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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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以下称学院)书面请假,报研究生院备案。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被录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时间为1学年。

(一)患有疾病短期内能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需要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需休养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四)因家庭或个人其他特殊原因暂无法在校学习,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2周内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注册后获得学籍。

如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入学申请,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各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是否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等。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的3个月内,各学院按照研究生院提供的合格录取考生信息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专项计划招生录取的学生是否符合报考资质和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确定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新生到学校报到注册后,经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享受四川大学在校生相应待遇。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导师和学院请假并获得批准。

假满后须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以上未注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资助政策,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我校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部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年或2.5年。

第十条 最长学习年限为我校允许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含延期、休学在内)。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4年,学制为2年的专业学位不得超过3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最长学习年限若教指委另有规定,则按相关文件执行;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6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通过网上选课获得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的资格。

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网上录入后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成绩分为百分制和等级制。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须重修,否则不能通过毕业审核。

学校按规定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重修考试的成绩在成绩单中将予以标注。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书面向任课教师、导师和学院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的,一律按旷课处理,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经教育表现良好者,该课程可以在下一次开课时重修。

第十五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经学校创新创业管理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创业成果,经学院教授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会讨论认定,认为可以纳入个人培养计划作为专业实践课程的,可以折算为相应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选修与我校有学分互认协议的境内外其他单位的研究生课程。

选修境内外其他单位的课程应事先经导师、学科点负责人、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

凡上述手续不完备的,其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中止学业后再次录取入学的,其在校期间已修课程和已获学分若符合再次入学当年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经学院审核同意,且从中止学业到再次入学硕士不超过2年,博士不超过3年内的成绩和学分,可以予以承认。

第五章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确定导师时应坚持双向选择原则。

确定导师后学生一般不得转导师。

如导师因工作调动、退休、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转导师,学生可以提出申请,原则上须经转出、转入导师同意,学院教授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会讨论审定,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学生转导师后,应在新导师指导下完成培养方案要求。

从事毕业论文工作时间,硕士原则上应不少于1年,博士原则上应不少于2年。

拟转入的导师当年须具备研究生招生资格,且连同申请者在内指导的当届同学位层次研究生不能超过学校及学院限定的最高人数。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如因学校或导师等非本人原因;学生身体条件变化;学生在其他专业具有特殊才能并有突出表现的,在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转专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硕士研究生离毕业已不到1年,博士研究生离毕业已不到2年的;

(二)以专项招生计划录取的研究生,限定了培养专业或国家有相关规定的;

(三)贯通式长学制研究生(“3+2+3”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

(四)已有转专业记录的;

(五)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二十条 不同学位类别(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之间一般不得互转;不同学习形式(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之间不得互转;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在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学校规定学制内毕业前一年的;

(二)未使用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初试成绩录取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一学期内因病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连续或累计需要超过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内请事假缺课连续或累计需要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导师和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含休学时间在内的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硕、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

对于休学创业的学生,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后,其学籍管理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保留期间,学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提前办理复学手续。

逾期2周以上未办理复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后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继续休学将无法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的;

(三)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参加中期考核不合格,导师和学院认为无继续培养必要的。

学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的,经导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通知书送达之日或公告之日起2周内办完退学手续离校。

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学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若符合国家关于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的规定,满足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以提出申请,经学院教授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会讨论审定,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

因故未能按期完成学业或经延长学习可取得更好成果者,可申请延期毕业。

硕士研究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博士研究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学生无法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业,又未申请延期毕业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业,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不得再申请延期。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但未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硕士1年内、博士2年内再次申请论文答辩且通过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在校学习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和在校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将依法依规予以撤销、注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撤销、注销。

已注册的证书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籍处理与学生申诉

第三十三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等学籍处理的,由学院提出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学校法律顾问室合法性审查,提交学校校务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该委员会进行复查。

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诉依照学校关于学生申诉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学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对港澳台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院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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