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改写入保障人权意义非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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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改写入保障人权意义非凡

专家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改:

写入保障人权意义非凡

2012年03月10日

  2012:

刑事诉讼法大修

  【采访人物】

  陈舒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广东省人大代表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雷建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文胜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

  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

  【正文】

  记者:

这几天,人民大会堂里正在召开两会,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草案)》正在提交两会代表的审议,对于普通的民众来讲,《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并不像房价、就业这样的民生话题更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

但是,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却是今年两会期间份量最重,对社会影响最大的事件之一。

这是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立法以来第二次修订,也是迄今为止变化最大的一次修订,它将如何影响中国的司法生态?

如何影响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

今天的《新闻调查》就让我们一起来关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大修。

  解说:

2012年3月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会议期间正式提交大会审议,代表们将对其中近百个条文的修改提出自己的意见。

  记者:

你作为一个人大代表,你这次来的时候也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吗?

  陈舒(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广东省人大代表):

这个我们肯定有,已经也准备了。

  解说:

陈舒,广东省的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

到北京之前,她曾在广东省的执业律师中间搜集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陈舒:

我们广东的律师界甚至包括我们全国律协,都对这些问题都有很深入的讨论的。

  解说:

对本次《刑事诉讼法》修订工作给予高度关注的还有专门从事法律研究的学者们。

  记者:

在你看来,这个《刑事诉讼法》对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过程中,它究竟有多重要?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它对保障人权关系非常重要,仅次于宪法。

  解说:

陈光中今年82岁,著名法学家,曾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陈光中:

《刑事诉讼法》它所要规范的是如何追究犯罪,惩治犯罪以及在追究惩治过程里头保障人权的这么一部法律,所以在西方国家叫做小宪法。

  解说: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这次修订是自《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30多年以来的第二次修订。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刑事诉讼法是最涉及司法体制的一个部门法,因为这里面涉及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那么这些机关各个机关之间的权利的配置及其相互关系,是最为明显也最为错综复杂。

  解说: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他和陈光中教授都以专家的身份参加了《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订。

  同期:

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解说:

2012年3月4日,在全国人大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向公众着重介绍了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

  明确地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条文当中,这是中国在宪法之外的部门法里的第一次,也是《刑事诉讼法》本身前所未有的改变。

  记者:

在你看来,加入这样的条款的意义何在?

  陈光中:

我认为这个意义还是非常重大的,民主法治国家必须要讲究这个刑事诉讼法里头,不仅是要惩罚犯罪,要保障人权。

  解说:

回顾《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历程,可以发现在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中第一章第一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原则,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制定,而经过1996年的第一次修订,改为“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记者:

当时就在这一次修改的时候,有没有讨论过把这个“保障人权”,这一方面这一条款直接放在第一条?

  陈卫东:

应该说是我们这次刑事法修正,最后一共是三稿,修正案一、修正案二、修正案三,从第一稿开始就有人提,第一稿提了没有写入,第二稿的时候也有人提也没有写入,我觉得我们既然宪法都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写我觉得是应当的。

坦白地说,在修改中我也提出来应该放在第一条,把“保护人民”替换成“保障人权”。

  解说:

对于普通的公众来说,看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稿的全文是在2011年8月30日。

这天,在全国人大的网站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第一稿向全社会公开并征集意见。

  雷建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

因为立法过程本身就是充分地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一个过程。

  解说:

雷建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他参与了《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

  雷建斌:

不同的意见越多,我个人觉得倒越是一个好事情。

一个事情正反两方面,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才能辩明真伪或者做出更科学的判断,更符合民意这样的一种判断。

  解说: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集意见的一个月当中,一共收到了来自社会的八万多条意见。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刑事诉讼法》它关涉到人权保障,而人权是如此重要的一个问题,所以《刑事诉讼法》在涉及到人权保障方面一定要随着时代要跟进。

  解说: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他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也格外关注,他发现在向全社会公开的第一稿中并没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文。

  那么,在当时从事起草工作的法制工作部门和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又究竟如何把握这一原则呢?

