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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兰州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兰州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须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须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前向所在学院出具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新生病事假不得超过30日;无故逾期15日不报到或病事假超过30日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经审查,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新生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自学校规定的入学报到之日起30日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逾期不再受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病或生育不能坚持学习的;

(二)创业;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执行支教、援外等国家任务的。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由学校审核批准。

新生因病、生育、创业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执行国家任务的根据任务期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持有关证明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因素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由学院在90日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复查,包括新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

(二)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三)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四)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五)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六)专业水平和素质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或者无故不参加复查的,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注册资格。

复查中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注册资格;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经复查合格的,填写《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登记表》,办理注册登记后即取得学籍.

第七条新生被取消入学资格后,其档案、户口、组织关系等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与学校签有协议的,按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研究生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须事先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不按时到校注册的,按旷课处理。

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且逾期30日未注册的,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

第十条研究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项教育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考核、记分、证明等管理参照《兰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学制、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2至3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3至4年,直博生基本学制5至6年.

第十三条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下同)为基本学制基础上增加1年;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基本学制基础上增加3年。

女性研究生在读期间因生育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再增加1年.

第十四条研究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须结束学业,并办理离校手续。

研究生学习年限超出基本学制者,以每半年为期延长学习年限,直至注销学籍(毕业、超学习年限清退等)。

第五章转专业、转导师、转学与分流培养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1次。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不得变更培养方式。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六条研究生申请转专业,须经拟转出和转入双方的导师、学位授权学科负责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其中,跨一级学科转专业,须通过拟转入专业的研究生业务考核。

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要求转专业,还须征得定向委托培养单位的同意.

第十七条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转导师。

研究生在同一专业内转导师,须由原导师、拟转入导师和学院同意后,报学校批准;跨专业转导师,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研究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处于基本学制最后1年的;

(二)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线高于本校、本专业的;

(三)由硕士培养层次转为博士培养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和超基本学制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九条符合转学条件的研究生申请转出本校,必须经过导师和学院同意,并经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录取为教育部直属高校或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的研究生可申请转入本校。

研究生申请转入本校,须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并经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转入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能继续按照博士层次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经本人书面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学校审批后可转为硕士层次进行培养。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或生育不能坚持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实需要休养或需要较长时间治疗的;

(二)创业;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导师和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还须提供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的同意证明。

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原则上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学期。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休学须办理离校手续。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研究生因病休学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同时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痊愈证明,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注销学籍。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七章请假和出国留学

第三十条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不得随意离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请假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

请假在15日以内的,由所在学院批准;请假在15日以上30日以内的,学院须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在30日以上60日以内的,须经研究生院审批.请假时间不得超过60日.

研究生请病假须同时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假期满研究生须按时到学院办理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三十一条因培养工作需要,研究生拟到校外单位进行实习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须经导师、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方可离校。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或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办理相关手续后,学校保留其学籍。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需同时提供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出具同意其自费出国留学的书面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离校和其他手续。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1年。

保留学籍期满30日未返校者,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八章退学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30日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15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30日未注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

(八)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由学校研究决定。

学校在做出退学处理前告知研究生本人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研究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学校对退学研究生的处理决定通过适当方式告知本人.

第三十六条退学的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甘肃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退学的研究生,其学籍自动取消.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且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须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后方可参加毕业论文答辩,通过答辩者可提前毕业。

研究生提前毕业的申请须在毕业论文答辩前9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四十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且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合格,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因退学等原因中断学习,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自结业之日起2年内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申请颁发毕业证书。

结业转毕业的申请,须在毕业论文答辩前9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

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学校执行研究生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由研究生院负责具体落实。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已发放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对违纪研究生的处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兰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研究生对依据本办法做出的处理或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兰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申诉。

第四十七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学校可为其发放学习证明;学校将其学籍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同时报甘肃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备案;本人档案、户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对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留学生以及在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校研字[2006]83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兰州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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