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建住宅非经营性公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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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建住宅非经营性公建.docx

天津新建住宅非经营性公建

 

天津市新建住宅非经营性公建

配套合同

(试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监制

 

合同编号:

天津市新建住宅非经营性公建配套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

天津市区/县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户号:

 

根据《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29号)等有关规定,就乙方投资建设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及缴纳公建配套费等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名称是:

,坐落地点为天津市区/县,标准地名。

第二条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

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主要包括:

住宅商品房建筑面积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居住型公寓建筑面积平方米;混合型公寓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要求,乙方应当在建设住宅或公寓项目时,同步投资建设下列非经营性公建:

1、(初级中学/小学)所,用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坐落于;与期住宅项目同步建设,计划年月竣工;

2、幼儿园所,用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坐落于;与期住宅项目同步建设,计划年月竣工;

3、(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处,用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坐落于(或与栋住宅/公建合建);与期住宅项目同步建设,计划年月竣工;

4、(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站/文化活动室)处,用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坐落于(或与栋住宅/公建合建);与期住宅项目同步建设,计划年月竣工;

5、(老年人活动中心/托老所)处,用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坐落于(或与栋住宅/公建合建);与期住宅项目同步建设,计划年月竣工;

6、菜市场处,用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坐落于(或与栋住宅/

公建合建);与期住宅项目同步开工建设,计划年月竣工;

7、(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社区服务点)处,用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坐落于(或与栋住宅/公建合建);与期住宅项目同步开工建设,计划年月竣工;

8、(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处,用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坐落于(或与栋住宅/公建合建);与期住宅项目同步建设,计划年月竣工;

9、(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处,用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坐落于(或与栋住宅/公建合建);与期住宅项目同步建设,计划年月竣工;

10、(小型垃圾转运站/基层环卫机构/环卫清扫班点)处,用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坐落于(或与栋住宅/公建合建);与期住宅项目同步建设,计划年月竣工;

11、(公交首末站/公厕)处,用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坐落于

(或与栋住宅/公建合建);与期住宅项目同步建设,计划年月竣工。

乙方共计投资建设项非经营性公建,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

第四条乙方已按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配置齐全非经营性公建(详见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范围表),免缴公建配套费。

第五条不符合免缴条件的,乙方应当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下列第项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建配套费。

(一)未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的住宅或居住型公寓项目,公建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标准收取,缴费建筑面积平方米,乙方应当缴纳公建配套费元。

(二)未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公建配套费减半收取,缴费建筑面积平方米,乙方应当缴纳公建配套费元。

(三)未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的混合型公寓项目,公建配套费减半收取,缴费建筑面积平方米,乙方应当缴纳公建配套费元。

第六条乙方负责办理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监理、消防、环保、竣工验收等建设手续,并

按照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按期建成投入使用。

与住宅、公寓或公建合建的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同步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第七条非经营性公建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和接收单位按照《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进行实地核查,符合交付标准的,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不符合交付标准的,由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八条在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之日起3个月内,乙方应当将非经营性公建向市或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无偿移交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手续,同时督促相关部门和接收单位与乙方签订接管协议并接收管理。

第九条签署接管协议或办理移交手续时,乙方应当将项目有关行政许可文件、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相关档案资料一并提供给接收单位。

第十条住宅或公寓项目全部或部分转让的,乙方应当协助受让方在完成项目转让之日起15日内办理合同转让手续。

第十一条本合同所称建筑面积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批准的建筑面积。

乙方应当在办理产权测量之后15

个工作日内与甲方核定最终建筑面积及应缴纳费用,公建配套费以最终核定面积为准,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任何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和证明材料。

需要延期履行的,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三条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公建配套费。

乙方如逾期支付,应当自支付之日起,每迟延一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二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第十四条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建成非经营性公建并移交接收单位。

不能按期建成的,每延期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非经营性公建项目投资总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好相关义务。

甲方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给乙方造成直接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十八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所填写的姓名、住所、电话、传真、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十九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乙方: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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