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起票据诈骗合同诈骗犯罪刑事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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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起票据诈骗合同诈骗犯罪刑事判决书

陈伟棠、廖灿、梁新培、黄芳元、范远茂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

当事人:

陈伟棠、廖灿、梁新培、黄芳元、范远茂法官:

文号:

(2006)佛刑二重字第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佛刑二重字第1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伟棠(绰号“阿棠”、“棠少”、“东莞棠”),男,1963年3月29日生于广东省东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东莞市万江区拔蛟窝居委会拔蛟窝河东路二十三巷1号。

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04年9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姚娅妮,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新培(绰号“肥佬”,化名梁润年),男,1967年3月24日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开平市三埠区潭江派出所长沙开华路19幢405房。

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04年9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被告人廖灿(曾用名廖爵敏,绰号“阿灿”,化名廖恒华),男,1964年8月25日生于广东省清新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清新县龙颈镇石坎派出所民星村委会杨梅塘九队4号。

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0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芳元(化名王强、王志强),男,1963年6月19日生于广东省增城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增城市沙埔镇沙埔派出所公平墟居委亭贵路12号。

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04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被告人范远茂(绰号“范仔”,化名范远桂),男,1964年9月13日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兴宁市坭陂镇合湖村榄树屋。

2000年1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四年,于2002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04年9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0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棠、廖灿、梁新培、黄芳元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范远茂犯票据诈骗罪,于200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05年9月22日作出(2005)佛刑二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陈伟棠、廖灿、黄芳元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02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5)佛刑二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凤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棠及其辩护人姚娅妮,被告人廖灿、梁新培、黄芳元、范远茂到庭参加诉讼。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的审理期限延长一个月至2006年4月6日。

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2月,被告人陈伟棠伙同被告人梁新培、黄芳元密谋以出资开办商店的方式组织多人诈骗货物,并租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白云摩托车配件批发市场115档,以梁新培的名义开办新力汽配润滑油商行用以行骗。

该商行由陈出资承担诈骗活动的各项开销,包括铺位租金、日常花费以及支付订金或部分货款等等;梁、黄二人负责租用店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申请支票帐户并领取支票等准备事项。

陈伟棠、梁新培还召集同案犯梁伟文、范伟明、李昌瑞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参与诈骗,负责以“业务员”身份出面联系客户、洽谈签约。

2003年12月至2004年2月期间,以上被告人及同案犯采取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收受货物后拖延支付货款,或者先履行小额合同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多名被害人的货物,后关闭商行逃匿。

所骗货物经梁新培、黄芳元等人低价转卖后所得赃款与陈伟棠分占,破案后无法追回。

2004年3月,被告人陈伟棠与同案犯潘启明、被告人廖灿经密谋诈骗后,租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环市东路佳翠楼15号铺,假冒凌晓亮的名义开办方联五金电器商行用以行骗。

该商行由陈出资承担各项开销。

潘、廖二人负责前述的准备工作,并雇请两名女工看管店铺,租用两间仓库存放赃物。

与此同时,陈伟棠还出资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红英路广宏新村横街20号铺开办方联商行用以骗取日用百货。

陈伟棠、潘启明二人召集了被告人梁新培、黄芳元、同案犯钟汉青、范伟明等人(均另案处理)充当“业务员”共同参与诈骗。

陈还安排“周仔”(另案处理)专门负责转移、销售赃物和收取赃款。

同年3月下旬至4月期间,以上被告人及同案犯利用两间商行采用相同手段骗取了多名被害人的货物,后因被公安机关发现而各自逃匿。

所骗货物大部分在陈伟棠的指使下由周仔低价转卖,赃款由陈伟棠与其它被告人或同案犯分占。

破案后追回部分货物已发还相关被害单位或销毁。

2004年8月,被告人陈伟棠与黄芳元经密谋诈骗后,租用惠州市东平大道36号东晖苑C栋9号铺,假冒肖艳的名义开办惠州市惠城区信诚装饰材料商行用以行骗。

该商行由陈出资,黄负责前述的准备工作以及转移赃物。

陈还召集被告人范远茂和同案犯温伟良、张帮昌等人(均另案处理)充当“业务员”共同参与诈骗。

同年8月下旬至9月期间,以上被告人及同案犯采用相同手段骗取了多名被害人的货物,后关闭信诚商行逃匿。

所骗货物经陈伟棠低价转卖后所得赃款与其它被告人或同案犯分占。

破案后无法追回。

具体事实如下:

一、票据诈骗

(一)利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新力汽配润滑油商行进行票据诈骗的犯罪事实:

1、2003年12月27日至2004年2月26日,由梁新培联系签约,黄芳元收货并签发金额为人民币35641.60元的空头支票,骗取广州白云摩特贸易行“泰姆勒斯”牌机油2768罐,价值人民币41497.60元(指经鉴定后的估价,下同)。

2、2004年1月,梁新培向广州市伟天有限公司订购润滑油一批并及时支付货款,在骗得对方信任后,由黄芳元签发等额空头支票(指与协议价格等额,下同),于同年2月24日骗取对方“一哥”牌润滑油1860支,价值人民币104680元。

3、同年2月16日至18日,由梁伟文联系洽谈,梁新培签约,黄芳元签发金额为人民币39720元(含油桶押金3000元)的空头支票,骗取广州市科胜贸易有限公司散装润滑油10.80吨,价值人民币36720元。

4、同年2月17日至25日,由梁新培联系签约,黄芳元收货并分别签发金额为人民币31200元的空头支票及45390元的收据,骗取广州市中奇发展有限公司“康龙科”牌机油250桶,价值人民币76590元。

5、同年2月23日至27日,由梁新培、范伟明联系洽谈并支付订金人民币3380元,黄芳元签发等额空头支票,骗取广州市番禺区通宝润滑油公司CC40型机油90桶,价值人民币67320元。

6、同年2月24日至25日,由梁新培联系签约,黄芳元收货并签发等额空头支票,骗取广州市星火天兴润滑材料有限公司“南海”牌40CC柴油15桶,价值人民币14100元。

7、同年2月26日,由梁新培和范伟明联系洽谈,梁新培签约,黄芳元签发等额空头支票,骗取广州市亿益实业有限公司“轻捷”牌机油42箱和42桶,价值人民币14780.69元。

(二)利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方联五金电器商行进行票据诈骗的犯罪事实:

1、2004年3月底至4月16日,由潘启明联系洽谈并签发等额空头支票,骗取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明邦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护墙漆8100公斤,价值人民币38070元。

2、同年4月初至该月26日,由梁新培联系洽谈,廖灿支付订金人民币1000元,一姓何的男子签发金额为人民币31500元的空头支票,骗取佛山华斯达润滑油有限公司“南海牌”润滑油30桶,价值人民币32400元。

3、同年4月初至该月25日,由梁新培联系洽谈并签发等额空头支票,骗取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英华达润滑油厂CC40柴油机油20桶和抗磨液压油35桶,价值人民币54225元。

4、同年4月8日至26日,由钟汉青联系洽谈并签发等额空头支票,骗取佛山市南海平洲国林机电高周波设备厂“景隆”牌高周波设备两台,价值人民币31000元。

5、同年4月12日至18日,由廖灿联系洽谈、支付人民币575元现金作为部分货款,并签发金额为人民币23000元的空头支票,骗取中山市普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百利通”牌节能灯2480支和“百利通”牌光管支架125支,价值人民币22725元。

6、同年4月12日至23日,由梁新培联系洽谈,伙同范伟明收货并签发等额空头支票,骗取佛山市三水华盈制漆有限公司红丹醇酸防锈漆1980公斤和醇酸稀释剂140公斤,价值人民币19478元。

7、同年4月中旬至该月26日,由梁新培联系洽谈并签发等额空头支票,骗取佛山市禅城区紫南化工厂红丹油漆200桶,价值人民币30070元。

8、同年4月中旬至该月26日,由梁新培联系洽谈并签发等额空头支票,骗取佛山市南田润滑油化工有限公司润滑油4500公斤,价值人民币20385元。

9、同年4月中旬,范伟明向佛山市南海松岗镇石碣锌合金制品厂订购小额货物并用支票及时支付货款,在骗得对方信任后,由梁新培签发等额空头支票,于该月26日骗取对方12038公斤锌合金,价值人民币142048.40元。

10、同年4月中旬,由廖灿联系洽谈,钟汉青签发等额空头支票,骗取佛山市顺德勒流嘉盟电器五金厂“德宝利一号”玻璃胶960支,价值人民币4560元。

11、同年4月中旬至该月26日,由钟汉青联系洽谈、签发金额为人民币55500元的空头支票,并支付人民币500元现金作为部分货款,骗取佛山市南海城区广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电火花成型机床设备一台,价值人民币55500元。

12、同年4月19日,由钟汉青联系洽谈并签发等额空头支票,骗取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恒力装修材料店“中台吉祥”牌铝塑板160张,价值人民币16640元。