  记者:

当时这个条款在写进去的时候,有没有一些争议?

  雷建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

不同意见不是说反对去写或者什么,实际上可能从其它角度,比如说有些提出来的,宪法已经写了。

那《刑事诉讼法》它是以宪法为根据的,那它还要不要每一个部门法里都去写这个规定,这是一种意见,也还有一种意见就是讨论到底把它写在什么地方,写在第一条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还是目的,还是说写在第二条的任务(条目)就是技术性的这样一个探讨。

  记者:

按道理来讲“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我们国家宪法里头也有明确规定了所有的部门法都应该依照宪法的原则进行,具体的法条的设置在一个部门法里专门再把它写出来,有那么大的价值吗?

  陈光中:

并不是宪法规定的“尊重保障人权”,任何部门法都要写,但是《刑事诉讼法》必须要写。

  记者:

为什么呢?

  陈光中:

追究犯罪的过程里头,国家的公权力机关有很大的权力,但是它是个双刃剑,它就有可能在追究的打击的过程里头侵犯了公民的合法的权利。

  记者:

比如说呢?

  陈光中:

譬如说在追究的过程里头搞刑讯逼供,甚至于最后追究错了,搞成冤案、错案。

  记者:

在很多人看来,即便是公权力机关在打击犯罪过程中采取了一些,比如说一些手段,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伤及这些人的一些基本权利,但是他毕竟是犯罪嫌疑人,甚至就是通过法院判罪服刑人员,他们的权利真有那么重要?

因为他毕竟跟我们普通的,没有触犯刑法的普通公民还是有区别的。

  陈光中:

某一个人被追究是他的个案,但是你能保证这种错误,哪一天会落到另外一个公民头上去,说不定你今天追究别人,你非法追究,明天说不定落到你头上去,又非法追究你的罪行,实际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实际上不仅关系到他个人,实际上关系到整个社会。

  记者:

如果按照你的理解,现在是放在第二条,是不是放在第一条更合适呢?

  陈光中:

从我个人看,放在第一条更加光彩,而且我主张就在第一条里头,把“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改成“保障人权”,现在第二条写应该说还是不错,但是不是最好的一个处理。

  记者:

我们了解了社会上一些学者包括公众其实很期待这一条能写到第一条里面去的。

  雷建斌:

在我看来写在第一条、第二条,对于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到法律这点来讲,我觉得意义是同样重大的,在追诉刑事犯罪的过程中,时时刻刻注意到“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而且在《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制度和一些具体规定里头都有这方面的体现,所以把它放在任务(条目)里还是符合立法的逻辑,而且丝毫不影响放在第一条还是第二条。

我觉得它是一个技术性的考虑,丝毫不影响它的重要意义。

  记者:

那么是不是在有关部门的眼里,在刑事诉讼法的整个的功能里面,打击犯罪的功能,还是要略略高于保障人权的这样的一种使命?

  陈光中:

到现在为止,我还不是很赞同或者是很理解,为什么写进去还是写在第二条,而不写在第一条,因为第一条是立法目的,更直接了当地表达我们的立法目的;第二条是任务,说具体一点,应该说它的份量没有第一条那么重,所以我还是认为写进去是好事,但是好事还没有做到家。

  记者:

有人说其实这一条如果写在第一条就更完美了。

  陈卫东:

不把它放在第一条而放在第二条,我觉得目前也是一个非常大的一个进步。

  解说: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定了方向。

据统计,这次修改的条文共有100多条,接近原有《刑事诉讼法》条文的一半,那么,在其中有哪些制度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这些变化又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在变化的背后,又经历了怎样的博弈与平衡?

争议与选择呢?

