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登记程序04110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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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登记程序041105

一、企业名称预登记程序

1.1申办资格

(1)内资企业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具有投资资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②内资非公司企业:

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③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

(2)外资企业:

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1.2申办手续

(1)内资企业名称预登记

①组建协议书(国有独资公司附国资办批文)。

②股东委托书。

③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表格。

④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⑤其他有关材料。

(2)外资企业名称预登记

①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表格。

②投资方委托书。

③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

④其他有关材料。

(3)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①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名称登记表。

②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法人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③其他有关材料。

1.3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名称核准单

1.4办理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发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3号令发布)

1.5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二、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程序

2.1办理时限

2.1.1办理时限:

(设立)

1、核准企业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1.2办理时限:

(变更)

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2.1.3办理时限:

(注销)

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

2.2申办资格

2.2.1申办资格:

(设立)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2.2申办资格:

(变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2.2.3申办资格:

(注销)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2.3申办手续

2.3.1申办手续:

(设立)

1、申请报告;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6、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盖章、签名);

7、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8、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

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集团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

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其中包括:

(1)任命书(国有独资);

(2)委派书(委派单位盖章);

(3)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

(4)法定代表人的暂住证复印件(指外省市身份证);

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12、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3、集团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书;

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6、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2.3.2申办手续:

(变更)

1、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名称变更:

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经营范围变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注册资本变更:

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4)住所变更:

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变更:

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6)股东变更:

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7、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2.3.3申办手续:

(注销)

1、申请报告;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4、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5、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IC卡。

2.4办理程序

2.4.1办理程序:

(设立)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2.4.2办理程序:

(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2.4.3办理程序:

(注销)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

(设立、变更、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程序

3.1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4楼注册大厅电话:

64220000-5449

3.2办理时限

3.2.1办理时限:

(设立)

1、核准企业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3.2.2办理时限:

(变更)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3.2.3办理时限:

(注销)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3.3申办资格

3.3.1申办资格:

(设立)

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3.2申办资格:

(变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3.3.3申办资格:

(注销)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3.4申办手续

3.4.1申办手续:

(设立)

1、申请报告;

2、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5、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6、创立大会即第一届股东大会纪要(全体发起人盖章);

7、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8、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

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

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

(2)法定代表人的暂住证复印件(指外省市身份证);

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2、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13、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4、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

15、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6、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8、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3.4.2申办手续:

(变更)

1、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名称变更:

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经营范围变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注册资本变更:

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4)住所变更:

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变更:

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7、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3.4.3申办手续:

(注销)

1、申请报告;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4、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5、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IC卡。

四、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程序

4.1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设立)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

(变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办理时限:

(注销)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4.2申办资格

申办资格:

(设立)

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申办资格:

(变更)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申办资格:

(注销)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4.3申办手续

申办手续:

(设立)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全体合伙人的职业状况承诺书

6、外省市人员须提供暂住证

7、从业人员名单

8、出资权属证明

9、合伙协议书

10、担任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证明

11、企业住所证明:

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12、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1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申办手续:

(变更)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的变更申请书

3、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

(1)名称变更:

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住所变更:

需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3)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合伙人姓名变更:

①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名)

②身份证明(参照开业部分)

③退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名)

④合伙协议修改书(附:

原合伙协议复印件)

(4)经营范围变更:

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5)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6)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变更登记必须符合开业登记条件。

申办手续:

(注销)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公告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5)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6)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4.4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设立)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

(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

(注销)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4.5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

(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back]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办理依据:

(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办理依据:

(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五、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程序

5.1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设立)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

(变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

(注销)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5.2申办资格

申办资格:

(设立)

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申办资格:

(变更)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申办资格:

(注销)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5.3申办手续

申办手续:

(设立)

1、书面申请(载明: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2、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职业状况承诺书

6、外省市人员须提供暂住证

7、企业住所证明:

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8、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9、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供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件、代理人资质证书

申办手续:

(变更)

1、书面申请(载明:

原登记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

2、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

(一)名称变更:

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住所变更:

需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三)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

1、出资方式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须由全体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名;

2、出资方式由家庭共有财产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的,应登报公告。

(四)投资人变更:

1、转让协议、继承文件

2、新投资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参照开业部分)

3、债权债务的承担情况

4、公告材料

(五)经营范围变更:

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5、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的资质证书。

申办手续:

(注销)

1、书面申请

2、投资人、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权债务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

4、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5、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资质证书

6、分支机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5.4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设立)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

(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

(注销)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5.5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

(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办理依据:

(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办理依据:

(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六、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程序

办理时限:

(设立)

自申请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

(变更)

自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

(注销)

自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不予核准注销登记的决定。

申办资格:

(设立)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申办资格:

(变更)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登记管理科登记注册,已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注册事项变更登记。

申办资格:

(注销)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起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申办手续:

(设立)

设立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

3、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4、批准证书副本

(一)(原件);

5、合同、章程(原件);

6、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原件);

7、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8、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9、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

10、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1、住所的使用证明:

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申办手续:

(变更)

变更登记埯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决议(原件);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3、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变更非生产场地及董事成员名称除外);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合同、章程修改文本(原件)(变更住所及董事成员名称除外)。

变更名称、经营期限及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仅提交以上材料,变更其他登记事项还需另外提交的材料是:

(1)变更住所:

变更住所的须提供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具体同开业);

(2)办理股权转让:

办理股权转让的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新投资方的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的确认文件(原件);

(3)减少注册资本:

减少注册资本的须提供企业3次公告(公告应在省、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原件);

(4)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变更登记的须提交拟任职务文件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执照有效期延期的只须提交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相关许可证);

(6)垮区域迁移登记须提交两地审批机关同意的批复及住所使用证明;

(7)补发证照的在领取申请书后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检讨书明确法律责任及省级以上报纸的公告(原件);

(8)变更投资方名称的须提供新的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9)企业变更:

对外投资需提交下列文件:

①资产负债表(原件);

②法定验资机构出具有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③无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申办手续:

(注销)

1、董事会决议;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3、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复印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5、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6、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董事会认可的清算报告,包括董事会或清算小组委托会计法律机构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IC卡、企业公章

办理程序:

(设立)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

(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

(注销)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

(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第15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七届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局第1号令)。

办理依据:

(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第15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七届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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