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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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0.docx

县交通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0

县交通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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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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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随着国家对西部开发的重视和投入的增加,交通正处于千载难逢的建设时期,为规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确保重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优质高效地建成,本着“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县负责建设的交通工程重点建设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从项目的前期工作开始,到竣工投用终止,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与每项工作,都要有人负责,不留空档,工作过程均要有清晰的记录,做到发现问题或隐患处处时时都能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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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项目的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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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项目的前期工作,系指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项目建议、工程可行性研究、列入年度计划,到开工建设以前进行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项目的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使建设项目的确定建立在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努力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投资效益显著,使重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建率达到%,杜绝边设计、边施工、边使用的现象。

  ×第六条项目的前期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力量,搞好一批建设项目的论证分析和项目储备工作,为今后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准备,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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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项目的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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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使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入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工程工期与投资,提高建设效益,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等项目不适宜招标外,凡达到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项目(国家计委令年第号与交通部令年第号),按项目管理权限,均实行招投标。

  ×第八条凡招标项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交通建设市场体系,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规范化招投标,对进入县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对各从业单位实行资信登记,建立“黑名单”制,加强动态管理,杜绝私自发包、指定分包、串通投标、泄漏标底、肢解工程的行为。

  ×第九条项目招标的类型可采取全过程招标,勘察设计招标,材料、设备供应招标,工程施工招标或专项招标。

  ×第十条招标的形式按工程规模与项目特点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招投标的工作程序严格按部颁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为了加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廉政建设工作,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凡招标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承包商(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合同》的内容以交通部推荐的《廉政合同范本》为文本,可根据实际增加条款,但内容不得与推荐的范本相悖,《廉政合同》的签订与样本要事先明示,与工程招标文件一起提供给参加施工、监理投标的单位,并在招标书中明确有关要求。

没有签订《廉政合同》的建设项目,在工程验收时视为缺损项目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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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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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与部颁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完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现依法管理,杜绝建设过程中的私招滥雇、倒手转包及合同违约等行为。

  ×第十四条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在政府监督下的“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层层落实质量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实行责任追究,切实做到责任分清,奖惩分明。

工程监理覆盖率达到%,工程质量监督覆盖率达到%,重点项目优良率达到%,其他项目优良率达到%以上,合格率达到。

  ×第十五条实行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

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查处各项目监理及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行为,对各监理及施工单位的履约能力要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将质量意识强、措施得力、工程质量良好的施工单位及质量意识弱、措施不力、工程质量差的施工单位定期予以通报,严格交竣工项目质量检测工作,严把验收关。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考核,努力提高监理人员的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严格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保证平行抽检频率,切实履行好合同。

  ×第十七条加强工序检查认可环节。

施工单位要认真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全面推行系列标准,使质量管理走上程序化、规范化轨道。

每道工序完工后,施工单位进行自检,监理人员及时复检签认,对不合格工程,坚决指令返工,上道工序未经检测签字认可,下道工序不能进行。

对于主体结构、重点部位及隐蔽工程的工序,特别是桥梁基础、油路水泥稳定基层及油面层施工,项目法人还应邀请建设、设计、监理、质监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测会签。

同时,应加大自检自纠工作力度,力争每位施工人员把确保工程质量作为自觉的行为,以保证质量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成为一项日常工作,长期坚持,不断完善。

  ×第十八条实行施工安全一票否决制。

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工程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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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工程变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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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般不得变更,更不允许多次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按如下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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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计错误,不符合标准和设计规范,或地质、水文、气象、地貌调查图示与实际不符,涉及影响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无论费用变更增减,必须予以合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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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对原有设计补充完善的相关变更应按照安全、可靠、工艺可行、节约投资、保证质量的原则,在审批的总投资概算内由设计单位对所承担的设计进行完善补充。

  ×(三)属于对原设计优化的,可依据初设或工可批复的原则,按照不降低技术及质量标准,不降低结构安全可靠度、耐久性,不增加工程投资的情况下可予以变更。

对批准设计图纸的任何优化需征得原设计单位的认可,并报请审批单位审查审批后实施。

  ×(四)属于提高设计标准或扩大工程规模的,一律不允许变更、审查、审批。

  ×(五)由于设计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使原有设计变更,由工程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变更,经业主审查并报经原图纸审批单位审批后实施,事故责任单位按责任承担相应工程损失费用。

业主或相关单位无论是否提出变更,由于设计错误或设计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无法正常使用,设计单位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涉及增加费用元以上(含元)的工程变更必须由变更提出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汇同施工、监理单位及设计代表现场初审后形成正式意见报局务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的任何变更设计往来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审批手续的变更设计不得交付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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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建设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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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专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资金和财务制度,杜绝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有关规定,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上级补助资金严格依据工程建设进度和实际到位比例进行拨付,且只能用于支付该项目工程款,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支付其它拖欠的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必须严格工程计量与支付,促进工程顺利实施,并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廉政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给子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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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工程资料整理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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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每个工程项目都必须按照交通部关于竣工资料整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料管理,收集、整理、完善工程资料,建立健全工程资料档案管理,达到规范、真实、齐全。

  ×第二十八条各施工单位要按照施工程序填制相应的施工记录、试验检验记录、检查验收记录、中间交工记录等各种施工原始记录,健全签字手续。

各种技术资料和质量资料,按照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分类整理,禁止事后弥补和弄虚作假。

  ×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向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工程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十条交通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三十一条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按照交通部令(年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交工验收合格投入运营的同时,项目法人将交工验收报告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备。

缺陷责任期满之前,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经竣工验收达合格的项目,各项目法人应及时办理交养手续,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拨付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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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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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第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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