13、同年4月20日至22日,由潘启明联系洽谈并签发等额空头支票,廖灿收货,骗取佛山市顺德区维强电器有限公司电线75000米,价值人民币23250元。

14、同年4月中旬至该月25日,由潘启明、钟汉青联系洽谈、签发等额空头支票,骗取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嘉誉电脑经营部P4电脑整机三台,价值人民币18000元。

15、同年4月中旬至该月26日,由潘启明联系洽谈并签发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的空头支票,骗取广东万家乐电缆有限公司电线15300米,价值人民币52685元。

16、同年4月22日至24日,由廖灿联系洽谈、潘启明签发等额空头支票,骗取佛山市顺德区蓝孔雀化工有限公司“星冠”牌纳米墙面漆246桶,价值人民币30750元。

17、同年4月23日至27日,由廖灿联系洽谈、支付订金人民币2000元,潘启明收货并签发金额为人民币66428.80元的空头支票,骗取佛山市禅城区派迪装饰制品厂铝质天花板及配件1555平方米,价值人民币68420元。

(三)利用惠州市惠城区信诚装饰材料商行进行票据诈骗的犯罪事实:

1、2004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由温伟良联系洽谈、支付订金人民币5000元,并签发金额为人民币133000元的空头支票,骗取柳州市欧科塑胶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开元”牌注塑机两台,价值人民币131100元。

2、同年8月30日至9月13日,由温伟良联系洽谈、签发等额空头支票,骗取惠州市加速度文体用品有限公司“震旦”牌复印机和“佳能”牌传真机各一台,价值人民币13205元。

3、同年9月5日至该月中旬,由范远茂联系洽谈、支付订金人民币1000元,并签发金额为人民币17170元的空头支票,骗取惠州市惠城区鑫科网络技术部组装电脑三台和“松下”牌打印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7242.50元。

二、合同诈骗

(一)利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新力汽配润滑油商行进行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

2004年2月24日,由梁新培联系洽谈、黄芳元收货并开具收据,以拖延支付货款的手段,骗取佛山市张槎力盛机油贸易部“力盛”牌机油4252支,价值人民币23796元。

(二)利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方联五金电器商行进行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

1、2004年4月1日,廖灿向广州白云区康彩化妆品厂订购少量货物并及时支付货款。

在取得对方信任后,廖继续订货并伙同潘启明收货、拖延支付货款,于该月25日至26日,骗取对方“多芙”牌洗浴用品一批,包括沐浴露219支、洗发水180支、洁面乳72支、啫哩水384支、焗油膏192支以及洗手液120支,价值人民币7554.60元。

2、同年4月21日至24日,由钟汉青联系洽谈,廖灿收货,以拖延支付货款的手段骗取佛山市同文纸品有限公司同乐A4纸1100包,价值人民币15730元。

3、同年4月中旬至该月22日,由梁新培、范伟明联系洽谈,黄芳元收货,以相同手段骗取开平市正大正化工有限公司聚乙烯醇5吨,价值人民币63000元。

4、同年4月22日至24日,由梁新培联系洽谈,以相同手段骗取湖南省湘潭市三环新产品开发有限公司108复合防锈料12吨,价值人民币60000元。

(三)利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方联商行进行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

2004年4月3日,黄芳元向佛山市顺德区千汇贸易有限公司订购“舒爽”牌卫生巾一批,并支付部分货款。

接着,黄芳元继续订货并拖延支付货款。

该月5日至26日期间,黄伙同“周仔”收货,共计骗取对方“积士佳”牌饼干1524包和“舒爽”牌卫生巾1500包,价值人民币6628.68元。

(四)利用惠州市惠城区信诚装饰材料商行进行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

2004年8月25日至9月10日,由张帮昌联系洽谈,并支付订金人民币10000元,以拖延支付货款的手段骗取惠州市惠城区长江电缆经营部“南光”牌电线538扎,价值人民币44864.7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伟棠参与票据诈骗27次,骗取货物价值人民币1,166,987.19元,参与合同诈骗7次,骗取货物价值人民币211,573.98元;被告人廖灿参与票据诈骗17次,骗取货物价值人民币656,131.40元,参与合同诈骗4次,骗取货物价值人民币146,284.60万元;被告人梁新培参与票据诈骗13次,骗取货物价值人民币652,914.69元,参与合同诈骗3次,骗取货物价值人民币146,796万元;被告人黄芳元参与票据诈骗10次,骗取货物价值人民币510,855.79元,参与合同诈骗4次,骗取货物价值人民币128,289.38万元;被告人范远茂参与票据诈骗1次,骗取货物价值人民币16,242.5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伟棠、廖灿、梁新培、黄芳元、范远茂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

