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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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
高级经济师须系统掌握经济专业的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经济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经济专业工作经验,能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的筹建或从事学科重点课题的研究,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难题,在经济研究工作中取得有重大价值的成果,或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组织专业全面业务、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经济师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工交、基建、商业、餐旅、物资、供销、经贸、金融、计划和劳动工资管理、经济研究等经济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执行财经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经济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
(二)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国家、省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市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四)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以上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
(五)从事经济专业研究工作,承担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二)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筹建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四)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作出突出贡献。
(五)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3项以上奖励。
(以奖励证书为准)
(六)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经济著作1部,以及在专业刊物(CN或ISSN刊物,下同)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
(四)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第九条破格申报条件
虽不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学历,但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3年以上。
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第三条规定的限制。
评审时一般要经过专业答辩。
(一)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近三年来连续使企业有较大幅度盈利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经省、市专业主管部门认定;同时,对所从事的经济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济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和在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论文3篇以上。
(三)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2项以上奖励。
(以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或九)、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提交材料要求以及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一份。
(二)《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二十份。
(三)对照条件第一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上(在申报资格名称前贯以专业名称)。
(四)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栏目上。
(五)对照第三、五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六)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单或合格证书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七)对照第六条规定,填写《评审表》相应栏目。
(八)对照第七条,提交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若是获奖项目应清楚写明等次,复印件单位要审核盖章。
(九)对照第八条要求,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或实例材料。
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二)本条件第五条所列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是指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
(三)本条件第七条所列企业经营管理的“主持”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不包括***务政工主要负责人):
“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可以不是决策者)或者是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四)本条件第八条所列“主要编著者”是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或执笔人。
(五)专业刊物:
指公开发行、取得CN或ISSN号的专业刊物。
著作:
指公开出版,取得ISBN号的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