  记者:

这里是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在它的高墙和大门之外,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由的公民,可一旦被侦查机关送进这里就成了犯罪嫌疑人。

有人说,一个国家犯罪嫌疑人权利得到保障的水平体现了这个国家人权的整体状况。

那么,在本次《刑事诉讼法》修订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了哪些提升?

侦查机关的权力受到了哪些约束和规范?

当一系列法律条文发生改变,对于大墙内外两边的人们来讲,这一切又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解说:

有人说,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而如何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则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

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减少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证据的行为,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证据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

  同期: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记者:

“非法证据排除”这样的一个原则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一旦固定下来,变成一个法律,那对非法取证也就是说刑讯逼供这种现象,它有非常大的遏制能力吗?

或者说多大程度上可以彻底杜绝这个问题?

  李文胜(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

我想《刑事诉讼法》对这个证据制度的完善,特别是对非法取证做出了新的规定,肯定下一步对于规范取证活动,防止这种非法取证的行为,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那么在这个《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呢,2010年的时候,公安部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我们就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定》,那么这两个规定里边就已经明确了这个非法证据的排除的一些规定,公安部也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呢,认真贯彻执行这两个规定,那么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呢,我看有很大的内容都把那两个证据规定的内容吸收进来。

  记者:

两个关于非法取证的这一个规定,其实早在两年前就已经颁布了,那么从颁布到现在这么长时间里似乎是在侦查阶段,也包括在起诉阶段,甚至包括在审判阶段,真正被排除的司法证据是非常非常少的,那你怎么看这种现象?

  李文胜:

我想肯定有,一方面按照那两个程序的规定,两个规定上的要求有一些不合法的取证的,肯定要进行排除掉,同时我想另外也有一个方面,这几年我们内部在断地加强,对我们执法办案活动的管理规范,整个民警执法在观念上也在发生着很大的变化,因为这种观念的东西,你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是呢,它确实是实实在在,它是每天每刻每一个案件中都会影响着办案民警。

  解说: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还新增加了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那你们作为检察机关怎么看“非法证据排除”这样的一个原则?

对你们对公安机关的监督的话会起到多大作用?

  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因为遏制刑讯逼供的问题,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非法证据排除”这个制度就是为了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所以对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的职责是很有帮助的。

  记者:

等于你们手上有一个法律工具、法律武器?

  张智辉:

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刑讯逼供行为的话,我们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纠正意见要求他们纠正。

  记者:

但是这个纠正意见在现实生活中是不是特别有效?

  张智辉:

应该说还是有一定的作用,不好说作用特别大,因为刑讯逼供往往是在很秘密的情况下进行的,在搜集证据就是发现和提出到调查取证都有个很大的难度。

我们国家的侦查水平,包括侦查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所以实践中刑讯逼供的问题虽然有了大大的减少,但是还没有完全根治,因为它毕竟对侦查取证来说是一个比较有效的手段。

  记者:

作为犯罪嫌疑人,他如果遭受了刑讯逼供,他往往是在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那么他遭受的刑讯逼供的那种证据很难固定,您怎么看?

  李文胜:

我们再规范,我们在再加强管理,通过一些制度的设计,通过一些办案场所的改造,比如说我们在就是对于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化设置,我们要求我们基层的办案场所按照不同的功能分区进行设置和管理。

另外一个方面,我们要求执法办案场所要按照我们执法办案的流程来设置它的办案区的功能室,我们想通过这种设置给办案人员强烈的一个指引,就是一环一环地按照我们设计的流程来严格走下来。

同时我们还要求在这个办案区的讯问室安装录音、录像设备,要求他可以对这个讯问的过程能够进行录音、录像,这样一方面能够及时有效地固定相关的证据;另外一个方面呢,也可以防止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记者:

那么也有人说,其实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干警,在破案的过程中之所以有的时候愿意采取像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得证据,也是因为公安机关内部的所谓的一些考核措施,对他们构成了非常大的压力,这种时候可能就特别容易上一些非法的这样的一个取证方式。

那不知道你们作为公安机关内部怎么看这个问题?

