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处置三项制度及相关知识百题问答银监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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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置三项制度及相关知识百题问答银监编

案件处置三项制度及相关知识百题问答

 

 1、案件处置三项制度是指哪三项制度?

 答: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案件处置三项制度从何时起执行?

答:

2011年1月1日。

 3、银监会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的目的是什么?

 答:

有效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统一。

 4、哪些机构和部门在案件处置工作中要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答:

(1)银监会机关各部门;

(2)各银监局;(3)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5、《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中“案件”指什么?

 答:

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6、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哪四个环节?

 答:

包括

(1)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

(2)案件调查;(3)案件审结;(4)后续处置。

 7、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什么责任?

答:

负直接责任。

 8、银监会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监管责任,对吗?

 答:

不对。

案件处置工作的监管责任由案发所在地的银监局担负。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督导和稽查责任。

 9、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中,银监局的职责是什么?

 答:

银监局负责有关案件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督促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责任人实施问责,督促、跟踪及评价后续整改情况,对本辖区的案件处置工作负监管责任。

 10、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督导和稽查责任。

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和案件稽查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各有侧重的原则,指导和督促银监局开展案件处置工作,必要是可以直接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

11、银监系统各部门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协调?

 答:

通过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的方式,形成部门间的协调机制。

 12、案件发生后,案件处置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

首先,各级银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每个案件指定相应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

 其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由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负责的专案组,承担案件的调查工作,实行专案负责制。

 第三,各级银监部门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相应专案督导检查组,负责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调查工作。

 13、银监部门如何组成专案督导检查组?

 答:

银监部门专案督导检查组的组成原则是:

 ①只涉及单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由对口监管部门牵头组成督查组,必要时案件稽查等部门参加。

 ②涉及多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由案件稽查部门牵头组成由机构监管部门参加的督导组。

案件稽查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机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

 14、案件发生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先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

首先应采取的措施是:

 

(1)向银监部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2)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第八条的规定成立专案组,负责案件调查工作。

 15、银行业金融机构专案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

①启动应急预案,清查账目,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保全资产。

 ②调查涉及人员,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控制,维护发案机构正常经营秩序,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初步确定案件性质。

 ③查清基本案情,确定案件性质,及时向银监局书面报告。

 ④查找内部制度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厘清案件有关责任。

 ⑤总结案发原因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16、银监部门在接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后,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

应按照《规程》第八条的规定:

 

(1)迅速指定该案件的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

 

(2)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督导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调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工作。

 17、银监部门督查组在案件调查阶段的职责是什么?

答:

①指导、督促并跟踪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案件应急处置与调查工作,及时掌握案件调查和侦办情况,协调做好跨行资金核查,必要时可以直接介入调查或延伸调查。

 ②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按照《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及时移送案件,开展相应工作。

 ③上报案件调查和督查报告。

 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的案件性质提出明确意见,根据案件反映的问题,提出有关责任追究、整改措施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性监管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8、银监部门案件调查、督查报告的路径是什么?

 答:

①银监对口监管部门或案件稽查部门单独派出的督查组向本部门报告案件调查情况,并向分管领导报告。

 ②银监对口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督查组向联席会议报告案件调查情况,由牵头部门向分管领导报告。

 ③下一级银监部门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应当及时报送上一级银监部门案件督查牵头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19、银行业金融机构专案组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具备哪些要素?

 答:

(1)案件性质明确,

(2)涉案金额确定,(3)初步判定风险。

 20、案件调查和督查中,应如何收集证据?

 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

收集的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1、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调查、监管部门案件督查过程中,可否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有关情况?

 答:

不可。

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22、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什么时候、向谁提交案件审结报告?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总结案件教训、分析存在问题、确定问责方案和整改措施后,向银监部门提交案件审结报告。

 23、案件审结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部门报送哪些材料?

 答:

(1)案件审结报告;

(2)整改方案;(3)责任人追究意见;(4)案例材料。

 24、银监部门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案件审结材料后,应如何处理?

 答:

应当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审结报告、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报送上一级银监部门案件督查牵头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例材料报送上一级银监部门的案件稽查部门。

 25、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档案应如何管理?

答: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应坚持专案专档制度。

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档案,做到每案立卷,专人管理。

 26、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如何做好案件后续处置工作?

 答:

①确定相关人员责任和整改方案,尽快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向银监部门报告。

 ②司法机关对案件结案后,要按照司法机关对案件性质和涉案金额的认定填报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案件报表相应内容,作为有关案件的最终统计结论。

 27、银监部门应如何做好案件后续处置工作?

