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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划

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

区域规划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二○○九年二月

目 录

前言1

第一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3

1.1指导思想3

1.2基本原则3

1.3目标4

第二章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类型5

第三章功能分区及环境监管8

3.1自然保护区8

3.2风景名胜区8

3.3森林公园9

3.4地质遗迹保护区(公园)10

3.5饮用水源保护区10

3.6洪水调蓄区11

3.7重要水源涵养区11

3.8重要渔业水域12

3.9重要湿地12

3.10清水通道维护区13

3.11生态公益林13

3.12特殊生态产业区13

第四章各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15

4.1南京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16

4.2无锡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27

4.3徐州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32

4.4常州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38

4.5苏州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42

4.6南通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51

4.7连云港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57

4.8淮安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61

4.9盐城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68

4.10扬州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74

4.11镇江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87

4.12泰州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94

4.13宿迁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100

前言

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指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防止和减轻自然灾害,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和保护价值的,在维护区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等方面有重要作用的,依照规定程序划定,有明确界线,需要实施严格保护的自然地域。

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规划是根据全省生态环境调查、生态功能区划,在分析生态特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与生态敏感性空间分异规律的基础上,确定不同地域单元的主导生态功能,提出全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名录、范围及保护措施。

划分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建立与健全全省生态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区域生态安全,为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供基础,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功能区划工作。

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明确了生态保护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要求开展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工作,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环境保护提供科学支持。

2004年,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

“开展全国生态区划和规划工作,增强各类生态系统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功能。

”为构建全省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对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维持生物多样性、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国家和地区生态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区域建立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对人类资源开发和行为活动采取有限禁止,力求确保区域自然生态环境不受破坏,保障其主导生态功能得到永续发挥,又为生产力合理布局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004年8月,

江苏省环保厅正式启动全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规划工作。

规划采取地方政府编制和专家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在江阴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全省规划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2005年4月,规划工作在全省全面开展。

江苏省环保厅对规划文稿先后组织3次专家论证,3次书面征求各市人民政府意见,共6易其稿。

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规划是生态保护工作由经验型管理向科学型管理转变、由定性型管理向定量型管理转变、由传统型管理向现代型管理转变的一项重大基础性工作,是科学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可以作为指导全省产业合理布局、资源有序开发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1.1指导思想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运用生态学原理,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协调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在充分认识区域生态系统结构、过程及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异规律的基础上,划分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明确对保障全省生态安全有重要意义的区域,以指导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健康发展。

1.2基本原则

1、主导功能原则。

生态功能的确定,以生态系统的主导服务功能为主。

在具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的地域,以生态调节功能优先;在具有多种生态调节功能的地域,以主导调节功能优先。

2、保障发展原则。

考虑江苏生态资源禀赋,明确生态保护底线,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基本需求,确定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域占国土面积比例为20%左右,达到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的。

3、区域相关原则。

在空间尺度上,任一类生态服务功能都与该区域,甚至更大范围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因素相关。

在区划中,综合考虑流域上下流关系、区域间生态功能的互补作用,根据保障区域、流域和全省生态安全的要求,分析和确定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

4、相似一致原则。

生态功能区划是根据区划指标的一致性与差异性进行分区的,不同区划单位的区划指标应具有相对一致性,包括地貌类型相似、生态系统相似、自然资源和发展潜力相似性,存在问题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的相似性。

5、区域共轭原则。

所划分的生态功能区域必须是空间上完整的自然区域,除了考虑自然地理单元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外,同时注意行政区域的完整性。

6、协调衔接原则。

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确定要充分考虑与主体功能区划、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相衔接。

1.3目标

1、提出全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类型及主导生态服务功能。

在分析全省不同区域的生态系统类型、生态问题、生态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空间分布特征的基本上,提出全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类型,明确各类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主导生态功能。

2、提出各种类型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监管和保护要求。

针对各类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主导生态服务功能,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主要保护方向及保护措施。

3、提出全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名录、范围。

根据全省生态环境调查、生态功能区划,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分市提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名录及范围。

第二章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类型

根据我省自然地理特征和生态环境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将全省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分为12种类型。

1、自然保护区

指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2、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经国务院或省政府审定公布的特定区域。

3、森林公园

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4、地质遗迹保护区(公园)