  李文胜:

在前些年,我觉得和这种正确的一种考核的一种指标的引导也是有一定关系的,那么为了改变这个问题呢,近几年我们在不断地完善绩效考核的相关的制度,我们去年就专门下发了通知,就明确提出不得以拘留数(量)、逮捕数(量)等等,这些数(量)来衡量执法办案的高低,不能把这些数量作为评价的指标。

  解说:

卞建林教授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研究院的院长,在《刑事诉讼法》修订期间,他们就已经开始了与基层的侦查和司法机关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试点工作。

  记者:

那你觉得这个问题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之后,还会继续存在吗?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

这个问题从技术层面说会继续存在,所以我们希望办案机关,包括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行使,另外一方面对于在诉讼过程当中,犯罪嫌疑人也好被告人也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律师也好,那么他们要求非法证据排除的这样应当说底气更足。

  记者:

法律就有明确规定的就是说程序对于我们国家,现在整个这个司法体系重要性究竟在什么地方?

  张建伟:

那么这种正当程序是为了约束国家权力、政府权力。

我们知道国家权力政府权力的不当行使对个人自由的损害是非常大的,它对整个社会的威胁都很大,所以程序正义的这种重要性被我们意识到,它会使整个社会、整个国家能够进一步地向法治社会推进。

  解说:

就在两会召开之前,卞建林教授来到国家检察官学院,对这些年轻的检察官介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内容,在不久的将来,有关证据制度的新规定将成为检察官们、公安干警们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回避的新规范,对于每一位参与司法实践的人来说,新的挑战即将到来。

  记者:

对于失去自由,面对国家机关追诉的犯罪嫌疑人来讲,专业律师的辩护不可或缺。

但是,在过去的司法实践里、庭审过程中,有专业律师为其辩护的犯罪嫌疑人的比例只有20%左右。

在侦查阶段,律师们只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不能为其辩护,至于现实中律师们的处境更是一言难尽。

按照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律师们终于可以堂堂正正走进了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担当辩护人,这其中的变化可不仅仅意味着名称的改变。

  解说:

顾永忠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的副院长,但他还曾经有另外一个身份——刑事辩护律师。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

刑事辩护的挑战性很强。

  记者:

为什么这么讲?

  顾永忠:

你想你作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你的工作对象或者你工作涉及的人和单位大多都是公权力机关,从公安机关侦查开始再到检察机关,再到法院,人家说你的当事人犯罪了,要起诉他,要审判他,甚至要判他死刑,可是律师说他没有犯罪或者他没有犯那么严重的罪,所以你始终是在跟我们的公权力机关在对立,你想想这挑战性强不强,这个挑战性很强。

  解说: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是必不可少的诉讼角色,从立法的角度考察,世界各国均设立了辩护人制度,赋予辩护人独立的诉讼地位,专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张建伟:

律师的辩护非常重要,因为现代的司法已经是竞争主义的司法,那就是国家或者政府,它对一个人来进行起诉。

那么有了控诉,那么另外一个方面,也应该有相应的防御,那么通过起诉这种作用和防御这种反作用,作用与反作用使法院从中发现案件的真相来做出一个公正的裁判,辩护一方如果太弱,那么造成的结果就是没有办法形成诉讼上的这种在平等基础上的对抗和竞争。

  解说: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境况,学术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曾进行过专项调查,他们发现在近十几年中,我国刑事案件律师代理率在不断波动,最低谷的时期竟下滑到了20%左右,“两低”——刑事辩护率低、刑事辩护质量低,“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刑事案件辩护中普遍存在的困境。

  记者:

那您觉得过去的《刑事诉讼法》,那么在对于律师这一块给这个职业带来的最大障碍是什么?