 答:

①对口监管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下阶段案防防控工作安排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评价。

 ②案件稽查部门应当对整个案件处置工作过程进行评价,有关情况通过联席会议反馈给对口监管部门。

 ③对口监管部门将案件发生、处置、风险化解、整改效果、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为对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评级、市场准入审批、监管计划制订的重要参考。

 28、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按照哪个办法执行?

 答:

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执行。

 29、银监会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

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管理,规范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程序,提高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质量和时效。

 30、《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分为哪两类?

 答:

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简称案件风险信息)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简称案件信息)。

 31、《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所指案件信息包括哪些?

 答:

案件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所规定的两类案件的信息。

 32、《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规定的两类案件是指哪两类案件?

 答: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资金或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应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二类案件)。

33、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有关信息是否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所指的案件信息?

 答:

不属于。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发生的除上述两类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不在本制度统计范围之内。

 3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所指案件风险信息包括哪些?

 答:

案件风险信息是指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

 35、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原则是什么?

 答:

及时、真实。

 36、《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规定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线路是什么?

 答:

案件(风险)信息实行双线报送:

 ①银监部门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

 ②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系统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

 37、银监部门应如何做好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

 答:

银监部门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案件和风险事件,应由对口监管部门指定专人全程负责案件(风险)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

 38、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时点是什么?

 答:

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时点是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24小时以内。

 39、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流程是什么?

 答:

对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在按照该制度要求的方式报送的同时,抄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

 对不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形式,报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

 40、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快报的内容应当包括哪些?

 答:

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风险情况及预判;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以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1、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涉案金额和风险金额以案件审结时的金额为准,对吗?

 答:

不对,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时,案件尚未确认和审结,因此,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涉案金额和风险金额以上报时了解的金额为准。

 42、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当迅速采取什么措施?

 答:

应当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报送案件风险信息;

 

(2)立即对报送的风险事件进行核查和确认:

 ①对经调查确认案件风险信息不构成案件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当立即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②对案件风险信息经调查确认为案件的,应当在案件确认后24小时之内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43、案件信息报送的时点是什么?

 答:

案件信息报送的时点为案件确认后24小时之内。

 44、案件风险信息在确认为案件之前,是否纳入案件统计系统?

 答:

不纳入案件统计系统。

 45、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报送案件风险信息直接确认为案件的,应如何上报案件信息?

 答:

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在案件确认后24小时之内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46、案件的确认标准是什么?

 答:

案件的确认标准为:

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并立案的;银监局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并立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涉案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47、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

应当包括:

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及案件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8、案件涉及金额以何为准?

 答:

案件涉及金额以立案时公安、司法机关确认的金额为准。

 49、银监局在首次接到案件(风险)信息报告后,应如何管理案件(风险)信息?

 答:

(1)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报送案件风险信息;

(2)建立案件(风险)信息台账,登记有关内容。

 50、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分为哪两类?

 答:

分为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和案件信息台账。

 51、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应当包括:

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事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52、案件信息台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

案件信息台账应当包括:

 ①案件信息:

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案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②案件调查情况:

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案件调查报告及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情况等。

 ③案件审结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及审核意见,采取的监管措施,案件审结报告等。

 ④后续整改情况:

后续整改报告、责任追究及后续评价情况等。

 53、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确认为案件,或经《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撤销后,银监部门应如何变换台账信息?

 答:

(1)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确认为案件后,银监部门应将原案件风险信息台账转登记为案件信息台账。

(2)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撤销后,银监部门应立即在台账中登记撤销。

 54、案件(风险)信息台账的登记工作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

台账登记原则上应当在各环节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成,登记内容应当要素完整,且与向上级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报告内容一致。

台账是案件处置工作档案的起始部分,应当与此后案件处置各环节形成的记录、既要、报告和分析资料等,作为案件处置工作档案材料,统一存档。

 55、案件(风险)信息台账是否纳入案件处置档案?

 答:

纳入纳入案件处置档案。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台账是案件处置工作档案的起始部分,应当与此后案件处置各环节形成的记录、纪要、报告和分析资料等,作为案件处置工作档案材料,统一存档。

 56、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什么时候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填报案件统计信息?

 答:

应当在案件经司法机关结案后。

 57、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填报案件统计信息时,案件性质与金额以什么为准?