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主要包括具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地层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质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典型地质构造剖面、构造形迹、古人类和古生物化石遗迹、岩溶、火山和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

5、饮用水源保护区

指江河、湖泊、水库等集中式饮用水源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需要加以特别保护的区域。

6、洪水调蓄区

指对流域性河道具有重要水文调蓄功能的湖泊、河流、水库及低洼地等区域。

7、重要水源涵养区

指具有重要水源涵养、河流补给和水量调节功能的河流发源地和水资源补给区。

8、重要渔业水域

指河流、湖泊、海洋中对维护渔业水域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的水域,包括经济鱼类集中分布区、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鱼虾贝藻养殖场、水生动物洄游通道、苗种区和繁殖保护区等。

9、重要湿地

指在调节气候、降解污染、涵养水源、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流、湖泊、沼泽和沿海滩涂等湿地生态系统。

10、清水通道维护区

指具有重要水源输送和水质维护功能的河流、运河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予以保护的区域。

11、生态公益林

指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12、特殊生态产业区

指具有特殊生物生产功能和种质资源保护功能的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特殊经济植物种植区与特种水产养殖区等重要生态产业区。

第三章功能分区及环境监管

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分为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

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维护主导生态功能无关的开发活动;限制开发区内在不影响其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一些对生态环境影响不大的建设和开发活动。

3.1自然保护区

1、功能分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为禁止开发区,实验区为限制开发区;未做总体规划或未进行功能分区的,全部为禁止开发区。

2、保护措施

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活动。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滥开滥垦、滥采滥伐等活动;禁止一切可能损害自然保护区内保护对象、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禁止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

3.2风景名胜区

1、功能分区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其境内地文景观独特(丘陵山地的体量、形态、水系独特)、自然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动植物资源丰富具有极重要保护价值的地区划为禁止开发区,其余为限制开发区。

2、保护措施

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资源保护无关的活动。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一切可能破坏景观和自然环境的行为;各项建设和旅游开发活动,都应与景观相协调,禁止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禁止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3.3森林公园

1、功能分区

森林公园中划定的生态保护区为禁止开发区,其余为限制开发区。

2、保护措施

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活动。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森林公园设施建设和旅游开发活动,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并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4地质遗迹保护区(公园)

1、功能分区

地质遗迹保护区(公园)境内具有特殊研究与保护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划为禁止开发区,其余划为限制开发区。

2、保护措施

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活动。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进行采石、取土、露天采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采集标本和化石;旅游开发活动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禁止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搬迁。

3.5饮用水源保护区

1、功能分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为禁止开发区,其他等级的保护区为限制开发区。

2、保护措施

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活动。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直接或间接排放废水;禁止建设对水源可能造成污染的项目和设施;对已建并可能对水源水质造成污染的项目和设施,应限期治理或搬迁;禁止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

3.6洪水调蓄区

1、功能分区

洪水调蓄区划为限制开发区。

2、保护措施

洪水调蓄区内禁止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类建筑物和障碍物,已建的有碍行洪的设施,应当限期拆除;禁止倾倒、堆放、填埋、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依法获得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不得有下列情形:

缩小洪水调蓄区面积,影响洪水调蓄区的行水蓄水能力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安全,破坏洪水调蓄区的生态环境。

3.7重要水源涵养区

1、功能分区

重要水源涵养区内生态系统良好、生物多样性丰富、有直接汇水作用的林草地和重要水体为禁止开发区,其余区域为限制开发区。

2、保护措施

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活动。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新建任何影响水源水质和有损蓄水功能的项目;未经许可,不得进行露天采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活动;区内已有的企业和建设项目,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积极实施封山育林、封山护林,促进植被恢复;禁止商业性采伐活动,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并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3.8重要渔业水域

1、功能分区

河流、湖泊与海洋珍稀鱼类种质资源繁殖与保护区划为禁止开发区,其它渔业水域为限制开发区。

2、保护措施

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活动。

限制开发区禁止使用严重杀伤渔业资源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捕捞;严禁捕捉受保护的珍稀濒危物种;禁止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的项目和设施,对已建并可能造成污染的项目和设施,应限期治理或搬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等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活动。

3.9重要湿地

1、功能分区

重要湿地内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野生动物繁殖区及栖息地、湿地公园生态保护区(核心区)等生物多样性富集区为禁止开发区,其余区域为限制开发区。

