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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农业局文件

绵阳市农业局文件

绵农发[2004]26号

绵阳市农业局

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局,局属各科(室)、站(中心):

根据市政府绵府发[2003]167号《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精神,并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的市农业局政务公开实施方案、落实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主要审批(办事)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农业行政执法听证制度、农业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等5项工作制度,已经局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

绵阳市农业局

政务公开实施方案

一、政务公开内容

(一)职责类

1、绵阳市农业局工作职责;

2、绵阳市农业局领导(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机关党委书记)分工;

3、绵阳市农业局科(室)、站(中心)负责人姓名、分工。

(二)政务类

1、绵阳市农业局办事程序,主要行政、管理制度;

2、农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3、农业行政执法(含执法支队)的职责、公示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行政处罚程序、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工作纪律、执法人员守则;

4、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等;

5、党政及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以上职务职称任前公示。

二、政务公开形式

(一)设置绵阳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

1、置放于绵阳市农业局机关醒目位置,长2.4米、宽1.2米,金属外框;

2、内容包括:

(1)农业局办公楼科(室)、站(中心)分布图;

(2)绵阳市农业局领导姓名(照片)、分工、联系电话;

(3)绵阳市农业局科(室)、站(中心)负责人姓名(照片)、分工、联系电话。

(二)设立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服务窗口办理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果树、果苗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建立和完善“绵阳农业网”。

通过“绵阳农业网”,公布绵阳市农业局工作职责、办事程序、主要行政、管理制度和各科(室)、站(中心)工作职责,公布农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等。

(四)农业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程序等上墙公布。

(五)设置市农业局机关内部科(室)、站(中心)标示牌。

(六)工作人员佩带岗位证或放置岗位标示牌。

三、建立领导小组

绵阳市农业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漆永照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左上歧、纪检组长段忠明担任,由局办公室 主任蒲仁举、人事科科长仲志敏、农业法规科科长任彪任成员,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农技推广中心、科教中心(科)、植保站、种子管理站、蚕业站、蚕种质检站、无公害农产品监测中心等协助实施。

绵阳市农业局

落实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有效供给,进一步转变农业部门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办事人员到本局机关或服务窗口所询问的第一个机关工作人员对该次受理事项首先负责任的工作制度。

被询问的第一个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适用于本局的全体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问人的责任

(一)对办事人员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无论是否属于所在科(室)、站(中心)职责范围,首问人必须主动热情,耐心细致,认真负责地作好接待、导办、服务和受理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或拖延处理时间;

(二)办事人员办理的事项属于首问人工作职责范围,并能及时解决或答复的,首问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或当场答复;如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立即解决或当场答复的,应耐心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明确办理事项或解答问题的时限,并告知有关政策、程序和所需的资料;

(三)办事人员办理的事项不在首问人工作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局其他科(室)、站(中心)工作职责或基层单位分管的,应当主动引导,并准确告知办事人员承办该事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办事人员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局或本系统工作职责的,首问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必要时可代办事人员与有关部门联系。

第五条 要求本局机关工作人员佩证上岗,公示姓名、职务、所在工作岗位及投诉方式,以便办事人员了解身份,同时接受监督。

第六条 要求本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行政水平和业务技能,熟悉本局机关的工作程序和规则,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强化效率意识。

第七条 首问责任制纳入本局激励约束机制并进行目标管理。

第八条 首问人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告诫、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及纪律处分。

(一)对办事人员态度生硬,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影响恶劣的;

(二)对办事人员要求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三)正常情况下未及时将办事人员拟办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贻误办事时机,后果严重的。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局办公室商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绵阳市农业局主要审批(办事)事项

告知承诺制度

一、名称:

主要农作物除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外的其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准)

(一)主要农作物除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外的其它种子生产许可证

1、前置审批:

2、办理程序:

备齐材料→窗口交件→窗口领证。

3、申报材料:

(1)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验资证明。

(2)主要农作物除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子原种种子外的其它种子生产基地情况介绍。

(3)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

4、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取工本费。

(二)主要农作物除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子原种种子外的其它种子经营许可证

1、前置审批:

2、办理程序:

备齐材料→窗口交件→窗口领证

3、申报材料:

(1)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验资证明。

(2)主要农作物除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子原种种子外的其它种子生产基地情况介绍;(3)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证明;(4)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

4、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取工本费。

二、名称: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准)

(一)前置审批:

(二)办理程序:

备齐材料→窗口交件→窗口领证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2、技术人员职称证明和毕业证;3、经营场所和资金证明;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取工本费。

三、名称:

植物检疫证书(核准)

(一)前置审批:

(二)办理程序:

备齐材料→窗口交件→窗口领证。

(三)申报材料:

1、提供农副农产品及种子、种苗产地检疫证明;2、报检单位证明;3、购销合同。

(四)承诺时限:

即办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检疫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

四、名称:

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准)

(一)果树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

1、前置审批:

2、办理程序:

备齐材料→窗口交件→窗口领证。

3、申报材料:

(1)果树种子、苗木生产基地情况介绍;

(2)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证明;(3)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果树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申请。

4、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二)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

1、前置审批:

2、办理程序:

备齐材料→窗口交件→窗口领证。

3、申报材料:

(1)果树种子、苗木来源情况说明;

(2)经营场所情况;(3)技术人员职称证明材料。

4、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五、名称:

植物检疫登记证(备案)

(一)前置审批:

(二)办理程序:

备齐材料→窗口交件、备案。

(三)申报材料:

1、技术人员职称证明和毕业证明;2、经营场所和资金证明;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承诺时限:

即办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取工本费。

六、名称:

四川省蚕种生产许可证(审核)

(一)前置审核:

(二)办理程序:

备齐材料→送市蚕业管理站→到申请单位核实→签署审核意见

(三)申报材料:

1、四川省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复印件

3、具有上岗资格的蚕种专业技术人员清单、技工考试合格人员清单

4、蚕种生产相关设备清单

5、原蚕基地分布清单

6、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情况

(四)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七、名称:

四川省蚕种供应(经营)许可证(审核)

(一)前置审核:

(二)办理程序:

备齐材料→送市蚕业管理站→到申请单位核实→签署审核意见

(三)申报材料

1、四川省蚕种供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复印件

3、具有上岗资格的蚕桑专业技术人员清单

4、蚕种供应(经营)主要相关设备清单

5、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情况

(四)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八、名称:

绵阳市农业局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

(一)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填报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对申报工种、等级、资格审核→定期组织理论考试、技能考核→报省农业厅指导中心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二)申报材料:

居民身份证、文化程度、从事工种工作经历证明。

(三)承诺时限:

定期举办鉴定考核班,鉴定合格者60日内办理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核准颁发;绵阳市物价局《收费许可证》川费BO015002;川工考办[1998]08号规定标准。

办公地点:

绵阳市农业局人事教育科 电话:

(0816)2265704

绵阳市农业局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绵阳市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行政公开,增强行政决策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7号令《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绵阳市各级农业行政机关举行听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听证,是农业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决定前,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收集、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法人、自然人的有关信息和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

第二章听证提起

第五条农业行政机关在进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举行听证会。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除外。

(一)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本条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它组织罚款20000元以上属较大数额罚款;

(一)有5个以上法人或50名以上自然人建议进行行政听证的;

(二)上级农业行政机关或本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会的。

第六条当事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听证机关提出。

第七条农业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由农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三章听证主体

第八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组织。

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农业管理机构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第九条举行听证会,听证机构应当在出席听证会的听证员中确定一名主持人,其职责主要是报告有关听证会内容及有关事项,掌握听证的进程,保证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各方陈述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负责向农业行政机关作出书面听证报告。

第十条听证机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有关专家参加听证会。

第十一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向农业行政机关提出旁听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