 答:

案件性质与金额以司法机关结论为准。

 58、当司法机关结论与原案件信息报送时填报情况不相吻合时,以什么为准填报案件统计信息?

答:

按司法机关结论填报案件统计信息。

 59、有关单位瞒报、漏报、迟报、错报案件(风险)信息,或漏登、迟登、错登案件(风险)信息的,银监部门依据什么法律给予处罚?

 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60、银监会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答:

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促进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交流。

 61、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由哪些部门组成?

 答:

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由银监会办公厅、法律部门、各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及各银监局组成,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办案机构列席会议。

 62、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办案机构是不是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组成部门?

 答:

不是。

但必要时可以列席联席会议。

 6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是哪个部门?

 答:

银监会银行业案件稽查部门。

 6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办事机构是如何设置的?

其职责是什么?

 答:

银监会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案件稽查局,负责安排联席会议的召开,保障联席会议工作有效运转,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65、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采取定期的方式召开,对吗?

 答:

不对。

联席会议由各组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议,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召开。

 66、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要在会议召开前多少个工作日向联席会议办事机构提出并书面提交会议议题?

 答:

三个工作日。

 67、什么情况下可以临时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

 答:

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①接到国务院或银监会领导批办的案件,或者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与其他执法部门相配合事项时。

 ②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有关与会单位同意。

 68、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可以采取哪几种形式?

 答:

可以采取以下3种组成形式:

 ①案件稽查部门与某一机构监管部门;②案件稽查部门与若干机构监管部门;

 ③案件稽查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及相关银监机构,以及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提议参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举行。

69、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是什么?

 答: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①通报案件形势,分析案件特点,做出案件预判,提示案件风险;

 ②剖析典型案例,研究案防措施,提出工作要求,统筹工作安排;

 ③组织办案队伍,部署案件调查,确定案件性质,组织案件处置;

 ④确定问责尺度,督导后续整改,安排专项检查,组织后续评估;

 ⑤评估案防工作,总结工作经验,交流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规划。

 70、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组成单位之间案件防控信息实行相互保密,对吗?

 答:

不对。

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有义务主动通报、交流相关信息,实现案件防控工作信息共享。

 71、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应实现共享的案件防控信息包括哪些?

 答:

①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会议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 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规划和安排;③银行业案件统计与分析资料;④银行业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快报;⑤重大案件案情调查报告及案例分析;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相关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⑦其他应当通报的信息。

 72、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参加会议,应当派出什么样的参会代表?

 答:

应当派出与会议议题相适宜的代表参加会议。

 7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各参会代表有无代表本部门发表意见的权利?

 答:

有。

参会代表应当获得授权代表本部门发表意见的权利。

 7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以什么形式发送各参会单位?

 答:

以会议纪要的形式。

 75、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各参会单位对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可以不履行吗?

 答:

不可以。

联席会议各参会单位有履行会议决议或决定的义务。

 76、谁有权变更、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答:

联席会议。

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十条规定,变更、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由联席会议通过。

 77、银监会系统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由谁负责?

答:

银监会办公厅。

 78、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及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由银监会负责,对吗?

 答:

不对。

银监局负责所辖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及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

 79、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标准是什么?

 答:

①金融挤兑事件;

 ②聚众到银监会系统或银行业金融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的事件;

 ③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30万以上的案件,诈骗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涉案金额1000万以上的案件;

  ④银监会系统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人以上(含1人),银行业金融机构3人以上(含3人)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⑤造成银监会系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

⑥造成银监会系统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系统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3小时以上,在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⑦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

  ⑧其他可能引发辖内、系统内系统性银行业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以及银监会认为事关重大,要求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及时报送的事件。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物的重大突发事件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80、重大突发事件可否由银监分局直接上报银监会?

 答:

不可以。

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第五条规定:

重大突发事件由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向银监会办公厅报送,原则上不越级报送,不直接向银监会领导及银监会其他部门报送。

 81、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接到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要在什么时限内上报?

 答:

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第六条规定:

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于接报后4小时内、事发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银监会,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

82、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可否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上报重大突发事件?

 答:

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第七条规定:

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统一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形式,通过传真上报重大突发事件,涉密内容可以通过保密传真、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中办机要等方式上报。

 83、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对报告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答: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应要素齐全,应说明事件的起因、时间、地点、当前的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造成的影响等情况。

有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应特别说明伤亡人数和损失金额;金融挤兑事件应特别说明参加挤兑的人数、被挤兑机构存取款变化、资产负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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