被告人陈伟棠、廖灿、梁新培、黄芳元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远茂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远茂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黄芳元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陈伟棠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没有对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新力汽配润滑油商行和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方联五金电器商行进行投资,并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梁新培向陈借款的借条,认为该两处的诈骗数额不应计算在陈诈骗数额以内。

被告人廖灿、梁新培、黄芳元、范远茂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伟棠、廖灿、梁新培、黄芳元、范远茂实施票据诈骗,被告人陈伟棠、廖灿、梁新培、黄芳元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清楚,本院均予以确认,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票据诈骗的证据

(一)利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新力汽配润滑油商行(以下简称新力商行)进行票据诈骗的证据

1、一组报案材料

(1)广州白云摩特贸易行的报案材料。

该贸易行员工李萌、刘伟东的证言证实,2003年12月27日,代表摩特贸易行的证人李萌与代表新力商行的梁新培签订购销合同,双方一直如约履行合同。

2004年2月16日,摩特贸易行送去一批3万多元的润滑油,梁提出几天后再付款。

24日梁的财务王强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35641.60元的支票支付货款,兑现时间是2004年3月3日。

当天梁又下了订单,26日摩特贸易行将梁所订的货款为5856元的机油送至新力商行。

后发现该商行已关闭,而所收支票是空头支票。

被骗货款共41497.60元。

上述整个过程证人刘伟东及摩特贸易行的另一员工江建文也在场。

证人刘伟东、江建文辨认出梁新培,王强即被告人黄芳元。

(2)广州市伟天有限公司报案材料。

该公司业务员谭军、业务经理黄雄坚证言证实,2004年1月,伟天公司向新力商行梁新培提供法国一哥润滑油一批,对方如期付款。

2月24日,伟天公司两次向新力商行提供相同润滑油225箱,价值人民币89239元,由谭军和黄雄坚送货,对方开具两张工商银行的支票,后被银行退票。

两证人还证实,新力商行经理是梁新培,财务是王强。

证人黄雄坚辨认出梁新培、王强即被告人黄芳元。

(3)广州市科胜贸易有限公司报案材料。

该公司业务员张斌的证言证实,该公司于2004年2月被新力商行以空头支票骗取润滑油原料10.8吨,新力商行负责的是梁新培、梁伟文。

张斌辨认出梁新培、新力商行签发支票的财务人员王强即被告人黄芳元。

(4)广州市中奇发展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该公司法人代表成喆报案笔录。

证实2004年春节前几天,中奇公司接到新力商行的电话要求购买美国康科龙润滑油一批,发货后新力商行用现金和支票支付货款,支票能够兑现。

2004年2月17日中奇公司按新力商行要求再次送去价值31200元的润滑油,对方签发一张工商银行的支票支付货款,说是月底结算。

同月25日中奇公司又送去价值45390元的货。

后发现新力商行已关闭。

中奇公司共损失价值77100元的润滑油。

新力商行负责人是梁新培。

证人成喆辨认出梁新培、王强即被告人黄芳元。

(5)广州市番禺区通宝润滑油公司报案材料。

该公司业务员马建新、刘晓屹证言证实,该公司于2004年2月被新力商行的梁新培、范明、王强以空头支票骗取两批共90桶CC40型机油,对方还先支付了7880元订金。

签收货物的是梁新培。

证人刘晓屹辨认出梁新培、王强即被告人黄芳元。

(6)广州市星火天兴润滑材料有限公司报案材料。

该公司副经理袁健群、员工邓家义的证言证实,该公司于2004年2月被新力商行以空头支票骗取15桶40CC柴油。

该公司送货的是邓家义,而新力商行收货的是梁新培。

证人邓家义辨认出梁新培。

(7)广州市亿益实业有限公司报案材料。

该公司业务员李晓、法人代表李啟芬证言证实,该公司于2004年2月被新力商行以空头支票骗取轻捷机油一批,当初是由该公司的李啟芬与对方的梁新培、王强、范某洽谈,后签发支票的是王强。

证人李啟芬辨认出梁新培、王强即被告人黄芳元。

2、被告人陈伟棠供述。

证实陈所参与的诈骗活动都由陈出资,并由陈物色一或两个合作伙伴,由他们出面,先利用别人的身份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开一间店铺,办好支票帐户,然后陈和合伙人会召集一些人即业务员以假身份联系客户购货,经过洽谈,尽量使用支票支付货款。

