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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送审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等,其他合同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天房产集团及各全资子公司所签订的上述合同,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权限的划分

1、由集团公司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必须由集团公司签订合同,严禁子公司越权签订。

(详见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2、由子公司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可由子公司自行签订合同。

(详见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职责的设置

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1、负责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相关制度,并对该制度的全面实施、运行负责;

2、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总结推广合同管理的工作经验;

3、负责总承包、施工、建设工程监理等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订、履行;

4、管理所属单位的合同台账;

5、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订立、履行合同情况,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

6、制定本单位“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7、协助子公司开展合同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规划设计部:

1、负责勘察、设计等项目的合同洽谈、起草、审查、签订、履行;

2、督促合同相关方的合同履行;

3、负责相关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子公司工程管理部/审算部:

(视各公司部门设置情况定)

1、负责本管理办法在本公司的全面实施、运行;

2、负责本公司权限范围内招投标项目的合同洽谈、起草、审查、签订;

3、督促合同相关方的合同履行;

4、负责各类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5、组织本单位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6、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的签订原则上由负责部门经理组织、办理。

第七条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第八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公司负责。

第九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十条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

有国家统一合同示范文本的,应按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参照相应的合同文本。

第十一条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十二条所有合同均须由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合同用章程序参见《公司用章管理制度》。

第四章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负责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评审,并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合同评审表见附表1)

第十五条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集团公司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签订由集团公司总裁审批。

2、子公司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签订由子公司负责人审批。

3、重要合同(如总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后方可签订。

无法律顾问的可委托控股集团法律事务部审查。

第十六条合同的审查重点:

1、签约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2、签约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履约能力;

3、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4、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签订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选择的仲裁机构和诉讼管辖、违约责任等是否明确;

第十七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应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十九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第二十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我方义务,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领导: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文档的管理

1、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

2、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执行情况台帐。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向对方当事人交付重要资料、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收款凭证。

4、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应及时查明原因,取证,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含违约)报告。

5、当本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解释或提出反索赔。

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在对方当事人出具的索赔报告、对帐单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确需确认的,应视具体内容经公司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

新协议未达成前,仍按原合同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四条因我方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七条当发生合同变更、解除时,应由合同签订负责部门查明原因,提出意见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合同审查批准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解除合同的应由合同签订负责部门向对方当事人签发解除合同的函。

变更后合同与解除合同的函均纳入合同档案管理,并按管理要求存档、分发。

公司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九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我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一条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中止手续(中止手续按本办法规定的合同审查批准相关程序进行审批),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本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

中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

合同的恢复与中止都必须通知合同审批部门或领导。

第三十二条因合同变更、解除引起的签证、索赔处理参见《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七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由合同签订负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四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

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三十五条在合同纠纷处理中,相关部门应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七条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分别分发给有关部门,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九条向合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递交的申请仲裁书、起诉书、答辩书、申请强制执行文书等文件,必须经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部审查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

第四十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查。

第八章合同的文档管理

第四十一条文档管理应按集团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业务往来传真、信函、索赔报告、对帐单、合同台帐等资料均为合同的附件,一并纳入合同文档管理

第四十三条合同原件一般不得少于5份(正本1份,副本4份),财务部(须正本)、审算部、工程管理部(或规划设计部、材料采购中心)各存1份。

第四十四条子公司自行签定的合同须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各负责部门应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定期填报《合同管理工作月报表》(详见附表2)。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在合同管理中,工作尽职尽责,有显著成绩的,视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资奖励。

第四十六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1、XX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2、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3、遗失重要证据;

4、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5、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在对方出具的确认书、索赔报告上签字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6、未按相关程序使用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7、为他人提供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8、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9、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表1:

合同评审表(样表)

工程名称:

编号:

合同名称

 

工程造价

(标的额)

合同实施日期

 

质量要求

承包商

(供应商)

 

部门

评审意见

规划设计部/工程管理部/材料采购中心

 

负责人:

日期:

年月日

审算部

 

负责人:

日期:

年月日

财务部

 

负责人:

日期:

年月日

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

 

负责人:

日期:

年月日

子公司负责人

 

负责人:

日期:

年月日

集团公司总裁

 

负责人:

日期:

年月日

负责部门:

日期:

年月日

注1:

评审部门可根据合同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具体由负责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确定。

 

附表2:

合同管理工作月报表(样表)(具体以统一的月报表格式为准)

单位名称(盖章)填表时间:

年月日

项目名称

新签合同情况

合同编号

合同类型

标的物

数量

价款(万元)

履约起止时间

合同履约异动情况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违约方

违约内容

违约原因

解决方案级结果

□我方

□对方(名称)

□我方

□对方(名称)

□我方

□对方(名称)

填表人:

审核人:

注1:

合同类型分为:

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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