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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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工作 

3.3 

预警及措施 

3.3.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3.3.2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3.4.2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 

3.4.3 

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 

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 

4.1.1 

分级响应机制 

4.1.2 

分级响应的启动 

4.2 

信息报告 

4.2.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4.2.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4.2.3 

信息通报 

4.3 

先期处置 

4.4 

现场应急响应工作 

4.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6 

安全防护 

4.6.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2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 

4.7 

应急终止 

4.7.1 

应急终止的条件 

4.7.2 

应急终止的程序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5.2 

调查处理 

5.3 

善后处置 

5.4 

恢复重建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保险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通信保障 

6.8 

技术保障 

6.9 

其它保障 

监督管理 

7.1 

应急资源的管理 

7.2 

宣传、培训与演练 

7.3 

合作与交流 

7.4 

预案管理与修订 

7.5 

监督考核 

7.6 

奖励与责任追究 

7.6.1 

奖励 

7.6.2 

责任追究 

附则 

8.1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8.2 

预案解释 

8.3 

修订情况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编制目的

提高省环保厅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3.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3.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3.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省环保厅组织或参与的、除核与辐射以外的其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具体包括: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环保部、省政府及省环保厅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对全省各级地方环保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具有指导作用。

核与辐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另行制定。

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应急响应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1.5.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环保职责分工,参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工作。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实行分级响应,指导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开展应急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1.5.3属地为主,积极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省环保厅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5.4部门联动,地域合作。

建立和完善省环保厅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联动机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及时响应,共同应对;

加强各设区市级环保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地域间的应急动员机制,充实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1.5.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领导机构和职责

省环保厅依法设立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

省环保厅厅长;

副组长:

省环保厅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厅长;

成员:

厅办公室、污染防治处、科技监测处、水处、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总量控制处、环境评价处、自然生态保护处、人事处、监察室、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科学研究院、环保设计院、环境信息中心、环保宣教中心、废物管理中心和事发地设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省政府、环保部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指示和要求;

负责指挥和协调省内各级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由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在现场组成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各部门开展现场应急响应工作。

2.2工作机构和职责

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构由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环境应急办”)、厅办公室、污染防治处、科技监测处、水处、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总量控制处、环境评价处、自然生态保护处、人事处、监察室、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科学研究院、环保设计院、环境信息中心、环保宣教中心、废物管理中心、事发地设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现场应急工作机构组成。

各组成部门和单位

厅环境应急办设在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中心”),应急中心承担厅环境应急办日常业务工作,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调度,落实应急领导小组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的要求;

参与指导地方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协调事发现场周边地区各级环境应急、监察和监测单位进行动态环境监控,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动态情况(包括生物化学物质的种类、数量、范围、程度等);

负责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修订和组织评估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设区市级的环保部门制定各自的应急工作预案;

负责全省环保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组织应急演习和演练;

完成环保厅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厅办公室(宣教办)负责履行新闻发言人的相关工作职责,及时汇总事件情况,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协调厅环境应急办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交通、通讯及其他各种后勤保障工作;

协调厅环境应急办做好与省政府和环保部的联系,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进展;

协调厅环境应急办做好有关工作情况、指示、信息的联络、传达、报送,通报可能受影响的毗邻地区环保部门等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本省环境应急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配合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提出法律指导意见。

污染防治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环境形势分析;

参与拟订相关的法规、政策、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科技监测处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

水环境管理处指导、协调、监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水环境保护工作;

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规划财务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总量控制处负责组织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内相关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处对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建设项目协调提供相关环评文件。

自然生态保护处协调配合开展指导、监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生态保护工作;

指导和监督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生态破坏恢复整治。

人事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考核、奖励工作。

监察室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工作。

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组织制定实施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应急排查方案,并根据排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参与、督促、监督事故单位或个人控制污染、减轻或消除事故危害;

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善后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开展应急监测,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

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及分析报告,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负责制定生态恢复评估监测方案,开展生态恢复评估调查和监测工作。

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污染物扩散趋势分析,提供分析报告,为应急领导小组提供科学咨询和决策依据。

环保设计院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污染应急处置措施提出建议。

环境信息中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指挥支持系统建设和维护;

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网络通讯和数据传输提供保障工作;

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环境信息技术的支持工作。

环保宣教中心负责协助宣教办做好应急新闻发布的相关工作;

深入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教育,组织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意识。

废物管理中心参与指导地方政府开展突发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事发地设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完成本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责、联防联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应急响应工作。

现场工作机构

根据具体事件类型,由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各组成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组织成立现场应急工作小组,包括现场调查协调组、污染源排查组、应急监测组和后勤保障组等,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响应工作。

2.3专家组

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相关科研单位和专家组成。

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指导工作,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其主要职责:

(1)对厅应急管理的工作、方针、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应急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方案、应急措施予以咨询并提出建议;

(4)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对事发现场情况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对事态评估、信息发布、级别判断、污染物扩散趋势分析、污染控制、现场应急处置、人员防护、隔离疏散、抢险救援、应急终止及污染损害赔偿等工作提出建议,为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评估工作。

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3.1.1省环保厅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负责本单位相关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开展对省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风险评估工作。

3.1.2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2预防工作

3.2.1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督促其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所造成的污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

3.2.2省环保厅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厅环境应急办负责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2)规划财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3)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负责全省风险源的信息收集;

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组织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并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环境影响评价处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

(5)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三同时”项目的日常监管,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

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6)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工作;

(7)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3.3预警及措施

3.3.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

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红色(Ⅰ级)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II级)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黄色预警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IV级)预警:

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当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厅环境应急办研判相关信息后,提出预警发布初步建议,经应急领导小组核准后,向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同时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向省环保厅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发出指令,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同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准备;

(2)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

(4)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配合当地政府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的调集工作,做好应急保障。

3.3.2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人民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时,省环保厅应同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级别。

当已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时,省环保厅应继续跟踪事件进展情况直至确定污染危害已经消除,方可解除预警。

3.4预警支持系统

厅环境应急办组织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科学研究院和环境信息中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3.4.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

3.4.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

3.4.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

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应急处置

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响应。

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超出本级环保部门应急响应能力时,应及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

4.1.2分级响应的启动

4.1.2.1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当国务院启动特别重大(Ⅰ级)响应时,省环保厅应按照上级指示要求,前往现场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先期处置,主要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在省政府领导下配合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2)立即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取得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3)启动并实施省环保厅应急预案,及时向省政府和环保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进展情况;

(4)成立省环保厅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相关应急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环保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协调组织现场环保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的应急救援工作。

4.1.2.2重大(Ⅱ级)响应。

当省级人民政府启动重大(Ⅱ级)响应时,省环保厅按照上级指示要求,前往现场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先期处置,主要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在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协调组织现场环保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工作;

(6)当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省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建议由省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负责启动重大(Ⅱ级)响应。

4.1.2.3较大(Ⅲ级)响应及一般(Ⅳ级)响应。

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启动较大(Ⅲ级)响应或县级人民政府启动一般(Ⅳ级)响应,并向省环保厅请求支援时,省环保厅应根据事件情况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立即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取得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判断是否启动省环保厅应急预案;

(3)根据情况派出相关应急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

4.2信息报告

4.2.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省环保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应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4.2.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

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至少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造成的危害、损失和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肇事者责任追究情况五个部分。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

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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