如果对方同意,就开远期空头支票来骗取货物;如果对方不同意,他们就先支付一部分货款购买少量货物,在取得对方信任后再大量进货,在支票到期前他们就关门逃走。

大约有十多个人参与诈骗,陈伟棠、黄芳元、肥佬即被告人梁新培、范仔即被告人范远茂、阿灿即被告人廖灿、林仔、范明、阿潘、周仔、钟元、欧阳战胜等,他们时分时合作案。

每次作案陈都会安排一个人做后勤,负责请车、转货、卖货,后勤不能出面拿货。

这个规矩是陈定下来的,因陈担心做后勤的人心思花在拿货上而后勤工作跟不上,他们行骗的时间不多,必须将货物尽快出手,否则骗不到钱反而亏本。

凡是愿意接收他们支票或可以赊货的客户,货都可以拿。

一旦有客户愿意接收支票后,他们就以开出的第一张支票为准,以后开支票填写开票日期都须在这一日期之后,因这些支票都是空头支票,帐户里是没有钱的,他们确定的开票日期也就是我们逃跑的日期。

诈骗所得货物以三至四折的价格转卖,买主通常由拿货的业务员联系,如果价格合适,经陈和合伙人同意就可卖掉,货款由陈或合伙人收取,等诈骗活动结束后大家按一定比例分配。

具体分配是诈骗所得的每笔赃款由陈、合伙人与业务员按七三比例分成,陈和合伙人占七成。

接着,陈和合伙人将所得七成扣除租金、定金、店铺的电话费、伙食费、工人工资等之后将其中一成给后勤,其余部分由陈和合伙人平分。

分配方式是陈定的,因陈是出资者,由陈说了算。

陈从2001年开始就干这一行了,一共参与七次诈骗:

2001年11月在深圳宝安,2002年1月在顺德大良,2003年11月在广州罗冲围,2004年3月在顺德大良,2004年5月在东莞,2004年8月在惠州,2004年9月在番禺等地。

陈出钱主要用于租铺、租仓库、办执照、开帐户,支付作案期间各成员的生活费用,以及有时用于支付部分货款、定金给客户。

大部分客户是通过翻电话簿查的,小部分是陈平时从客户广告牌上抄来的,陈把这些客户名单、电话提供给业务员。

2003年12月至2004年3月初,陈出资在广州白云区开了一间新力商行。

陈是分批出资的,先出了11000元。

梁新培是法人代表兼业务员,黄芳元负责财务、会计等,周仔负责搬运,此外还有范仔、文仔、阿泉担任业务员,支票是黄开的。

新力商行所骗货物基本上是梁开车运回他家乡卖给那边的朋友了。

所骗的钱除去运费开支及给业务员的30%报酬之后的余额,周仔和黄芳元各占10%,剩下80%我和梁平分。

梁于3月初获款20000元,给了陈17000元,另有两次给了陈7000-8000元;黄给了陈两、三次钱,每次5000-6000元。

3、被告人梁新培供述。

证实有关诈骗的方式和团伙内部分工、支票日期的确定、分赃情况供述与被告人陈伟棠的供述相同。

梁参与了在广州、佛山顺德、东莞的三次诈骗。

实际出资者都是陈伟棠。

陈伟棠作为出资者,不出面骗货。

他们都是通过翻电话本确定作案对象后打电话去联系。

2003年12月,梁经朋友梁伟文介绍认识陈伟棠。

梁与陈商量让陈出资成立新力商行,陈占50%股份,梁占40%,王强即被告人黄芳元占10%。

该商行由梁做法人代表,黄负责财务,包括开支票。

陈将3万多现金交给黄用于租铺等。

黄在工商银行以梁的名义开办支票帐户。

一开始他们就没想做正当生意,而是想借该商行的名义行骗。

参与人还有梁伟文、李昌瑞、周仔、范明。

梁在新力商行经手的诈骗有8宗:

(1)2003年12月27日,梁与广州摩特贸易行的李萌签订合同,主要代理该贸易行的泰姆勒斯机油。

合同签订后该贸易行送来价值3万多元的润滑油,黄芳元收货、开支票。

这些货大部分在店里卖了,小部分卖给了开平的人。

(2)2004年2月,梁骗取番禺通宝公司价值6万多元的机油。

梁与对方签订合同,范明提货,黄签发两张空头支票支付货款。

这批货梁卖了30桶,黄卖了60桶,梁得款15000元,其中10000元交给陈伟棠,余款用作运费。

(3)同月梁骗取广州伟天公司价值8万多元的一哥润滑油。

梁打电话向该公司订货并与该公司的一员工达成口头协议,黄芳元签收货物后签了两张空头支票支付货款。

(4)同月梁骗取广州星火公司南海40CC机油一批。

梁打电话向对方订货,黄芳元签收货物并开了一张金额为14100元的空头支票支付货款,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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