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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绵阳市财政局》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绵阳市财政局》

绵人社发〔202x〕65号

关于做好202x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园区劳动保障中心、财政局: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的通知》(川人社发[202x]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202x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巩固扩大居民医保覆盖面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学校、医疗机构的作用,确保202x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切实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居民医保范围,努力做到城镇居民应保尽保。

二、进一步提高居民医保住院保障水平202x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要达到70%左右。

其中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80%,一级医院、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院为60%。

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年最高支付限额为8.5万元。

三、建立和完善缴费年限与待遇挂钩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及以上﹙含5年﹚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每满1年提高1%的报销比例,最多提高10%,中断缴费后续保的居民,从续保之日起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阳市财政局

202*年八月十五日

第二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x年目标绩效考核办法》的

通知

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目标管理,不断完善人社系统绩效考核办法,全面提升整体工作水平,着力打造服务型、效能型部门。

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局领导班子成员、科室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考核采取分级逐一方式进行。

局领导班子成员、科室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局考核领导小组逐一考核;其他工作人员由分管领导、科室、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逐一进行考核。

全局所有考核对象采取统一的考核量分标准(考勤50分,考绩150分,总分200分)。

各科室、所属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

二、计分方法

(一)基本分

考勤50分。

班子成员、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工作日期间离开工作岗位半天以上的,应向局主要领导告之去向。

否则发现一次扣3分,直至扣完为止。

考绩150分(具体分值见责任状指标)。

考核按半年或年终采取自我申报、公开述绩、逐一过堂、集中考评、结果公示方式进行考核打分;对不宜直接计分的考核指标,由考核领导小组或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分好、中、差三个格次进行考评定格。

每个格次按好1—0.8、中0.7—0.

5、差0.4—0系数折算计分。

(二)加分

1、荣获先进:

获部省级:

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市级:

省厅或市委、市政府;县级:

市局、县委、县政府(不含县直部门)综合表彰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获条线业务部门(部、省厅、市局内部业务处室、中心等)表彰的,分别加20分、10分、5分。

其中:

表彰个人的加相应分值;表彰集体的,按相应层级分别给予分管条线领导、科室、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加50%分。

2、典型推介。

在上述层级会议上作先进典型发言的,按10分、8分、6分;作为书面材料交流或以文件(简报)转发推介的,按8分、6分、4分,分管领导、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加50%分。

以上加分项目,同一项内容获多层级表彰或推介的,取最高得分,不累加计分。

3、召开现场会。

提供上述层级现场的,按相应层级加分,分管领导、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加50%分。

4、创新成果。

局考核领导小组视项目申报(书面)创新项目效果的影响程度,在省内、市内、县内、局内有影响的,按20分、10分、5分、2分。

5、合理化建议。

考核对象提出对全局工作有建设性、指导性的建议(书面),被局领导班子集体认可采纳,并取得实效的,每条加2分。

6、指标超额加分。

对基金征收类、预外收入类(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指标超额按上升百分比加分,上不封顶,对其它类指标超额按不超过20%比例封顶加分。

招商引资等县重点指标,参照县委、县精神,由局另行制定办法重奖。

7、信息或宣传调研文章。

按信息、宣传调研的专项考核办法加分。

(同一文字材料被多次采用的,按最高分一次加分给发表文章的署名者,不重复加分。

未署名的宣传集体材料,分管领导、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各加50%分。

所有网上刊登稿件或有偿稿件不予加分)。

8、鼓励帮带。

鼓励上级帮带指点下级提升工作绩效水平。

若分管领导考核得分低于科室、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得

分的,可加分至科室、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得分。

(帮带加分只适用于

一、二级目标责任状范围)

以上加分项目,因时间原因,未能列入本年度考核评比,可接转到下一年度加分。

(三)减分

1、对承担市县考核指标未完成或分管工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2、被县委、县政府或市局工作督查通报批评的,一次扣3分。

3、凡廉政行风建设或违反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被服务对象投诉或被媒体曝光且查核属实的,第一次扣5分;第二次扣10分;第三次扣20分(累计算分)。

三次以上取消考核资格,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4、凡未按时完成局领导交办其他工作任务的一次扣2分。

