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0096443 上传时间:2023-05-23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66.4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1页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1页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1页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1页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1页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1页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1页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1页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1页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1页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1页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1页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1页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1页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1页
亲,该文档总共2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docx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docx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挪用公款一案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

通过了解案件事实,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并结合刚才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

起诉书指控某某于2008年7月份至2010年7月份,与王某某预谋后,由王某某利用其任濮阳油田第五中学分校校长的职务之便,将该校公款借给被告人某某做生意使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一、某某和王某某之间不存在预谋、共谋、指使、参与策划(详见附件一:

词语解释)行为。

本案中某某是借款的使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追究使用人刑事责任的唯一条件是使用人有参与挪用的行为。

但被告人某某的多次笔录以及在本庭中的供述都能一致地证实某某只是给王某某打了一个电话,说要借多少钱。

至于是否借,从哪个帐上出钱以及财务上怎么作手续,等等,均没有具体的策划或指使。

故此,辩护人认为某某打电话以及电话中

材料第三卷第3页)【右下角说明1、显示濮阳油田第五中学分校办学体制上是民办学校】。

证据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卷宗材料第三卷第4页)【显示机构名称为濮阳油田第五中学分校;机构类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证据三:

中国银行的“现金缴款单”5份(卷宗材料第三卷第54页、55页)(显示濮阳油田第五中学分校由五个股东王某某、徐国英、杨春燕、杜同敬、胡玉仲出资设立。

在对证人王献丽的“询问笔录”(卷宗材料第二卷第100页)中,王献丽陈述为油田五中分校的五个股东各交缴了(垫付)10万元人民币,油田五中分校的股东有王某某、许国英、杨春燕、杜国敬、胡玉仲。

许国英等人在其询问笔录中对自己的股东身份也是明知并予以认可的。

这些都充分说明该学校由五个股东以个人身份出资设立的事实。

虽然濮阳市油田第五中学(以下简称油田五中)在关于开办分校的资料汇编、教基[2004]355号的批复及濮阳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文件中都有关于分校为所谓“国有民办”学校的不同说法。

但上述材料或为油田五中的自我陈述,或为地方政府非有效文件(详见附件三: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质证意见),均与国家法律规定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3款: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上述法律条款均明确规定了民办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油田五中称分校和其有隶属关系的说法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因与法律抵触而无效。

即便本案中存在油田五中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情况,也不能改变分校的民办学校的性质,更不存在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情况。

而且,作为分校最初的申办方,油田五中并未实际出资,实际出资人为分校的五个自然人股东,五位股东出资注册分校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并不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以自然人身份投资公司(详见附件二:

法律法规),作为自然人身份投资的公司一旦得以注册成立,出资人便有了法律承认的股东资格,公司便拥有了法律承认的独立法人地位,法律不因为他在国有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否认他在该公司的股东身份。

本案分校的设立与公司的成立有异曲同工之处。

再者,虽在名称上油田五中和分校有相似之处,但“可口可乐”与“非常可乐”是否就有隶属关系?

这不是随便谁说有就有,得有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合法有效的文件才行。

(二)王某某在分校的身份为董事长,是分校股东,在分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其他四位股东的陈述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缴款单,证明王某某在分校的身份是董事长,由学校董事会产生。

没有经过任何单位的委派或教育主管部门的任命。

油田五中于2014年1月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提到学校管理人员由油田五中研究委派并附有基本情况表、学校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一览表(材料卷宗第三卷第10、12页),但直到现在,我们也没有看到油田五中的“委派书”。

学校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一览表并不显示王某某的名字,王某某并不在油田五中所谓“研究委派”之列。

中共濮阳市委组织部的批复(濮组干函【2006】126号)中有关于姜立平等263名同志的任职的批复(材料卷宗第三卷第49—51页)。

其中提到王某某同志任市油田第五中学校长兼党总支书记。

这份批复恰恰从侧面证明,如果王某某在分校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有主管部门对他的任职书才对。

所以,王某某在分校任董事长一职,既没有受油田五中委派,也没有受主管机关任命,其在分校的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和挪用公款无关。

结合本案,如果把王某某在油田五中的校长身份和他在分校的董事长身份相混淆,就是张冠李戴,就是是对法律概念的错误理解。

国家一直在鼓励民办教育,难道我们非要如此苛刻的对待民办教育中出现的一些民事法律问题么?