2、保护措施

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活动。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开垦和排放湿地水资源、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禁止擅自采沙、取土、放牧、烧荒、砍伐林木、采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禁止非法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向湿地内排放未达标污水、倾倒可能危害水体和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或固体废弃物。

3.10清水通道维护区

1、功能分区

清水通道维护区划为限制开发区。

2、保护措施

清水通道维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禁止从事网箱、网围渔业养殖;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禁止新建、扩建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设施和项目,已建成的设施和项目,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

3.11生态公益林

1、功能分区

国家级、省级重点公益林,市、县级生态公益林中的天然林为禁止开发区,市、县级人工生态公益林为限制开发区。

2、保护措施

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活动。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商业性采伐、砍柴、采脂和狩猎等行为;区内的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宜林地应进行限期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已建项目对生态公益林生态服务功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

3.12特殊生态产业区

1、功能分区

特殊生态产业区划为限制开发区。

2、保护措施

特殊生态产业区禁止从事露天采矿、挖砂、取土等活动;禁止建设对土壤、水体、空气造成污染的项目,已造成污染的项目,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严格控制外界污染物和污染水源的流入。

第四章各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

全省共划分569个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其中:

自然保护区19个,森林公园38个,风景名胜区68个,地质公园2个,饮用水源保护区149个,洪水调蓄区18个,重要水源涵养区29个,重要渔业水域6个,重要湿地95个,清水通道维护区64个,生态公益林47个,特殊生态产业区34个。

4.1南京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

地区

编号

名称

主导生态功能

范围

A01

雨花台沙砾层自然保护区

地质遗迹保护

禁止开发区为南京市南郊石子岗东,江苏省地质勘察研究院(安德门大街11号)东围墙外的全部区域。

C01

栖霞山风景名胜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

限制开发区为东以江南水泥厂厂区西侧为界,南以312国道为界,西至九乡河,北侧以铁路及长江为界的全部区域。

C02

幕燕风景名胜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

限制开发区北界由西至东按上元门水厂、港务一公司用地南界、长江岸线划定;东界由北至南按南化危险品仓库用地西界、十里长沟西岸、和燕路道路红线东侧、燕子叽中学、烷基苯水厂、联珠小区的用地边界及规划一号路(暂名)红线西侧,城北水厂用地界,高压走廊保护线,华德火花塞有限公司、金陵职业大学及栖霞房产德用地西界划定,南界由东向西按华宏公司(白云石矿)厂区北侧、武警支队,看守所及铁路专用线用地北界,纬一路北侧道路红线划定;西界按中央北路道路红线划定。

在风景名胜区外划定的保护地带面积为171.5公顷,东北端至十里长沟和规划一号路(暂名),西南至纬一路,西北包括港务一公司。

C03

牛首山风景名胜区(市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限制开发区南以区界为界限(与江宁分界、牛首山以北);东以高家库村的下断石自然村——普觉寺——上断石自然村为界限;北以高家库村的杨家坟村为界限(不含杨家坟行政村区域、纺织工贸集团区域);西以马家店村的小马自然村——大石湖为界限。

C04

雨花台风景名胜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限制开发区雨花台烈士陵园及周边30米范围。

地区

编号

名称

主导生态功能

范围

C05

钟山风景名胜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

限制开发区南面从中山门沿宁杭公路至马群;东面从马群沿环陵路至岔路口;北面从岔路口沿宁栖路经王家湾、板仓、岗子村、沿龙蟠路至中央门;西面从神策门公园沿古城墙经玄武门、北极阁、九华山、太平门至中山门。

包括:

钟山陵、玄武湖公园、九华山公园、神策门公园、情侣园、白马公园、月牙湖公园、中山植物园、北极阁、鸡鸣寺、富贵山。

C06

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限制开发区以内秦淮河为轴线,夫子庙为中心,东至东水关(东水关公园)、西至西水关(水西门广场),南至中华门城堡,北至升州路—建康路,包括白鹭洲公园和瞻园等景点。

内含夫子庙与双塘两个街道。

C07

将军山风景名胜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限制开发区南、东以区界为界限;西、北以高家库村的后庄村——采石场龙泉寺——周家凹——市外桃园——陈家凹——定坊村的郭家山坑——小村——朱家场为界限。