三、考核结果运用

1、完成目标责任状任务的,局领导班子成员享受县绩效考核奖金标准,科室、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享受局绩效考核奖金标准。

对年终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享受局年度绩效奖金,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2、对局科室、所属单位实行统一绩效考核奖金标准,但绩效考核奖励必须拉开档次(原则上不少于3个档次),

各科室、所属单位内部每个考核对象的得分、档次和奖金分配方案,由分管领导、科室、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后,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3、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使用、评优奖励、外出考察和学习深造的依据。

4、本考核办法由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第三篇: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达202x年第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中央和省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为加快预算执行,确保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根据鄂财教发[202x]211号文件精神以及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受助学生名单及资金实施方案,经研究,现下达你校202x年第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经费

万元,请列202x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03职业教育”。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在收到预算指标或资金的5-10个工作日通过办理银行卡等方式将资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二、各地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要求,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实行分类注册、分类管理,及时准确填报学生学籍异动信息,保证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加强对“一校两牌”、“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确保学籍与学生就读学校相符,坚决杜绝各种提前抢注学籍、违规虚假注册学籍和违背学生志愿强行保留学籍,导致学生不能在就读学校及时注册而出现重复套取助学金或不能按规定及时享受资助等现象。

要督促有关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受助学生的评审、公示工作,切实将国家助学金落实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处罚和责任追究办法,加大惩治力度。

三、财政部门将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严禁降低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杜绝虚报或重报学生人数套取助学金以及挤占、挪用、滞留助学金等行为的发生,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同时,要指导学校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四、对于下放地方管理的中职学校,各地应加强规范管理,调整教育资源布局,足额落实地方应承担部分,切实保障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

五、202x年因实际受助人数大于预拨人数造成中职助学金资金缺口的,各地应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结余结转相关规定,统筹使用以前年度结余及202x年预拨资金。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各地实际受助人数,据实结算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多退少补。

附件1.202x年第一批中职国家助学金中央和省补助经费预算表(不下发)

2.宜昌市教育部门202x年第一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明细表(不下发)

3.宜昌市人社部门202x年第一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明细表(不下发)

第四篇:

沙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沙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x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规定,现将沙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x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预算单位构成部门职责:

(一)贯彻落实执行国家、省、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

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二)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组织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综合管理全市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和鉴定工作,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承办国家、省、邢台市和我市特殊需要人才的选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选派援疆、援藏干部及其内返安置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拟订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的经办工作;负责全市社会保险统计和数据应用工作;指导全市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工作。

机构设置:

本部门预算构成包括沙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沙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沙河市公共人才和就业服务局。

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市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的预算中,单位的收支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一)收入说明

反映本部门当年全部收入。

1.202x年本级安排预算收入13118.04万元,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3118.04万元,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

2.202x年上级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xx8万元。

(二)支出说明

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栏、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沙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x年度部门预算中支出预算的总体情况。

1.202x年本级支出预算13118.0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189.98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10928.06万元,全部为本级支出的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运转经费。

2.202x年上级提前通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xx8万元。

(三)比上年增减情况

202x年预算收支安排13118.04万元,较202x年预算增加4863.4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445.72万元,主要为人员经费支出增加,其中沙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沙河市公共人才和就业服务局中人员经费在沙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体现;项目支出增加4417.74万元,主要为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专项资金列支增加。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23.23万元,其中。

人社局15.32万元、社保局5.46万元、就业局2.45万元,主要用于机关正常运转、公务用车运行、办公用房维修维护等日常运行支出。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202x年,我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公务用车运维费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万元,项目支出安排公务用车及运行维护费2万元;公务接待费1万元,与202x年相比,增加项目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万元。

主要原因是202x年“三公”经费预算包含沙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预算数据,近年来,我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俭、反对浪费”等相关条例,细化措施,强化监督,从严规范和控制“三公”经费。

五、绩效预算信息

(一)总体绩效目标:

202x年,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双创双服”活动及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坚持把“民生为本、就业优先”作为工作主线,保障和改善民生。

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着力点,加大政策宣传和技能培训力度,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圆满完成;以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撑;构建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劳有所得;强化工匠精神,培养高技能人才。

