列救济措施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

(1)要求乙方提前履行《资产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资产管理义务;

(2)从乙方开立在合作银行的任何账户中扣收所欠款项;对此,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由于其中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则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一十章通知

第一条本协议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做出的通知和/或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或者委托陆金所在其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布。

第二条本协议甲、乙双方之间的书面通知或文件往来,必须发送至本协议列出的各方的联系人。

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快递或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快递或挂号信寄出后三日即被视为送达。

若本协议任何一方更改其联系人或联系地址,应尽快按本条规定在相关信息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一十一章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第一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

本协议期满前,如果任何一方无意继续合作,应至少于本协议期满三十日前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协议期满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本协议自动续签一年,依此类推。

第二条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协议;

(2)任何一方不迟于拟提前终止日之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提前终止本协议;(3)发生本协议第九章规定的事件,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违约方的形式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三条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可以解除并终止本协议:

(1)中国法律、法规、政策出现重大变化,对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产生重大影响,以至难以继续履行;

(2)其他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第四条本协议终止的情况下,乙方应于合同终止日之前将所有与资产转让相关的任何书面凭证及电子数据、资料原件或乙方盖章的复印件转交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与乙方之间的借款协议、借款人信息、借款人资信报告、借款人还款记录等。

若借款人已发生逾期的,乙方应交付相应资料的原件。

若因乙方未将上述资料完整、无误地交给甲方,给甲方或借款人届时的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本条在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

第五条本协议终止的情况下,《资产转让协议》、《资产管理服务协议》中未履行完的权利和义务仍需执行。

第一十二章协议的更改及保密条款

第一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无权单方面更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协议的一方要求对本协议之条款进行任何修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后方为有效。

第二条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及协商、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保密信息”)负有同等的保密义务。

在本协议的磋商、订立过程中、本协议期内以及本协议终止后的任何和所有时间内,任何一方在事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漏任何对方的保密信息(应法律法规及有权单位要求进行配合的除外)。

第三条乙方同意甲方出于转让资产的需要有权视情况向资产的受让方等甲方认为必要的当事人披露资产相关信息,但乙方与借款人已签订保密协议的除外。

第四条乙方同意,出于为乙方提供综合化或专业化服务的目的、且为了实施本协议项下资产转让交易,甲方有权视情况向甲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本协议、乙方资料、保密信息等资料和信息。

甲方承诺将要求相关合作机构对甲方披露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条甲方同意,为了实施本协议项下资产转让交易,乙方有权向乙方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和顾问机构披露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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