E01

燕子矶饮用水源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禁止开发区为一级保护区:

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和一级保护区水域与本岸背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限制开发区为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之间的水域范围和二级保护区水域与本岸背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城北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0米水域;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水域及一级保护区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至北十里长沟西支入江口水域。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应的长江防洪堤之间陆域范围,且到取水口半径不小于100米;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应的长江防洪堤之间陆域范围。

地区

编号

名称

主导生态功能

范围

E02

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禁止开发区为一级保护区:

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和一级保护区水域与本岸背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限制开发区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和二级保护区水域与本岸背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长度从九乡河入江口至七乡河入江口。

保护区宽度1000米,其中陆域为以自然防洪堤为界,纵深至陆地500米形成的区域,水域为以自然防洪堤为界,纵深至水域500米形成的区域。

禁止开发区为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E03

八卦洲(左汊)上坝饮用水源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禁止开发区为一级保护区:

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和一级保护区水域与本岸背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限制开发区为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和二级保护区水域与本岸背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

E04

八卦洲(主江段)饮用水源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禁止开发区为一级保护区:

规划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和一级保护区水域与本岸背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限制开发区为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和二级保护区水域与本岸背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水域。

E05

桥林饮用水源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禁止开发区为一级保护区:

规划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和一级保护区水域与本岸背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限制开发区为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和二级保护区水域与本岸背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

E06

夹江饮用水源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禁止开发区为一级保护区:

江宁区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500米至城南水厂取水口下游500米的全部水域范围;北河口水厂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的全部水域范围和一级保护区水域与夹江两岸堤脚范围内的陆域;限制开发区为二级保护区:

上夹江口至下夹江口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夹江水域范围和二级保护区水域与夹江两岸背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

地区

编号

名称

主导生态功能

范围

B01

方山森林公园(江宁区)

水源涵养、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限制开发区位于江宁区东山镇,其范围主要为方山山体。

北部以方山办事处,东方村行政村的毛塘,天井村为界。

西部以横岭村行政村的方前;杨村行政村的熘村,崔村,虞村,丁村为界。

南部以健康村行政村的涧东,长塘,魏家庄为界。

东部以方山行政村的上李家庄,山芋棚,乐村为界。

C08

牛首山风景名胜区

水源涵养、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位于江宁区谷里镇、东善桥镇、东山镇与秣陵镇范围之内。

包括牛首山、将军山、翠屏山、韩府山、戴山、祖堂山。

内有石十水库,唐家窑水库,郑和湖,皮裤水库,石塘水库,大塘金水库,祖堂水库,凤波坟水库等。

其北部以区界为界。

西部以谷里镇荆刘村行政村的刘牧岗,小孙村,大荆村;谷里镇周村行政村的端村,张槐村,浦家,石岗,马场,盛家,黄家,大林凹;谷里镇箭塘村行政村的皮库,三板桥;谷里镇祖堂村行政村的泉庄,大北山,小北山,上田;谷里镇双塘村行政村的张家,山边吴,大塘金,梧桐树,刘家地为界。

南部以东善桥镇吉山村行政村的山凹李,耿家,风波坟,石马,蔡塘,邓家,古耳井;秣陵镇新丰村行政村的汤家,党家;东善桥镇霞辉村行政村的上玉村,下玉村为界。

东部以秣陵镇高塘村行政村的西葛塘,葛塘寺,北葛村;秣陵镇新丰村行政村的张家窑,前新丰,上新丰;东善桥镇童前村行政村的马山凹,山坎,山边,前盛,高村;东山镇水搁村行政村的辉煌山庄,青年,史寨凹,颜圣,隐龙,官塘,赵库,水阁村;东山镇五库村行政村;东山镇石马村行政村为界。

限制开发区面积1.53平方公里,其余为限制开发区。

D01

汤山国家地质公园

地质遗迹保护

限制开发区地处汤山镇境内,北抵孔山、狼山北麓,南至汤山头和团子尖南麓,东达汤山集镇,西至黄龙山脚。

包括汤泉水库,石门堰水库。

东部与安基山保护区相接;北部沿七乡河向东;西部以汤山镇孟北村行政村的前薪;麒麟镇锁石村行政村的锁石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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