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争试点创亮点,推改革惠民生,抓作风优服务,努力开创新时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新局面。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3000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700人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260人以上,登记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30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举办2场大型人力资源洽谈会和至少4场乡镇专场招聘会,举办各类技能培训班超过10期,培训超过1000人,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人口实行实名制登记,动态管理,跟踪服务。

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落实好参保缴费政策,扩大参保覆盖面。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各扩面1000人。

同时重点解决各种原因造成的中断缴费问题,引导此类人员及时接续缴费,降低中断缴费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率达95%以上,个人手机缴费工作全面推广。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覆盖率达97%以上,试点运行调整居民医保个人账户消费方式。

按照“互联网+人社”的工作思路,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

继续开展退休人员指静脉资格认证,防止养老金冒领。

扎实做好社保卡办理、发放等工作,全市社会保障卡办卡率超过88%,达到35万张。

加快配套信息系统的开发,推动社保卡在人社领域全面应用,积极开展网上就业创业、网上参保缴费等服务。

(二)部门职责及工作绩效目标指标详细内容见附表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2x年,因人社局、社保局、就业局部门空调、计算机、打印机使用年限已久,需要报废淘汰,因此部门安排政府采购预算30万元,包括计算机、空调、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施设备。

202x年为加强沙河市公共人才和就业服务局村级平台建设,需要采购电脑设备、办公服务设施、标牌展示等设备合计100万元。

七、国有资产信息沙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151.56万元,沙河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119.27万元,沙河市公共人才和就业服务局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119.97万元。

本年度拟购置固定资产130万元(含村级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及相关办公设备)。

八、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

指从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给部门的资金。

基本支出。

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公”经费。

指政府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机关运行经费。

指为保障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

绩效预算。

就是政府首先制定有关的事业计划和工程计划,再依据政府职能和施政计划制定计划实施方案,并在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来编制预算的一种方法。

政府采购。

指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篇: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福州市财政局

榕人社就〔202x〕65号

关于印发《福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根据《就业促进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2x〕100号)和《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财社〔202x〕9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福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x年11月13

日(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进一步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开发基层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为主;

(二)以就业困难群体、零就业家庭成员为安置重点;

(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兼顾困难;

(四)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持规模、动态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辖区内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规模控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需求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本地公益性岗位规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每年7月底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报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度公益性岗位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需求对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进行审核,经财政局复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就业资金预算安排。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确定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后,应将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情况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确定的开发计划,征集辖区内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对用人单位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拟核定的岗位数量、时限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及资金需求,提交《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附件1),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审核意见,经财政局复核后,列入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七条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适当额度的岗位补贴。

对用人单位开发的无经费来源和经营收入的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a类岗位),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岗位劳动贡献、劳动强度、技能要求等,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不高于社会工作者工资标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对用人单位开发的有经费来源或经营收入的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b类岗位),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的岗位补贴。

第八条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由当地财政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应由企业(单位)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以前年度已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

第四章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与管理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兼顾困难”的原则共同负责招聘。

具体程序:

(一)方案上报。

用人单位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同提出招聘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

(二)信息发布。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公告栏、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广泛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发布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三)组织报名。

社区(村)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应根据招聘要求,积极推荐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到组织招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

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也可自行到组织招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

报名人员应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登记表》(附件2)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推荐应聘。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招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推荐,并会同用人单位组织招聘,进行面试(如因工作需要可增加笔试)。

(五)拟用公示。

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公告栏、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就业困难人员户籍所在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聘用备案。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招聘结束7个工作日内将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用人单位或其委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劳务派遣机构,在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不超过3年的书面合同,并将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直接或要求其委托的劳务派遣机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二)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出现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自然减员等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即停止发放各项补贴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如确有需要,可按规定流程聘用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已满的,用人单位可继续聘用就业困难人员但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三条

对a类岗位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实行“按季预拨、季末结算”的办法,由用人单位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用人单位需提供:

1、《福州市a类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季申报表》(附件3);

2、本季度《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月明细表》(附件4)(首次申请无需提供);

3、本季度用人单位(或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为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首次申请无需提供);

4、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报人力资源保障局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资金专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分拨到用人单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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