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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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促进我省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浙国税发[2010]49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切实发挥税收在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事关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事关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事关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问题。

综合判断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刻不容缓,关键是要在“加快”上下功夫,见实效。

省委、省政府提出做好今年的经济工作,要更加突显加快转型升级这一主线,进一步发挥民营经济、县域经济、块状经济等特色优势,扎实推进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着力推动城乡统筹、区域统筹、陆海统筹和经济社会统筹,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努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健康发展。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以开展“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为重要契机,切实将行动和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委省政府对当前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加快转型升级必然性和迫切性的认识上来,找准税收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切入点和突破点,大力组织税收收入、用足用好优惠政策,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为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落实政策,为我省经济加快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着眼于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落实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批发和零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7.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于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9.对2008年底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10.在2010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着眼于构筑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的新格局,落实优化需求结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1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2.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4.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区内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以及出口加工区内的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15.对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它规定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16.对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17.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8.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9.个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三)着眼于率先建成创新型省份,落实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20.对企业自行开发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含动漫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3.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24.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缩短到2年。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缩短到3年。

  25.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着眼于构建集约节约生态型发展模式,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

  26.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7.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8.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9.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

  30.对企业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及污水处理劳务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31.对企业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瓶窑法工艺生产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对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32.对企业销售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即征即退50%增值税政策。

  (五)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改善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

  3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4.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符合条件的,继续实行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限额3.5万元)返还增值税政策。

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3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2010年底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5.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36.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三、优化服务,为我省经济加快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加强税法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用足用好税收政策

  37.加强税法宣传。

根据纳税人的不同需求,针对税收常识、办税流程、难点问题、典型案例等内容,制作丰富多样的税法宣传资料。

强化税法宣传的辅导服务功能,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税收政策法规文件。

大力宣传最新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纳税服务创新举措、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纳税服务理念等,确保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获知政策法规信息。

建立定期税法公告制度,加大宣传力度,有效增强税法公告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8.强化纳税咨询。

建立健全纳税咨询辅导服务制度,规范咨询服务行为,使纳税人能及时了解、准确掌握和使用税法。

优化纳税服务网站建设,强化税收宣传、政务公开等功能,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疑难解答、意见征询、投诉举报等服务。

通过短信、语音、电子邮件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催报催缴、主动提醒和通知等个性化互动服务。

  39.推进政务公开。

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公开信息的收集、审查、发布程序。

充分利用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使国税部门的行政职责、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为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泛知晓。

大力推行办税公开,实施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两权”监督,实行“阳光作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纳税人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

  

(二)完善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多层次、全方位服务体系

  40.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

按照“高起点、统业务、全整合、提效率”的要求,积极推进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统一服务厅标识,规范服务内容,完善服务制度,继续实施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多种增值纳税服务。

完善涉税事项“一窗统办”、智能排队叫号系统、服务满意度评价系统,建立健全管理员值班、服务争议协调等工作机制。

完善自助服务区建设,拓展自助服务功能,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

全面推广“免填单”办税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完善涉农办税服务,推行“农村税收征管服务系统”和“社会化办税服务平台”,提高“三农”涉税服务水平。

积极推进办税服务厅进驻政府行政办事中心的工作,进一步方便纳税人。

  41.抓好国税网站群建设。

按照总局、省局两级集中处理的方式,形成以省局网站为主体、覆盖市县局,分级管理、上下联动的税务网站群。

在实现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和权益保障等基本服务功能的基础上,逐步拓展疑难问题在线咨询、意见建议在线收集、投诉举报在线受理等网上互动功能。

积极探索建立集网上办税、服务、管理、监督为一体的“网上办税服务厅”。

  42.推进纳税服务热线建设。

积极建设省级集中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实现并完善服务热线的宣传咨询、投诉举报等基本功能,逐步开通发票、待办事项等信息查询和满意度随机调查等功能。

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步实现短信服务功能。

  43.加快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按照金税工程三期建设的要求,建立满足多种接口要求的省级纳税服务信息平台。

推进纳税服务热线、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厅之间的服务功能整合和互动,逐步将各类纳税服务事项整合到统一的平台上管理,实现纳税服务平台与税收征管、办公自动化等税收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三)拓展办税服务模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44.完善全程服务制度。

按照“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全程服务制度,扩展全程服务项目涉税事项,形成为纳税人的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

  45.推行税源一体化管理。

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各环节的联动机制,对分税种税源管理任务进行充分协调,统一下达;对同一纳税人除举报案件和总局协查案件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只安排一次纳税评估或涉外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税务稽查,避免多头评估和重复检查,真正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的负担。

  46.优化办税流程。

以减轻纳税人、基层负担为目的,全面梳理税收业务流程,及时简并、规范自行增加和重复累积的业务流程。

运行全省国税系统新版业务流程,需要流程审批的依申请涉税事项,由原来的122项减少到37项,即办事项由原来的66项增加到114项,备案事项由零项增加到29项,取消67项依申请的涉税事项,进一步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47.精简涉税资料。

充分发挥省级数据集中的优势,利用全省统一的网上安全申报纳税平台、税收征管质量监控查询系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监控分析系统等应用软件,改革资料报送方式,实现报表的自动生成、报送或调取,做到同一种报表资料只报送1次,由国税机关统一采集、统一录入,信息共享。

  48.完善出口退税服务。

继续做好征退税衔接工作,建立全省范围内的征退税信息交互平台,初步实现征退税衔接信息电子化,传递方式网络化、比对方式自动化。

继续开展“征退税一体化”工作,进一步整理归纳管理模式的做法、特点和成效,努力形成管征必管退、征退一体化的出口退税管理新格局。

继续做好审批权下放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施的扩权强县改革,按照总局的要求,适时进行扩大外贸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范围工作。

  (四)深化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

  49.不断提升服务效能。

各级国税机关要以开展“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为重要契机,以“治庸治懒、提能增效、狠抓落实”为重点,以勤政、廉政、善政为目标,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为优化纳税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千局万站优化发展环境”主题活动,以“服务效能大提速”为抓手,深化以“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基层,让人民满意”为内容的“三服务一满意”实践活动。

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开展全省国税系统基层国税站所(办事窗口)群众满意单位评选工作,建立健全挂摘牌制度,实现评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加大“四条禁令”执行力度,严肃查处“庸、懒、散、乱”和“吃、拿、卡、要”行为,开展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负担工作,严肃查处涉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树立国税部门良好社会形象。

  50.建立健全考评机制。

完善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将纳税服务作为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明确各部门、各环节纳税服务的职责和标准,细化服务事项,落实工作分工,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按照内外结合、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积极开展不定期随机暗访、纳税服务质量回访、外部监督员评价和定期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及时掌握纳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客观评价纳税服务绩效,逐步形成科学、客观、公正的纳税服务评价机制。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围绕本实施意见的重点内容,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明确目标,细化分工,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同时要注重实施意见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融合衔接,加强实施意见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国税所〔2008〕15号)以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政策积极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国税所〔2008〕25号)等文件的融合衔接,保持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各级国税机关要以更加振奋的精神状态、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更加扎实的工作举措,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为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作出国税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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