第十二条举行听证会,应当有陈述人参加。

本制度所称陈述人,是指参加听证会或以其他形式提供与听证事项有关事实的人。

听证机构应当在利害关系各方中合理地确定陈述人的人数。

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陈述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构提出;回避事由是在听证会开始后知悉的,应当立即提出。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有关组织和个人对确定的陈述人身份或利害关系各方陈述人的人数有异议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构提出,由听证机构决定是否变更或追加陈述人。

第四章听证会程序

第十五条公开举行听证会的,听证机构应当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的人数、听证事项及陈述人、旁听人员报名等有关事项。

公告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布,但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确定陈述人和旁听人员名单,并书面通知参加听证会的陈述人和旁听人员。

陈述人名单应当从下列人员中确定:

(一)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了解听证事项的专家;

(三)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起相关事实的其它组织和个人。

第十七条:

听证会举行前,听证机构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搜集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听证会开始时,主持人应当查明陈述人是否到会,宣布听证纪律,宣读听证事项,告知陈述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听证会一般按下列程序发言:

(一)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陈述人;

(二)了解听证事项的陈述人;

(三)专家陈述人。

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陈述人发言的具体顺序及发言时间。

第二十条陈述人应当客观地陈述事实,介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经主持人同意,陈述人可以书面或其它方式进行陈述。

如果陈述人数量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并安排各方陈述人推选代表发言,或提交书面发言材料。

第二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陈述人应当回答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

第二十三条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在主持人主持下,各方陈述人可以就主要事实及争议进行辨论。

第二十五条陈述人发言和辩论结束后,经主持人同意,旁听人员可以就听证事项发言。

第二十六条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主持人应当给予警告并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会场。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一)主要的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

(二)需要增加新的陈述人或调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的;

(三)陈述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被接受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记录。

听证记录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时也可以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进行。

听证会结束时,听证记录应当交陈述人核对,陈述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要求补正。

听证记录由主持人、记录人员和陈述人签名并存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应当允许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第三十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报告作出前,听证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同一听证事项再次举行听证会。

第五章听证报告

第三十一条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和其他听证人应当认真研究听证意见,并在听证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关提交书面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二)听证事项和主要争论的问题;

(三)陈述人提出的主要实事、观点及其依据;

(四)旁听人员对听证事项的意见;

(五)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听证机构应当将听证报告印发提议举行听证会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机关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农业行政机关承担。

绵阳市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1、2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

2、查明违法事实,收集证据,填制《现场检查笔录》,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拟处罚内容和依据及其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3、根据违法事实及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填制《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一式三联),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执行或督促当事人履行当场处罚决定。

5、填制《案件结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和机关审批、立卷、归档。

(二)一般程序

1、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适应一般程序。

2、受理与立案:

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受理投诉举报或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情况,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制作《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并确定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

3、调查取证: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应按照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进行检查或调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收集有关证据;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取得《鉴定意见书》。

取证可采取抽样方式;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抽样取证的登记保存文书。

对登记保存的证据要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审理审核:

承办人员调查终结后,对证据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分析整理,依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对案件作出认定,写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部门领导或转相关部门会审,形成会审意见。

重大案件还应制作《案件审核意见书》,经局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研究初步意见后,报上级部门审核。

5、告知和听证:

局领导或上级部门审批《案件处理意见书》或《案件审核意见书》后,认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

对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执法大队应上报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听证条件,由上级部门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

6、决定与处罚。

对于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会情况执法大队应进行复核,决定处理意见,或根据上级部门审批决定的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一式四份)。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7、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办案人员应直接送达当事人或采取其他方式送达,并填制《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当事人应按《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处罚决定。

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与备案:

执行完毕,应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结案,并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和立卷归档。

 

主题词:

农业  政务  制度  实施细则  通知

抄 送: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科所、绵阳农校。

绵阳市农业局办公室2004年4月1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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