三、关于分校和某某之间相互借款的性质问题。

辩护人认为,某某借款的对象为分校,王某某也好,马俊生也好,都只是一个经手人。

还款协议指向的对象也是分校,某某的借款行为和还款行为均发生在个人与单位之间,不构成挪用。

单位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或者自然人使用的,属于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拆借资金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处理意见》指出:

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的,实质上是一种单位行为。

对于单位行为,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的,既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追究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因此,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的,或者单位领导为了单位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擅自决定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的,均不应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11月13日下发》认可了刑二庭的这一解释。

《纪要》

“四、关于挪用公款罪

(一)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

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据此,挪用公款与借用公款是有区别的。

参考上述法律文件,如前所述,分校是民办学校,孙志学在该校的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经其同意所借出学校的资金也不是公款,分校和某某之间相互拆借资金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分校也存在多次向某某借款的情况(材料卷宗第二卷26—27页)。

证据四:

借条(2008年5月11日王某某向某某出具)、电汇凭证(2009年12月8日山东东营市河口区农村信用社的汇款单,收款人是马俊生,金额是30万)、个人业务凭证(2010年12月18日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单,收款人是李娜,金额是29万)。

上述证据和某某的借给分校资金的陈述一致,证明某某和分校之间存在相互借款行为。

既然是相互借款,有部分借条,有还款协议,该行为就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

关于所谓借款145万,只不过是逾期还款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分校应当根据民事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关于分校的更名问题

2014年1月6日,油田五中向侦查机关出具了一份盖有油田五中公章的“情况说明”,该说明明确提到分校已于2011年9月更名为濮阳市油田实验学校,但并没有提供分校已更名的有效证据,根据分校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卷宗材料第三卷第3页)【(右下角)说明5、凡变更《办学许可证》项目内容的,发证机关须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办学许可证》正本】;在分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材料卷宗第三卷第4页)【说明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也有类似内容。

再者,分校既已更名,分校印章就应当依法注销,为何分校现在提供的所有书证仍然盖的是分校印章,分校的所有书证均与该情况说明有矛盾之处。

最后一点,油田五中提供自己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材料卷宗第三卷第2页),该材料虽与本案无关,但在其中举办单位一项,却可以清楚看到油田五中的举办单位为濮阳市油田教育中心。

本案说的是分校问题,却出现油田五中的法人证书,分校的法人证书哪去了?

关系王某某行为定性如此重要的证据,为什么不提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证据需要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

但纵观本案,本案证据对某某定罪的证据存在多处疑点无法排除。

而关于学校性质,关于王某某的身份,关于某某借款行为,关于学校借款行为等问题均和挪用公款没有关系。

所以,根据本案事实,结合相关法律,综合审查本案证据,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上述辩护意见,请法庭合议时审查并予以采信!

辩护人:

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利胜

2014年7月16日

附:

附件一:

词语解释

附件二:

法律法规

附件三:

质证意见

 

附件一:

词语解释

1、预谋:

做坏事之前的谋划。

2、共谋:

共同谋划(多指干坏事)。

3、指使:

指派别人按照自己的意图行事(多含贬义)。

4、策划:

出主意,定办法。

 

附件二:

法律法规

1、《刑法》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第3款: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4、《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5、《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附件三: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质证意见

第一对讯问笔录的意见(卷宗材料第二卷)

一、侦查机关对某某的讯问笔录。

1、2014年4月8日10时27分至12时17分(综合讯问笔录第1-2页);

被询问人:

某某

你把从濮阳油田第五中学分校(以下简称分校)借145万元钱的情况讲一下?

大约2008年的7、8月份时,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朋友王胜华在山东东营市准备办一家化工厂,需要出资150万元,我就给孙打电话联系,孙同意借钱。

我分别从于2008年的7月14日、8月6日经孙同意,从油田五中分校孙、出纳马俊生处借出20万、125万,共计145万元,这两笔钱分别给濮阳市油田第五中学分校打有借条,借款条上有我的签名和王某某的签名。

你看一下,这两张借条是不是你从濮阳市油田第五中学借钱所写的借款条?

是的。

那个130万元的借款条我实际上只拿到了125万元。

因为当时马俊生给我说学校只有125万元钱了,并且当时马俊生还给我打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

质证意见:

(1)某某借款的对象是濮阳油田第五中学分校,无论是王某某还是马俊生,都是经手人;

(2)某某和分校之间系民事借款法律关系。

濮阳市油田教育中心是否找你要过你借分校的钱?

(综合讯问笔录第4页);

找我要过,…..我给分校打了个还款协议。

为什么给分校打145万的还款协议?

(综合讯问笔录第5页)

因为马俊生让我打的,让我帮他个忙,先打个还款协议?

问:

你为什么将钱还给王某某个人,而不是还给濮阳油田第五中学分校?