  陈舒:

就是我们讲“三个权力”——调查权、阅卷权、会见权,最基本的这三个(权力)都障碍比较大。

  记者:

您遇到过吗?

  陈舒:

我自己都有碰到过,就是给你拖。

  解说:

2007年,《律师法》颁布实施,这部法律对律师的辩护权做了更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

那么,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的处境又是否会因此有所改善呢?

  陈舒:

《律师法》出台以后,就出现了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就是《律师法》和旧的《刑事诉讼法》打架的问题,往往我们的权力部门、侦查部门、侦查机关就说我就执行《刑诉法》,我不执行《律师法》。

  解说:

《刑事诉讼法》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而2007年颁布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相比之下《律师法》中所规定的律师的介入案件的时间已经提前到了侦查讯问阶段。

  记者:

那你在一般来说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往往采取什么样的手段?

  陈舒:

你以前执行老《刑诉法》的时候,你只有协调你没有别的办法,其实那个时候各个地方的律协、司法行政都是和公检法几家老是不断地去协调这些问题。

  记者:

有效吗?

  陈舒:

也不能说完全没有效也有些效果,但是始终说它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行为。

  解说:

在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对律师制度进行了调整,针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相比之下,修改后的条文将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提前至“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而身份为“辩护人”。

  记者:

他是不是辩护人,在法律上很重要吗?

  陈光中:

应该说首先是一个叫做名分问题,中国人讲名分嘛,名至实归嘛,这个名分不到有的东西肯定要影响他的有效辩护地发挥。

  记者:

那么这一次的《刑事诉讼法》呢,明确把律师在侦查阶段给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服务定位为辩护人了,可能律师他对在侦查阶段的时候就可以自由地会见犯罪嫌疑人了。

那么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在你看来它会不会造成一些不便呢?

  李文胜:

我想肯定短期内可能会,我们的办案人员可能有不适应。

但是我想呢,这是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进步的体现,也是加强对侦查工作的监督、规范侦查行为、侦查活动也是一个重要的作用。

  记者:

在你们看来会不会给你们的侦查行为带来一些不便呢?

  张智辉:

从过去的观念到现在应该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这个过程我认为对检察机关是一个好事。

如果律师的行为超出了他的职业范围了,那么还有其它手段对律师采取制裁措施,没有超出这个范围,他的行为是正当的,正当的行为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他确确实实是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检察机关也好公安机关也好,在办案过程中本来就不应该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出现这种行为有人给你指出,那么这应该是个好事。

  记者:

那我理解,其实律师对侦查阶段的介入还可以更深,比如说在讯问的过程中,律师可以在场。

  张智辉:

我印象中这个活动是我们有些大学的教授做了实践,这个实践过程中实际上是在检察机关就参与的,对这个活动检察机关的很多人,包括一些领导同志都是赞赏的,因为有律师在场是一件好事。

  记者:

为什么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没有把这个律师的辩护权推进到这一步?

  张智辉:

我个人的理解就是说我们现在律师的数量有限,还不能做到所有的案件都有律师在场。

  记者:

当然也是有些人的看法,他们认为检察机关,也包括公安机关还是不太情愿让律师在讯问的过程中有律师在场。

因为毕竟有一个律师在场的话,时时刻刻提醒侦查机关,哪些侦查行为可能不太合乎规范,对他们来说过于束缚自己的手脚了,你同意吗?

  张智辉:

律师在场的时候,律师并不是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活动指手划脚,而是起一个监督的作用,只要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那么律师是没有权力干涉侦查人员讯问的。

  解说: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针对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进行了扩大,第三十四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而在原法中相对应的法律条文采用的措辞为“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它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记者:

你比如说过去的那些刑事被告的当事人,他们“可以”给他提供法律援助,现在变成了“应当”,那么在你看来,在这两个词之间的这种变化,究竟意味着什么?

  陈光中:

两个字的变化,应该说在实践里头影响相当大,扩大了好多的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因为原来就说你申请法律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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