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法考《商法》考前复习题含答案和知识点解析共80套第 7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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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法考《商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

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26题,单选)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3节>公司股东的概念

【参考答案】:

A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本题考查冒名股东问题。

《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规定冒名入股时,被冒名的人并不是股东,不承担股东的出资义务,从侧面肯定冒名入股时的股权归属冒名者,即实际出资人或者认缴出资人。

A、B、C项:

故王大伟是股东,而王小伟不是股东。

所以,A项正确,B、C项错误。

2.甲证券公司接受乙客户的委托买卖股票,甲证券公司的下列哪一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A、客户乙要求买入某种股票1万股户单时,每股28元人民币,但客户乙的开户账户上只有10万元人民币。

为了保证客户乙能及时买到股票,甲公司依照公司的经营范围,决定暂时借给客户乙18万元人民币

B、客户乙要求甲公司为其在该公司开立的账户保密,甲公司认为乙要求过分,其有权公开账户号码

C、某交易日,客户乙所持有的A股价格猛烈上涨,虽然乙只有1000股,甲公司遂依据乙的全权委托将乙该种股票1000股抛售

D、甲证券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经过股东会同意,可以向股东提供担保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3节>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参考答案】:

A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①《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因此,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故A选项正确,当选。

②《证券法》第44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

3.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20台,于2012年8月10日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20万元的支票一张。

当该支票的持票人于2012年8月30日向银行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如该支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恰好欠支票付款人某银行20万元到期贷款,则银行可以提出抗辩而拒绝付款

B、如该支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则甲公司可以乙公司交付的电脑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要求银行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C、如果甲公司的银行存款只有18万元,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D、银行可以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5节>支票

【参考答案】:

B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①《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故A选项属于对人的抗辩,正确,不当选;B选项中甲公司与丙公司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故B选项错误,当选。

②《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

③《票据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因此,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有权拒绝付款。

故C选

4.甲公司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由于甲公司财务人员的失误,将出票日期填写为2013年7月1日,实际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2日。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可以由甲公司财务人员将日期改为7月2日,并在更改处签字盖章

B、甲公司可以附一纸书面证明,证明出票日期为7月2日

C、该汇票的出票日期只能以7月2日为准

D、汇票无效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4节>汇票的出票

【参考答案】:

D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考查票据的文义性。

票据具有文义性,即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不允许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作出与票据记载文义不一致的解释,或者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或变更。

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与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实为准。

由此可知,C选项不正确。

《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所以A选项不正确。

至于B选项,在票据上所作的记载属于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虽然可能具有民法上的效力,但是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即汇票的日期仍以7月1日

5.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

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三26题,单选)

A、张某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

B、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

C、红叶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

D、红叶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3节>股东的权利

【参考答案】:

D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A项:

《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日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据此,张某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A选项错误。

B项:

《公司法》第39条规定: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

6.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依据是:

()

A、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授权任命书

B、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的职权

C、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D、个人独资企业与受托人、被聘用人签订的委托或聘用合同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3节>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参考答案】:

C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

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者聘任他人管理企业,受托人或受聘人管理企业的依据是投资人与受托人或受聘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或聘任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合同或聘任合同的一方主体是投资人而非独资企业。

7.下列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和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的投资风险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其所持基金份额承担

B、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是同一人

C、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商业银行担任

D、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证券投资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7节>证券投资基金关系中的当事人

【参考答案】:

D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考查证券投资基金。

法律依据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第12条、第17条、第32条、第35条的规定。

A选项说法错误。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规定: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BC选项错误。

法律依据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第32条、第35条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存在制约关系。

因此不得

8.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案件,管理人解除了破产受理申请前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尚未履行的设备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解除该合同的行为使乙公司遭受10万元的经济损失。

为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10万元作为破产企业的共益债务清偿

B、该10万元可以由乙公司依法申报债权

C、管理人不得解除未履行的合同

D、解除合同后,由此产生100万元的共益债务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5节>债权申报的范围

【参考答案】:

B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本题考查债权申报的要求。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3条的规定: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股票和债券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主要证券类型。

关于股票与债券的比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33题,单选)

A、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成为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主体

B、股票和债券具有相同的风险性

C、债券的流通性强于股票的流通性

D、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1节>证券的概念、种类及其特征

【参考答案】:

D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本题考查股票与债券的异同。

A项: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并不划分成等额的股份,也不用股票来表示。

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

故A项错误。

B项:

股票和债券同属投资证券,都具有风险,但二者的风险不同。

通常认为,一般情况下股票的风险要大于债券的风险,故B项错误。

C项:

股票与债券都具有流通性,不同的股票与债券,其流通性不同。

一般而言,股票的流通性强于债券,故C项错误。

D项:

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

10.2016年8月1日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指定李某担任破产管理人。

甲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存在多个债权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受害人欲申报债权

B、如果破产债务人的机器设备设立了抵押担保,则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C、如果甲公司在2016年10月1将丙的机器设备转让给他人,则丙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D、如果该公司在2016年1月10日,提前清偿在2016年6月1日到期的某债务,管理人有权申请撤销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参考答案】:

C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①《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5项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因此,A选项中甲公司对受害人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而《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随时清偿意味着无须申报。

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二)》第1条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故B选项

11.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范围,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可以买卖该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

B、可以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C、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不得用于承销证券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7节>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参考答案】:

A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考查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法律依据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2条、第73条规定。

12.甲公司于2012年12月申请破产。

法院受理后查明:

在2012年9月,因甲公司无法清偿欠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而甲公司董事长汪某却有150万元的出资未缴纳,乙公司要求汪某承担偿还责任,汪某随后确实支付给乙公司100万元。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三29题,单选)

A、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B、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150万元

C、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

D、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撤销权和追回权

【参考答案】:

C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破产撤销权与股东出资。

A项:

《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2条第1款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本题中,汪某对公司债权人乙公司的清偿,具有双重含义:

(1)在汪某与甲公司之间,属于汪某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

(2)在甲公司与债权人乙公司之间,属于甲公司

13.2014年6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实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而交付给甲公司的。

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4年卷三31题,单选)

A、取回权的行使,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B、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则其取回权即归于消灭

C、管理人否认乙公司的取回权时,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

D、乙公司未支付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时,保管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取回权

【参考答案】:

B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本题考查一般取回权。

A、B项:

《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题意,甲公司所占用的精密仪器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的,不属于甲公司的财产,因此,乙公司有权取回。

《企业破产法解释

(二)》第26条规定:

“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

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

14.张某拟为其妻王某投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险,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投保应征得王某的书面同意

B、保险金额应征得王某认可

C、受益人应由王某指定

D、转让或质押保险单,须经王某书面同意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

第8章>第3节>人身保险合同

【参考答案】:

C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考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规则。

根据《保险法》第34条、第39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指定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15.刘某出资设立了甲个人独资企业。

刘某由于事务繁忙,委托关某全权负责企业的经营,但是约定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关某应先向刘某汇报,刘某同意后,关某方能签订合同。

关某未经刘某同意,擅自与乙公司签订了15万元的供货合同,刘某拒绝追认,由于合同迟迟得不到履行造成乙公司10万元的损失。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关某超越授权范围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供货合同无效

B、关某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由于刘某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刘某应向乙公司赔偿损失

D、合同有效,刘某应向乙公司赔偿损失,关某负连带责任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3节>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参考答案】:

C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考查个人独资企业外聘第三人经营时的责任承担。

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

委托合同可以约定受托人或受聘人的权限范围,但这种约定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所以关某代表个人独资企业订立的合同尽管超越权限,却有效,刘某应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刘某赔偿损失后,可以向关某追偿,但是关某对乙公司的损失不承担连带责任。

16.赢鑫投资公司业绩骄人。

公司拟开展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首期募集1000万元。

李某等老客户知悉后纷纷表示支持,愿意将自己的资金继续交其运作。

关于此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等合格投资者的人数可以超过200人

B、赢鑫公司可在全国性报纸上推介其业绩及拟募集的基金

C、赢鑫公司可用所募集的基金购买其他的基金份额

D、赢鑫公司就其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7节>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则

【参考答案】:

C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7条规定: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因此,A选项错误。

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1条规定: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因此,B选项错误在于,赢鑫公司不可在全国性报纸上推介其业绩及拟募集的基金。

③《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4条第二款规定: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

17.兰艺咖啡店是罗飞、王曼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且承担全部亏损。

为扭转经营亏损局面,王曼将兰艺咖啡店加盟某知名品牌,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20万元支付了加盟费。

陈阳现在要求还款。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三30题,单选)

A、王曼无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

B、兰艺咖啡店应以全部财产对陈阳承担还款责任

C、王曼不承担对陈阳的还款责任

D、兰艺咖啡店、王曼和罗飞对陈阳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5节>合伙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参考答案】:

B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A项:

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事务执行人的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

虽然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但是善意第三人无从知晓合伙企业的内部安排,可以合理信赖王曼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为相应法律行为。

因而,王曼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的行为是有效的,在合伙企业与陈阳之间成立借款法律关系。

因而,A选项错误。

B项:

《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因而,B选项正确。

C项: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

“合伙企业不能

18.李某和王某正在磋商物流公司的设立之事。

通大公司出卖一批大货车,李某认为物流公司需要,便以自己的名义与通大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通大公司交付了货车,但尚有150万元车款未收到。

后物流公司未能设立。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三25题,单选)

A、通大公司可以向王某提出付款请求

B、通大公司只能请求李某支付车款

C、李某、王某对通大公司的请求各承担50%的责任

D、李某、王某按拟定的出资比例向通大公司承担责任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2节>公司设立的概念与设立方式

【参考答案】:

A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本题考查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公司因故未成立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A、B、C、

D项:

《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1款规定: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题中,李某和王某磋商设立物流公司,属于物流公司的发起人。

王某应当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而,A选项正确,应选;B、C、D选项均否定连带清偿责任的存在,不选。

19.某上市公司董事吴某,持有该公司6%的股份。

吴某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人后的第5个月卖出,获利600万元。

关于此收益,下列哪项是错误的?

()

A、该收益应当全部归公司所有

B、该收益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C、董事会不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限期收回

D、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股东关于收回吴某收益的要求的,股东有权代替董事会以公司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收回该收益的诉讼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3节>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参考答案】:

D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考查董事违法行为的归入权以及股东代表诉讼。

法律依据为《证券法》第47条。

ABC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中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

20.老张准备给自己买一份保险,在咨询律师的时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哪一项?

A、保险人虽然知道老张的体检结果,但是如果老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隐瞒既往病史,保险人可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解除合同

B、签订合同时,如果保险代理人代签字,但老张缴纳了保险费的,保险人发生事故要担责

C、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担责

D、老张的房屋投保火灾险,如果将房屋转让他人需经保险人同意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

第8章>第2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参考答案】:

B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①《保险法》第16条第1、2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老张虽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但是题干中并没有提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保险法司法解释

(二)》第3条第1款规定,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

21.某有限责任公司是由15名股东设立的。

下列对于该公司股东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机构和必设机构

B、股东会的临时会议,经代表1/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

C、股东会的首次会议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

D、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等事项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10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参考答案】:

A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议制度。

A选项错误。

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9条,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除此之外并无必要召开股东会,可见股东会并非常设机构。

B选项正确。

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9条。

C选项正确。

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8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D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2.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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