(综合讯问笔录第8页)

答:

因为濮阳油田第五中学分校就是孙个人的。

质证意见:

分校为股东出资设立,是民办(私立)学校。

某某是通过王某某和马俊生向学校借的款,还款协议指向的对象也是分校,与挪用公款无关。

2、询问时间:

2014年2月27日15时58分第1次讯问

被讯问人:

某某

出示“关于某某拆借分校现金的情况记录”,这份情况记录怎么回事(第23页)

!

对方(油田教育中心审计小组)安排人打了这份情况记录,让我和马俊生在这份情况记录上签了字。

随后,对方又让我写了份还款协议,我在那份还款协议上也签了名字。

…这份协议是在财务小组的见证下,我写的还款协议。

质证意见:

先有情况说明后有还款协议,说明这是一个协商还款的过程,油田教育中心审计小组只是一个证明人。

3、询问时间:

2014年2月28日10时20分至11时15分第2次讯问(26—27)

被讯问人:

某某

你把王某某借你钱的情况讲一下?

第一次大约是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孙打电话说:

分校用钱,帮我凑50万吧。

我说行,大约过了2、3天,我从东营市河口区的山东农村信用社从我个人的卡上把30万汇给孙提供的账户为马俊生的濮阳农村信用社的卡上,这30万元到现在也没有还我。

第2次大约在2010年的8、9月份孙给我打电话说:

分校需要50万,用于发职工工资,我说行。

之后,我让朋友曹习军把50万元钱从郑州的中国银行转给了孙提供的马会计的账户,这50万,到现在也没有给我。

第3次是在2010年12月底的时候,孙给我打电话说:

东弟,分校食堂急用钱。

能借30万元吗。

我就从濮阳市工商银行给孙提供的学校生活会计李娜转了29万元,到现在也没有还我。

问:

截至目前,学校共欠你多少钱?

答:

我算了下,分校共欠我74万元。

这个情况我在你们第一次问的时候说过了,就是当时说的那个情况。

我从分校借款145万,我给马俊生转款30、50万,给李娜转款29万,给孙90万、20万,共计219万,减去我借学校的145万,分校还欠我74万元。

质证意见:

分校和某某之间之间存在互相借款行为,是民事行为。

4、询问时间:

2014年3月14日9时58分第3次讯问(26—27页);

被讯问人:

某某

内容略

质证意见:

145万是通过孙安排出纳马俊生借给某某的,系学校借款,与孙个人无关。

5、询问时间:

2014年2月21日19时58分至22时52分第4次询问(35页)。

被讯问人:

某某

问:

孙个人向你借过款没有?

答:

我们熟悉之后,他常因为打麻将借我的钱,期间我也借过他的钱,到目前为止,他最多差我10万元钱。

质证意见:

侧面证明王某某为分校利益向某某有多次借款行为,王某某只是借款的经手人。

二、侦查机关对马俊生的询问笔录(卷宗材料第二卷)

1、询问时间:

2014年2月10日13时06分至15时37分(第一次询问笔录)

被询问人:

马俊生

你把情况详细情况讲一下?

(第41、42页)

大约在2005年的时候,濮阳市油田第五中学成立了濮阳市油田第五中学分校。

当时油田第五中学的校长王某某任濮阳市油田第五中学分校的董事长。

…王某某校长打电话安排我借给某某钱,某某给我打了一个130万的借条,但学校钱不够,只借给某某的125万,并给某某打了张5万的欠条。

当时孙安排你把这150万公款借给某某时,是否说明让你借给某某什么钱?

(第43页)

…借条上也写的很清,当时写的就是借的油田五中分校的钱?

问:

某某从油田五中分校借钱是如何同孙商量的,你是否知道?

(第46页)

答:

我不知道,王某某只是安排我把所收的学费借给某某,他们是如何商量的我不清楚。

质证意见:

孙在分校的身份是董事长。

逯借的是分校的钱。

某某向学校借钱时没有预谋共谋、策划、指使行为。

2、询问时间:

2014年2月21日19时38分至23时56分(第二次询问)

被询问人:

马俊生(51页)

..这钱都是王某某签字同意借给某某的,我只是听从领导安排。

除借给某某这145万元钱外,你是否还把油田五中的钱借给过某某

借过,这都是孙安排的。

具体借了多少回,每回都借了多少记不清了。

质证意见:

分校借给逯钱,是通过孙安排,有马俊生具体借出的,孙和马都是经手人。

3、询问时间:

2014年4月1日15时3分至17时20分(第三次询问)

被询问人:

马俊生

内容为借给曹希军之妻50万钱的情况。

质证意见:

学校安排马俊生给陈玉芳打钱和某某无直接关系。

三、侦查机关对曹希军(2014年3月18日10时6分至10时58分第72页)、陈玉芳的询问笔录(2014年3月18日10时6分至9时58分(卷宗材料第二卷第78页)

询问人:

陈玉峰闫祥记录人:

闫祥被询问人:

曹希军

询问人:

陈玉峰闫祥记录人:

闫祥被询问人:

陈玉芳

质证意见:

同一询问人在同一时间对不同证人进行询问,程序违法,证言无效。

四、侦查机关对王胜华的询问笔录(2014年3月24日20时12分至21时58分第83页---87页)

质证意见:

陈述事实和本案无直接关系。

五、侦查机关对徐国英的询问笔录(卷宗材料第二卷第90—94页)

询问时间:

2014年3月21日8时40分至9时50分

被询问人:

徐国英

你在油田五中担任什么职务?

我是油田五中分校的股东。

油田五中分校的股东都有谁?

王某某、杨春燕、杜同敬、胡玉仲和我。

你们几个股东是如何分工的?

董事长是王某某,我们几个是学校董事。

质证意见:

分校由王某某、杨春燕、杜同敬、胡玉仲和徐国英共同出资设立,这几个股东对自己的股东身份是明知并予以认可的;分校性质为民办学校。

六、侦查机关对王献丽的询问笔录(卷宗材料第二卷第97—101页)

询问时间:

2014年3月21日10时02分至21时05分

被询问人:

王献丽

陈述:

只记得给油田五中分校的五个股东各缴了10万元人民币

油田五中分校的股东都有谁?

有王某某、徐国英、杨春燕、杜国敬、胡玉仲。

质证意见:

王献丽有为分校股东垫付股金的行为;分校的股东有王某某、徐国英、杨春燕、杜国敬、胡玉仲。

股金的取出没有证据证明。

七、侦查机关对胡玉仲的询问笔录(卷宗材料第二卷第104—108页)

询问时间:

2014年3月31日

被询问人:

胡玉仲

你在油田五中担任什么职务?

我是油田五中分校的股东。

油田五中分校的股东都有谁?

王某某、杨春燕、杜同敬、徐国英和我。

你们几个股东是如何分工的?

董事长是王某某,我们几个是学校董事。

质证意见:

分校由王某某、杨春燕、杜同敬、胡玉仲和徐国英共同出资设立,这几个股东对自己的股东身份是明知并认可的;学校性质为民办学校。

八、侦查机关对杜同敬的询问笔录(卷宗材料第二卷第111—115页)

询问时间:

2014年4月2日8时55分至9时20分

被询问人:

杜同敬

你在油田五中担任什么职务?

我是油田五中分校的股东。

油田五中分校的股东都有谁?

王某某、杨春燕、胡玉仲、徐国英和我。

你们几个股东是如何分工的?

董事长是王某某,我们几个是学校董事。

质证意见:

分校由王某某、杨春燕、杜同敬、胡玉仲和徐国英共同出资设立,这几个股东对自己的股东身份是明知并认可的;学校性质为民办学校。

九、侦查机关对杨春燕的询问笔录(卷宗材料第二卷第118—121页)

询问时间:

2014年3月21日9时10分至时分

被询问人:

杨春燕

你讲一下分校成立时注资的情况。

我不清楚,当时油田五中的校长给我们注册分校需要注册资金50万元,我们当时没有钱,后来学校成立,注册资金怎么出的我就不清楚了。

质证意见:

分校由五个股东出资设立的情况为事实。

注:

分校五个股东关于分校成立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说不知道自己出钱,也与事实不符,与王献丽的证言矛盾。

分校由王某某、杨春燕、杜同敬、胡玉仲和徐国英共同出资设立,这几个股东对自己的股东身份是明知并认可的。

十、侦查机关对李娜的询问笔录(卷宗材料第二卷第124—127页)

询问时间:

2014年2月22日17时14分至18时40分

被询问人:

李娜

某某转到你账户上的29万元钱怎么回事?

这个我不清楚,因为孙也向我要过这张卡,我没问那么多。

质证意见:

分校也向逯借款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十一、侦查机关对刘振选、姬毅、郭成林的询问笔录(卷宗材料第二卷)

1、时间:

2014年2月26日10时05分至11时48分(130—134页)对刘振选的询问(分校财务审计小组成员)

被询问人:

刘振选

?

出示“关于某某拆借分校现金的情况记录”,你看一下,这份情况记录怎么回事?

:

我们油田五中分校财务审计小组对油田五中分校的财务审计完后,鉴于某某欠油田五中分校145万元钱这个情况,在我们小组的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