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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docx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

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农业部制定并颁布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10]15号)。

现结合实际,就做好我市《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项动物疫病防控基本措施。

《办法》的颁布是具体落实《动物防疫法》,强化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事前行政许可责任、细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事后监督标准的行为准则,规范提高养殖、屠宰加工、隔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水平的重要保障,对于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从全局出发,增强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执法等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周密安排,明确目标,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二、扎实推进,认真做好《办法》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做好《办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是当前全面贯彻、正确实施《办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全面掌握《办法》的各项规定,把《办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和保障措施的落实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组织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及时全面开展《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使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都能够全面掌握《办法》的规定要求,准确理解《办法》的实质和内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要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通过印制宣传单、标语等形式,大力开展《办法》的宣传活动,使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以及隔离场所有关人员了解其法定义务,自觉履行申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接受监督等义务,为《办法》的实施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

三、调查整改,做好《办法》过渡期各项衔接工作

合格的动物防疫条件是健康养殖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动物防疫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作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发证机关,要在今年9月底前,对辖区各类场所开展一次摸底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类场所的地理位置、经营者、经营规模范围、经营起始时间、动物防疫条件符合等基本情况,全面掌握下一步需要整改的重点内容,为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打好基础。

要尽快对辖区内各类场所原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持有情况重新登记,确认原有证明的有效期,制定过渡期工作方案。

对现在动物防疫条件仍然合格并已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今年5月1日之后仍在有效期内的,延用至今年12月底,最迟沿用到2011年5月1日;对在今年5月1日之前有效期满的,按新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程序办理。

对因条件发生变化,原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现按《办法》要求已经不合格的,要落实人员督促指导业主立即改进动物防疫条件,确保在2011年5月1日前达到新《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强化管理,切实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行为

(一)统一合格证制作和领取途径。

全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采用农业部统一格式,由市农业委员会统一招标制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发放。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领用计划和发放的相关记录档案,以备查考。

(二)明确审查场所的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发放场所,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为动物防疫条件符合场所,严禁超范围审查、管理和发证。

应根据《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渝办发〔2009〕267号)规定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条件,开展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规模标准和备案条件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统一纳入散养户管理。

(三)切实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程序。

2011年5月1日后,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对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受理、审查、发证。

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统一制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办理通知书》(样表见附件1、2、3、4),严格审查制度,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行为。

对提出申请且材料完备的相关场所要及时随机抽派专家验收组到现场,对选址、布局、人员、设施设备以及制度等各方面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场所方可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做好编号、发放、使用的电子记录,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档案,一卷一档。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可参照以上审查程序进行,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规定的,可自行制发意见书予以认定。

五、明确机制,强化对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各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管,是确保其维持动物防疫条件,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有效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信息通知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办法》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要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划分疫病发生风险等级,积极探索建立风险分级量化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各类场所的监管。

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统一规范巡查记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变更场址、经营范围、布局、设施设备、制度、单位名称以及法人,没有按照《办法》规定申请变更或重新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情况的,要根据不同情形报告发证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要强化动物饲养场、散养畜禽挂牌兽医、包片兽医每月量化巡查监管机制,做好动物饲养场的日常监管,严格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对未达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备案规模的饲养大户或场,要参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规定进行严格要求,认真监督落实防疫制度及防控措施。

六、强化保障,促进《办法》的顺利实施

(一)争取政府财政支持,确保工作运转经费。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争取财政支持。

争取政府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发放和相应的监督执法监督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每年的财政预算,为《办法》的贯彻实施提供经费保障。

(二)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审查合力开展。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加主动加强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环保、商委、工商等部门的协调,争取工作主动性和相关部门的配合。

一是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关口前移,严格执行禁养、限养及城市规划有关规定,要在各类场所规划建设阶段,审查监管部门就应与规划、建设、项目支持部门密切配合,督促落实动物防疫条件规定要求,并由当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规划、环保等要求签署意见。

二是要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证和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明确告知相关部门,主动与工商、商委等部门联系,争取配合和支持。

(三)适时修订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与时俱进按照《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对本辖区现行的有关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办法等进行梳理,并及时修订。

(四)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确保“阳光”许可。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许可与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推行“阳光”行政许可。

在办公场所公示《办法》规定的各类场所的办证条件、程序和时限。

要坚决杜绝审查过程中乱收费喝吃拿卡要、营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以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等违规、违法许可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办受理通知单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办材料补充通知书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办理通知书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

编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日期

 

填写说明

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

年份+四位编码(“+”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单位(签章)”由申请单位如实填写。

没有单位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单位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

“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单位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

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编码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经营范围

 

设计生产规模

 

经营场所地址

1.动物养殖场□

2.动物养殖小区□

3.种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4.动物屠宰场(厂)□

5.动物屠宰加工场(厂)□

6.动物隔离饲养场□

7.动物无害化处理场□

1.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2.设施设备清单

3.管理制度材料

4.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

所属乡镇街道意见

意见:

 

审核人(乡镇街道公章):

年月日

审核人意见

□合格

□不合格,理由:

 

审核人签字

(1):

审核人签字

(2):

年月日

审核人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动防条合字第()号

发证日期

 

年月日

经办人

令发证人

附件2: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申办受理通知单

审批机关:

(章)编号:

年字第号

申办人

申办日期

申办事项

申办材料清单

受理人员

送达日期

年月日

申办人

签收

年月日

注:

本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交申办人

附件3: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申办材料补充通知书

审批机关:

(章)编号:

年字第号

申办人

申办日期

年月日

申办事项

具体补充内容

审批人员

送达日期

年月日

受送达人签字

年月日

注:

本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交申办人

附件4: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不予办理通知书

审批机关:

(章)编号:

年字第号

申办人

受理日期

年月日

申办事项

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

送达人

送达日期

年月日

受送达人

签字

申办人

权利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向审批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

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

本决定书一式二联。

第一联:

存根,存档;第二联:

交申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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